编者按:

一场看似普通的股权交易,如何演变为一场险些令企业家身陷囹图的刑事官司?一位本应维护正义的律师,又为何成为案中案的诈骗主角?王某军等人挪用资金案一这起曾引发《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财新网等多家权威媒体持续追踪报道的刑民交叉经典案例,不仅揭示了民营企业家在商业活动中可能遭遇的“民事纠纷刑事化”陷阱,更暴露出在危机来临时,选择律师不慎可能引发二次伤害。今日重析此案,其间的程序博弈、刑民界限、委托风险,对每一位在复杂营商环境中前行的企业家而言,既是一面镜子,更是一本厚重的风险防范教科书。


程晓璐律师作为核心辩护人之一代理本案,历经曲折,在多方努力下,最终检方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并被评为2019年《民主与法制》周刊十大司法案件和“中律评杯”十大无罪辩护案件。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背景


2012 年 4 月,武汉 K公司的负责人奚某因购买山东青州F公司的化工原料,与F公司负责人(当地纳税大户、化工企业,年产值 2 亿多元)王某军相识。王某军当时正为浙江一家企业窃取F公司技术成果,影响F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而苦恼。奚某谎称其有很强的政府关系。可以帮助F公司“打掉”侵权,同时武汉K公司还可以提供更为先进的技术,两家公司合作、联合上市,可以将市场做大,王某军随之动心。


2012年4月23日,武汉K公司与王某军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武汉K公司提供先进技术、协助打假和帮助上市等内容、并承诺两年后上市。奚某还提出,为达到两年后尽快上市的目标,要尽快合并企业,诱骗王某军称武汉K公司先以1000万元收购青州F公司的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余下款项等资产清点评估后再交。2012年7月8日,在未经审计和评估、武汉K公司尚未支付分毫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武汉K公司与青州F公司股东王某军、马某松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青州市工商局备案,但实际上马某松对此事不知情,其签名为他人代签。


2012年7月27日,青州F公司股东变更为武汉K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王某军。8月2日,武汉K公司支付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王某军、马某松。但同日奚某谎称为日后更好合作,诱骗王某军与武汉K公司签下增资扩股协议书,让王某军以987.5万元认购K公司25%股权,并任命王某军为武汉K公司的副董事长。但王某军从未参与过武汉K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股东,从未获得任何分红。


2013年1月,双方进行资产清点后认定青州F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作价等资产价值为8490万元。


成为青州F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在之后的两年内,武汉 K公司并未派人经营管理,F公司员工还是王某军的原班人马。提供的所谓生产甲基烯丙醇的水解技术,远不如F公司的酯化皂化工艺;武汉K公司不仅没有上市的迹象,甚至连改制为股份公司这一企业上市的首要步骤都没有做;当初承诺的帮助王某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也根本没有兑现。


2014年5月、7月,王某军发信催促武汉 K公司支付剩余7490万元股权转让款,武汉K公司7月30日回函,称全部转让款仅为1000 万元,已经支付过,工商过户、公司交接手续都已办妥,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王某军才彻底意识到被骗,武汉K公司玩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2014年9月,马某松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及确认涉及王某军、马某松向武汉K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014年10月,王某军以武汉K公司根本违约为由,去信与武汉K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2014年11月,王某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武汉K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确定武汉K公司不具有青州F公司的股东资格。为抢夺F公司经营权,武汉K公司私刻F公司印章,并到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得知后诉工商局依法撤销此具体行政行为。


眼看一系列诉讼面临败诉风险,2014年12月8日,奚某派人到银行更换预留印鉴,欲转移F公司巨额资金。公司财务总监周某华、财务人员路某得知后,在向公安报案未予立案的情况下,为保全 F公司资金,将F公司银行存款1.015亿元陆续转至王某军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事后得到王某军认可。


据此,武汉K公司控告王某军、周某华等人挪用资金, 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二)诉讼过程


武汉K公司以王某军等3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控告到山东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公安局经过认真初查,以未发现控告的犯罪事实为由,遂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


武汉K公司又向湖北省公安厅报案,武汉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23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立案,后分别于2015年7月9日、7月12日、8月30日陆续对周某华、王某军、路某实施拘留,后三人被逮捕。


