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论坛回顾 | 赵运恒 :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10-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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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论坛回顾 | 赵运恒 :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
- 发布时间:2021-10-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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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0日下午,第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研讨主题为“《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刑辩十人”在论坛上先后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受邀作点评总结。论坛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来自法学界、律师界与民主与法制、人民法治、法制网等媒体界的朋友等70余人在现场参与研讨,线上实时收看五千余人次。
赵运恒:我提点建设性意见。发言题目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十年前写博士毕业论文的题目就是这个,十年来,我也一直关注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刑事法律援助虽然覆盖面越来越广,但是它的质量是争议不休的话题,也是法律界、理论界、实务界及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特别是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改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后,司法部在这方面跟进得还不错,但节奏不是很快,进行了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的试点工作。到2019年,司法部陆陆续续的发布一系列实施细则,出台了一个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补贴方面的新的指导意见,比过去灵活、科学得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对质量怎么进行评估也有一个专门的办法。在这些制度出台后,司法部在全国带头进行了法律援助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评估,并且很多地区都发布了评估的结果,连某个律师某个区评估的结果得了多少分、优秀还是合格等的做法都有,对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做了很好的开头,看到了很好的希望。
今天《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是建立在这些具体工作铺垫的基础上,并且有望通过一系列后续的实施细则,让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得以落实。
目前从结果来论,我们观察到的质量方面的效果、结果还不尽如人意。我们这几年办很多群体性事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经常碰到法律援助的律师开了两天庭,第三天找不到他人了。连坐班都坐不住,更不用说法律援助,而且往往法律援助的律师做的都是罪轻辩护。前段时间哈尔滨一个涉恶案件开庭,8个被告人中有3个被告人的追诉时效都过了,明显不应该追诉。但这3个人的律师都是进行法律援助的,没一个人发现,后来经我们提醒,有一个人在庭上说了,另外两个人坚持不提,这很不负责任。这也导致了社会、家属、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律师有看法,因为质量确实和社会律师有差别。
为了更好地促进《法律援助法》实施之后的质量保证和效果,尽量避免程序上走足了而实体上无效。
因此,我提三点建议:
第一,在理念上需要再提升。这个理念提升的核心是什么?要改变一种有意或无意的不妥观点,也就是不能把法律援助当作扶贫、当作低保户去给个饭吃,而要把法律援助看作社会委托律师服务同等质量,不能降低品格。因为《法律援助法》条文规定,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低保户扶贫,一个月给500块钱就能活了,和普通人不一样。但公民权利和当事人的人权不能和经济生活一样打折的。现实中还需要加强认识,理念上不解决,在行动上肯定会迟缓、打折,所以理念的认识是最为重要的根本性认识。就像现在发现疑似病人,不能说白送的口罩就质量不合格,给了口罩就要保障质量合格,道理是一样的。所以首先要需要解决理念问题,这样在质量考核时才能把握同样的标准。
社会上律师会见,一个阶段多少次,那法律援助标准也一样拿个平均数,社会上律师共向法庭提交几次申请,法律援助也要有同样的要求。同样的标准就好解决。
第二,有了理念的一致,制度也要科学。不能搞似是而非的东西,没有的要补上,四不象的要改掉,这些在实施过程中都要有规定。以前的制度也好,现在的《法律援助法》也好,在指派律师方面的大致原则是什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要把承办机构放在律师事务所。但是这样的解决思路存在问题,如果放到一个机构上,律师事务所肯定指派闲着没事的律师去干,所以选择权不能放在律师事务所。我们要借鉴高检院推行刑事合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的办法,它去年第一阶段的改革当时是针对机构,现在入这个库的是针对专业机构个人,为什么?它发现一两个律师像投标似的,比如说的律师是钱列阳,结果来干活的是钱列阳的助理。所以不能放到机构上,否则质量最后达不到保障,这就是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学。
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都规定了什么?值班律师有权利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如果他提出意见,检察机关提前有义务给他就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什么叫必要,什么叫便利,只字未提。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则性的内容,咱们这种专门法应该把它细化,明确他的会见权、阅卷权,如果不明确,等于没有规定。我们很难见哪个案例中检察机关给值班律师提供了什么样的便利,这就是制度上的缺陷。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法律是无法发挥实际效用的。
当然,要是回归更根本的值班律师制度,国内立法连定位都不准确。国外的值班律师只有两种功能,一种是负责单纯的法律咨询,还有一种是针对法院不出庭的,国外不用阅卷,当庭一听就能判断得差不多。而我们是如果不阅卷,去了什么都不知道。所以,值班律师的定位目前很模糊,达不到真正的立法目的。要让他有辩护权,就要给他明确,否则就不要让他发表可能耽误案件办理的意见,只负责咨询就行。
所以县级以上政府怎么纳入发展规划,把补贴放到政府预算,比例是多少,有没有最低限,大致参考值多少,等等都要明确。刚才刘卫东老师提到高校法科生,我们法科生没有出庭权,这个在制度上要明确,让他们做事,要给人家权利,比如法学院院长一签字,这个学生就可以当律师使用,否则法科生没有权利做任何事情,他只能看卷。
第三,措施要配套。有了理念、有了科学制度,在措施落实上要配套。比如指派的时间,我前几年在大成时,团队申请了志愿者做法律援助,每次都急匆匆的,大家手足无措,想多会见两次都没有时间,所以这个问题是一个具体措施上的问题,怎样从安排、指派到落实,要留出时间。
还有补贴问题、质量评估问题、值班律师问题等等,如果这三条做到了,在座12位律师每年都可以做一两个法律援助案件。我们前几年怎么进入志愿团队的?是求人才进去的,不是老资格的律师就能做法律援助的,它是固定到某些对象身上的,你出于爱心去做法律援助,而人家以为你是抢生意的,掣肘太多。
很多问题解决了以后,法律良知、律师正义感等都会显现。希望法律在后续实施中有更多科学细则和可操作的条文出现,各级机构和律师同行能够把这个法律贯彻好、实施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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