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论坛回顾 | 赵运恒 :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10-1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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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论坛回顾 | 赵运恒 :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
- 发布时间:2021-10-1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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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
(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
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对法律援助进行质量控制,真正发展是从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开始。
之后,司法部开始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到2019年,陆续出台了一些细则性文件,比如2019年司法部印发《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印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办法(试行)》,司法部和财政部2019年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等。
随着司法部的部署,各地在法律援助质量上已进步很多,很多地方都规定了配套制度和质量标准,并开始进行质量评估。这都为《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和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目前,由于法律援助覆盖面越来越大,质量控制起步晚,还是存在不少看得见的质量问题。
比如,现在援助律师很少做无罪辩护,涉黑涉恶案件很明显。即便做罪轻辩护,也是老三段,很少下功夫。前些天我们在哈尔滨参加一个涉恶案件审理,法援律师连他们当事人已过追诉时效都没发现。一个案子多个被告人,其中认罪认罚的大多是法律援助的被告人,这些人经过庭审,往往都反悔认罪。甚至,很多法援律师开着庭,第二天就不见影了,法官找不到他了。
这样,与委托律师一对比,就会产生社会的不信任。
为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有利于《法律援助法》有效实施,避免“程序上走足,实体上无效”,我提出三点建议:
一、理念上要提升
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律师行业,要认真贯彻好《法律援助法》,就要在理念上统一认识,即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低于社会委托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认为政府白送的就不能要求太高。这跟经济生活上扶贫不一样,跟对低保户不一样,《法律援助法》规定援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权利是不能打折的、不分高低的。
理念如果提升了,统一了,就可以参照社会委托律师的平均服务标准,来要求援助服务标准了。比如,平均会见几次?平均调查取证几次?平均与办案人员沟通几次?平均提交了多少份申请?等等。
二,制度上要科学
在理念下面,就是更加科学的制度设计。
比如,《法律援助法》沿袭了以往的指派模式,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由律所等机构承办,但这种针对机构而不是针对法律援助个人的制度,很难指派出忙碌的优秀律师的。应借鉴高检院推行的刑事合规第三方独立监管人规定,针对专业人员入库,而不是机构入库。
另外,选拔合格律师要跟专业机构,比如律协刑事专委会沟通,或者由其推荐。
在指派上,要有明确职业年限和专业经验的限制。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案,司法部的服务标准没提几年,法律援助法是规定3年以上,山东是5年以上。除了年限,还应该限定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是刑事辩护。
再比如,值班律师的定位是什么?目前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更多是个符号。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重新定位,值班律师要么只负责法律咨询,要么就赋予辩护人的部分职能(出庭除外)。国外也是分两种。
对值班律师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的,实际已具备了辩护职能,那么制度上就应当明确其在提出意见前,应进行会见、阅卷等基础工作,以保障所发表意见的专业性。另外,对值班律师的质量评估,也应当规定出来。
三,措施上要配套
有了理念,制度,还需要实施上的配套。
司法机关要合理地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然就会导致律师匆匆忙忙,只能会见一次,甚至一次都没有会见就开庭了。
财政支持还不够,补贴方面一是金额少,二是往往按件统一支付补贴,三是对成本审批繁琐,导致律师轻易不敢出差调查取证。因此要在办案成本、劳务补贴上有科学的规范,特别是差别补贴要落实,补贴要与办案质量挂钩。
在服务质量上,部分地区已落实评估制度,有公示,有排名。在此基础上,要规定明确的纠偏机制和奖励机制。
最后,相信随着政府和社会的重视,随着《法律援助法》相关细则实施,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使我国的法治体系和受援人权利保障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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