本案侦查期间,王某军受到辩护律师孟某亮蒙骗,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所谓和解协议,撤回当时正在对武汉K公司进行的所有民事、行政诉讼,将1.015亿元资金转回青州F公司账户,将自己在武汉K公司的 25%股权无偿赠与另一位股东。


2016年8月9日,武汉D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好在本案当时还有其他多位辩护律师一直坚持向办案机关提出武汉市没有管辖权的抗辩意见,因此才推动D区法院以该院无管辖权为由退卷。2016年8月18日,王某军、周某华、路某得以取保候审。


后武汉公安又增加了职务侵占和隐匿会计凭证两个罪名,于2016年11月17日再次移送D区检察院审查起诉,D区检察院通过武汉市检察院逐级请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指定管辖。201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称,本案涉及湖北和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2017年6月21 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到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20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刑事诉讼进行期间,青州F公司原另一股东马某松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王某军则诉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7月21 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7月8日王某军、马某松转让F公司股权给K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后该判决生效。2018年11月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三)案中案一辩护律师孟某亮诈骗案


王某军的儿子王某刚为救父亲,先后请了多位律师介入、为其父亲辩护,但对其中山东z市某律所主任、当地律协副会长孟某亮深信不疑,在王某刚和孟某亮已经签订合同,支付了150万元律师费后,这位孟会长又以“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等名义,多次骗取王某刚共计1200万元。


孟某亮担任王某军律师期间,多次会见当时还在武汉看守所羁押的王某军,据王某军事后回忆,孟某亮在会见他时,从来不做会见笔录,且会见时更多说的是他如何跟武汉K公司那边谈判,如何想办法达成和解事宜,并诱骗王某军签署一系列对武汉K公司极其有利却极度损害王某军利益的和解协议,并劝说王某军撤销所有相关民事、行政诉讼。


王某军认为孟某亮是“内鬼”,于是在看守所里给儿子王某刚写信要求撤换律师,但其儿子收到后不以为然,仍深陷在孟某亮描绘的所谓找关系能办取保的谎言中。


后来王某军取保释放后,父子见面聊起事情经过,王某刚才认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后孟某亮被抓获。在孟某亮被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笔者律师团队考虑到该案和王某军案相关,于是建议王某刚即便作为被害人也应聘请律师代理孟某亮诈骗案,了解其中证据情况,一定能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可以拿来用到王某军挪用资金案中。毕竟,孟某亮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时,王某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也处于刚被移送至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阶段。


果然,笔者作为被害人王某刚的代理人,阅卷后找到了王某军被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协议,且孟某亮还通过奚某找关系修改审计报告。同时,通过进一步查证还有惊人发现,武汉K公司利用其实际控制青州F公司账户的便利,将王某军在羁押期间为和解而被迫转回到F公司账上的1亿多元资金,其中5000余万元转到武汉K公司账户,还有5000万元陆续转到湖北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这家律师事务所和王某军挪用资金案中公安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互为会员单位,在同一地点办公,这难免让人怀疑,武汉 K公司奚某等人与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可能存在巨大利益输送关系。


2018年10月15日,王某军等3人涉嫌挪用资金案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团队齐心协力,怒斥本案存在的程序违法,并一致声明做无罪辩护,在出示证据环节,笔者将自行调取的证据及客户提供的书面资料,前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材料,以及从孟某亮诈骗案中获悉的有力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梳理,并分成9组 110份证据进行出示,进一步揭示武,K公司的真面目,王某军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四)案件结果


2019年2月1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于 2019年2月27日对王某军、周某华、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人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2019年12月24日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三人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并专程到青州 F公司宣布决定并致歉。


对于孟某亮诈骗王某刚一案,尽管孟某亮在庭上极力狡辩不认罪,但通过关键证据一王某刚和孟某亮的多次通话录音,足以还原其诈骗的本来面目。2019年12 月13日,Z市L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孟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难点


(一)管辖权争议:跨省司法权的博弈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管辖权。正确的管辖权是程序公正的基石。王某军案中,管辖权争议成了整个案件的转折点。


《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王某军转移资金的行为,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在山东, 因此山东的法院拥有天然管辖权。武汉K公司先向青州公安报案,青州公安经审查认定无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但K公司转而向武汉公安报案,武汉公安立案后,跨越山东抓捕王某军等人。武汉公安曾一度认为K公司是被害单位,同时认为既然王某军曾任武汉K公司的副董事长,那么武汉也可以被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管辖,这种观点能站住脚吗?


问题一:武汉 K公司是被害单位吗?

山东青州 F公司是直接被害单位,虽然案发时工商登记显示其系武汉K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子公司也具有独立人格,子公司利益受损,只是可能影响到股东的分红权,但并非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对象,因此不能认为子公司利益受损,母公司也是被害单位,更不能将股东所在地视为损害结果发生地。


问题二:能否将王某军视为武汉K公司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在2001年4月给公安部经侦局回复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中提到,“……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因此,武汉公安把这个答复意见附卷,以此表明武汉有管辖权。然而,事实上,王某军从未履行过武汉K公司副董事长职责,而是始终在青州 F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甚至连武汉都未曾去过。在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军曾试图以K公司的股东和副董事长的身份要求查阅K公司账簿,都被拒绝。所以,王某军真正的工作单位是山东青州 F公司。


最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明确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案件最终移送至山东青州,但武汉公安的越权立案导致程序严重违法,形成“外地立案一您地羁押一本地审理”的畸形流程,干扰了司法公正。


(二)证据合法性:违法管辖下的证据效力


在侦查机关违法越权行使立案管辖权的情况下,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否可以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呢?


多数学者认为“越权即无效”,没有侦查主体资格的机关所从事的侦查行为是典型的越权行为。2017年7月16 日,国内知名刑诉法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湖北省武汉市D区人民法院依法退案的决定,体现出对违法管辖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汉公安机关违反管辖规定立案侦查,不具备侦查主体的权限和资格,其所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青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三)刑民界限模糊:民事自力救济与刑事犯罪的认定


K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合同义务,私刻印章转移资金,王某军等人为保全公司资产,同意财务人员转移资金。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笔者认为,武汉K公司与王某军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其转移青州F公司的资产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主观上没有挪用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不具有犯罪动机,不应认定为犯罪。


自力救济,又称自助行为或私力救济,是指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公权力)以公力救济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法律允许权利人在必要范围内,依靠自身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其权利实现或恢复受侵害秩序的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中国法律对自力救济(自助行为)的首次明文规定。


本案中,青州F公司财务人员在武汉K公司恶意向工商部门挂失F公司企业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并私刻公章,到银行变更预留印鉴,意图侵占F公司财产,且寻求公安、法院救济未果的紧急情况下,迫不得已,为了保护F公司资金安全,将F公司的资金陆续转移至王某军控制的 A公司等账户上。这种转移资金行为属于民事自救,不构成犯罪。


(四)本案民事诉讼对于刑事处理结果的影响


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其中的民事诉讼不能松懈,需要辩护律师保持关注,其结果往往具有证伪作用,是强有力的无罪证据,对于推进刑事案件处理发挥着关键作用。


第一,小股东马某松诉2012年7月8日被告F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得到判决支持并生效,武汉K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F公司股东资格。


第二,王某军诉请解除与武汉K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终审法院认为,武汉K公司与王某军、马某松之间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款“ 为84,899,788.82元,而非1000 万元”,确认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根据当时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权利应还原到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也即王某军是 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马某松是小股东。因此,武汉K公司应当将股权返还给王某军和马某松,当武汉K公司拒不返还时,王某军有权夺回其转让给武汉K公司的股权。


在这个生效民事判决项下,就立法目的而言,挪用资金的罪名是为保护公司资产和其他股东投资权益而设定。当武汉K公司丧失股东资格后,权利恢复到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也即股东只有王某军和马某松,在马某松认可王某军等人转移资金行为的情况下,王某军等人根本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这是因为当事人民事权利自治,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挪用资金罪名不能够成立。




三、法律评析


该案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涉罪相互牵连,比较棘手、敏感、复杂。通过代理案件,笔者深深感受到,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之辩有妙处,法律适用之辩是立足,厘清民事法律关系是前提,事实、证据之辩是根本。


第一,程序之辩有妙处。当本案还在武汉管辖时,辩护律师就一直揪住管辖权您议问题,通过提出管辖权您议,促使法院退卷以及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管辖的批复,使案件得以在山东审理,程序性辩护虽然并非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确实给办案机关施加了心理影响,从而使其更加重视律师意见,更加审慎处理案件,可以说为案件以后的峰回路转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二,法律适用之辩是立足之本。善于抓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认清其转移资金的行为系自力救济,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作为辩护人,不仅要破公诉机关编织的控诉大网,还要善于织网。依法敢于善于调查取证,组建辩方证据体系,进行事实重构,还原本来面目,让对方无可辩驳。不仅要“找漏洞”,而且要“织新网”。


控方逻辑在于,武汉K公司履行了协议,提供了先进技术,支付了全部股权款项,被告人不上交利润,不服从管理,因此变更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挪用资金,构成犯罪。


辩护方通过9组110份辩方证据体系的组建,进一步还原案件真相,得出武汉K公司侵犯F公司利益的实害性和紧迫性,揭穿以刑事手段无偿侵吞F公司资产的真实面目,从而得出转移资金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唯一性。


第四,厘清民事法律关系,善于运用本案民事诉讼结果推进刑事案件。终审民事判决认定王某军与武汉 K公司之间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始无效 ,使本案指控的逻辑和定罪的基础已不存在 ,继续审理本案从法律上来讲已没有意义 ,从而对刑事案件最终不起诉起到助推作用。




四、实务启示


(一)企业交易风险防范:规范操作与证据保留


王某军案的起因可追溯至股权交易的不规范操作,K公司以虚假承诺诱导股权转让,并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税收。为避免类似风险,民营企业应当在交易中注意以下要点,避免陷入“空手套白狼”的陷阱。


1.严格审查对方资质: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许诺,更不要相信对方口中的“政府关系”;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 了解其实际经营状况 ,最好签约前实地考察 ,了解对方核心产品技术。

2.严格遵循交易程序:王某军案中,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就提前变更工商登记,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企业应当坚持“对价同步”原则,确保款项支付与权利转移基本同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 2018年11月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武汉K公司与王某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1000 万元的转让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该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这说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仅凭书面文字。


3.完善交易文件:双方的交易意向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合同内容和收购价款等重要事项,一定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王某军与武汉 K公司的合作意向书和协议书中对收购价约定不明,导致后续被对方钻漏洞。


4.保留全程证据:从谈判到达成交易的全过程,应当保留完整书面记录,特别是关于关键条款的沟通证据。好在这方面F公司的法律顾问团队提醒及时,所以沟通全过程都有留痕,也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二)危机应对策略:法律途径与媒体监督相结合


当企业面临类似王某军案的法律危机时,应当采取系统化应对策略。

1.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选择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律师团队,避免病急乱投医。


2.遵循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尊重司法程序,通过管辖权您议、复议、上诉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3.妥善运用专家论证意见: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权威专家的论证意见可以为司法机关正确裁判提供参考。在王某军案中,六位刑法学专家和四位刑诉法学者都分别就案件实体、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


4.适当借助媒体监督:通过合法合规的媒体报道,促进司法公正,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军挪用资金案中,王某军一方面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管辖权转移,另一方面也借助《南方周末》《法律与生活》等媒体的报道,引起了舆论关注。这种“法律+媒体”的双轨策略,最终促进了案件的公正解决。


(三)律师选择:谨慎委托,防范职业风险


孟某亮诈骗案中,王某刚因救父心切,委托不良律师,导致财产损失,从而警示民营企业,在选择律师时必须谨慎。


1.核查律师资质:了解律师的专业背景、执业领域和业界声誉。


2.明确收费方式:律师费用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模糊条款。

3.拒绝“关系型”律师:警惕那些过度强调“有关系”“能搞定” 的律师。


4.坚持合法辩护:律师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和专业能力为客户服务,而非通过不正当手段。




结语


王某军挪用资金案与孟某亮诈骗案,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范例。前者揭示了跨省司法权博弈、刑民界限模糊、证据合法性审查等复杂问题;后者暴露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辩护权滥用等深层矛盾。两案最终的公正处理,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权批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法院对诈骗案的依法判决,共同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这个案例既是一堂生动的法律风险课,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它告诉我们:在商业活动中,既要敬畏法律、规范经营,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危机处理中,既要坚定信心、依法维权,也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代理律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刑法谦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落实,看到民营企业对其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看到律师执业规范的重要性,也看到管辖权制度在保障程序正义中的关键作用。这些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良好运行,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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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

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星来所民刑行一体化科学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第十届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司法公信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等刑事辩护实务校外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国际贸易”人才库律师,珠海市企业合规促进会专家顾问。曾长期供职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荣获北京市优秀公诉人称号和十佳调研能手称号。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业务文章50多篇,研究成果曾获得全国检察理论应用文章一等奖。


具有二十一年以上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其带领团队成功办理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涉黑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刑民交叉案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及精细化辩护风格深受客户好评,为多家央企、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专项服务,取得良好效果。


入选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争议解决领域榜单;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争议解决律师大奖”榜单;胡润智榜·大中华区卓越推荐律师:商业犯罪与刑事辩护、卓越法律服务大奖“卓越影响力大奖”;LEGALBAND 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白领与商业犯罪”榜单;LegalOne中国区杰出法律团队、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 强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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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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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司治理与股东斗争中的刑民交叉陷阱

案例 1   股权交易背后的刑事漩涡 :王某军挪用资金案与律师诈骗案警示录 

案例 2   从盟友到对手:一场地产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刑民缠斗

案例 3   股权代持“罗生门”:谁是真正的股东?

案例 4   腹背受敌:实际出资人如何通过刑民程序逆袭夺权

案例 5   合作破裂后的刑事报案:如何破解财务信任危机?

第二篇 对赌并购中的商业博弈与刑事风险

案例 6   对赌失败 = 职务侵占?  一场融资背后的罪与非罪之争

案例 7   收购方突然刑事报案,被收购方如何打赢仲裁保卫战?

案例 8   上市公司并购对赌:从交易桌到被告席的罪罚之界

第三篇  金融证券类违法犯罪的治理

案例 9   刑民交叉困局中的“认罪认罚”陷阱—徐某 1 操纵证券市场案法治启示录      

案例 10   市值管理还是股价操纵? —某操纵证券案“信息优势”的司法认定困局与企业家认知错位

案例 11   从资本盛宴到铁窗残梦:企业融资中的刑事红线

案例 12   外贸企业“对敲”换汇:结汇困境如何演变为刑事风险?

案例 13   票据融资迷途: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罪与非罪

第四篇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综合保护

案例 14   止损优于清算:商业秘密侵权如何刑民联动快速响应

案例 15   技术研发变刑事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撤案与民事抗辩

案例 16   员工犯罪,公司担责?  商业秘密刑附民追偿的困境与出路

第五篇  安全生产、营运与环境监管

案例 17   危废跨省转移:程序瑕疵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18   采矿证迟来十五年:行政许可空窗期下的非法采矿罪突围

案例 19   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突围:如何通过程序违法扭转量刑?

第六篇 特殊行业中的风险与治理

案例 20  “ 远洋捕捞”之殇:互联网盲盒行业的沉浮与枯荣

案例 21  “ 我是谁的员工?”—项目经理涉职务侵占案的四年无罪抗辩之路 

案例 22   建筑行业挂靠:是内部承包还是贪污? 

案例 23   挂靠施工模式下,工程款结算为何被控职务侵占? 

案例 24   从“行业惯例”到刑事被告:一起燃气站承包非法经营案的罪罚之界 

案例 25    二十世纪末国企改制引发的贪污案浮出水面,律师多维度辩护终于撼动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第七篇 中介机构的责任红线

案例 26    中介机构合规警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为何构成犯罪?

案例 27   股东与中介合谋转移资产:一笔 5000 万“律师费”引发的连带赔偿 

第八篇 涉案财产权利保护

案例 28    当企业遭遇刑事追缴:8.3 亿股权转让款引发的法律博弈与反思 

案例 29   从被动到主动:利害关系人如何介入刑事案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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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件实战解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编

赵运恒 程晓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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