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指控金额超三亿,有效辩护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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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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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题】指控金额超三亿,有效辩护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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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与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郁淋律师共同代理的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了《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本案终于尘埃落定。
许某某因被指控合同诈骗2亿余元、挪用资金1亿元被羁押三年九个月。本案历经了两次庭前会议、两次庭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延期六次(每次三个月),最终一审作出无罪判决。之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许某某同时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官以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许某某无罪。经过辩护人与四川省检察院多位检察官沟通近半天时间后,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同时许某某为尽快摆脱讼累也决定撤回上诉,四川省高院裁定准予双方撤诉。至此,一场错误运转的刑事追诉齿轮终于停止运转。
回首来时之路,其间诸多心血与坚持,感悟良多,特撰写此文,与各位同仁分享与探讨。
一、有效会见:获取关键线索
当事人是整个案件的亲历者,对于案件的背景、发展过程、利益冲突等各方面是最熟知的人,律师只有通过会见,才能让当事人带你身临其境,帮助自己在众多证据中发掘被忽视的细节与重点,并提供新的证据线索。
会见,是刑辩律师核心技能之一,很多青年律师在执业之初都会纠结一个阶段需要会见几次、每次会见间隔多久、会见一次应该要多长时间等这类形式问题。如果能够将当事人当作是自己的亲人一般看待,就不会为此烦恼,更不会为了完成刑事辩护的固定动作去会见,而是非常急迫地在第一时间听到当事人本人的阐述。在会见的过程中将自己带入案件事实中,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地方让当事人及时解释。通过充分会见与阅卷动态结合,将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和在案证据进行比对、分析,把事实的每个细节都弄明白、搞清楚,找出盲点,抓住指控证据的重点和瑕疵。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尤其是在介入前期及调查取证期间,笔者几乎每周都会会见当事人,最长一次会见了三天,每天比看守所工作人员到得都早,上午见完下午见,直至达到此次会见目的,把案件事实说清楚,根据会见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卷宗,如此反复,能不把案情摸清吃透吗?
更为重要的是,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要引导、帮助当事人回忆案件关键的事实和时间节点,促使当事人向辩护人提供有利证据的线索。比如,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中,指控逻辑为某投资公司是空壳公司,许某某利用空壳公司收购股权,系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在多次会见之后,当辩护人再次提到这一细节问题时,许某突然想起早在2012年,所谓的空壳公司曾实缴600多万美金、持股比例约70%投资了一家实业公司,这一线索一旦查实,那么该指控将不能成立。再如,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也回忆起当时公司财务人员曾经计算过因对方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应当从股权转让款中折抵,等等。通过会见获取的证据线索越多,对于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就越有帮助,进而才能搜集更多的无罪证据。
因此,会见不是律师在看守所、隔着冰冷的铁栅栏、用生硬的模板语言、面无表情铁面无私地去见当事人,更不是动辄就声色俱厉地去呵斥、教育我们的委托人,而是把他当成亲人,去接纳、理解他描述的故事,这也是一个互相帮助的过程。
二、调查取证:全面还原事实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在实践中,出于各种因素,部分办案人员往往会忽视或遗漏能够证实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灵活运用调查取证权,收集固定有利证据,还原案件全貌。
刑事辩护,不是辩护人的独角戏,需要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家属的配合尤为重要。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研判卷宗材料获取关键的取证线索之后,应当及时与家属沟通,获得支持与配合。
办理本案中,辩护人通过会见获得前文提到的关键线索后,立即将这条线索扩展开来,查询实业公司工商档案、调取公司审计报告,家属又协助查阅了当地历年报纸,最终发现该实业公司连续五年被当地政府评选为纳税大户,平均每年纳税额超千万元,股东未分配利润平均每年超过3000余万,如此优秀的企业,如此雄厚的资金,将一举击破公诉机关的指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从证据的证明力与律师执业风险角度考虑,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搜集证据之前,应当携带律师调查取证手续(包括所函、律师调查取证专业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复印件),以确保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否则这将会是公诉人重点攻击的关键点;其次,笔者倾向于搜集的证据类型都是客观证据,如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因言词证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稳定性,证明力明显低于客观证据,同时能够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最后,搜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一定要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审查审计报告的形式问题,避免证据出现瑕疵。
本案中,关键证据还包括:矿区分布图、股票交易信息、应抵款项的财务凭证及财务报表等专业性证据,辩护人庭前需要与专业人员对上述专业知识进行交流、请教,只有自己弄清楚、搞明白了,才能站在法律的角度说服法官。因此,在此期间,辩护人也对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知识进行学习。
例如矿区分布图,辩护人想通过平面图的方式向法庭、旁听人员展示被害人的违约行为,更直观、更深刻的证明许某某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和依据。但技工给辩护人出示的图纸是卫星坐标图,必须通过专业的软件才能打开。即便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能够理解,但辩护人认为在如此紧张的庭审过程中,不可能对这么一张“卫星图”进行全面、直观的展示,因此必须进行转化,转化成普通人、没有专业背景的人都能看懂的平面图。在转化过程中,辩护人通过当面、电话、微信与技工沟通不下20余次,期间反复制作各种版本图纸不下10余份,最终由辩护人利用电脑软件一笔一划将矿区直观图按照真实情况描绘出来,定稿图纸虽然略显简陋,但优势在于能够真实、直观、客观、全面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让观众对这份矿区平面图一目了然,印象深刻。借助法庭准备的投影仪,辩护人直接将平面图投影到大屏幕,160余名旁听人员及庭审参与人都能够清晰地看到,跟随辩护人的解读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违约行为。
在办理本案中,辩护人共向法庭提交了装订成册的六本证据,包括公司资产负债表、短信(通话记录)截屏、合同及转款凭证、审计报告、保证合同等无罪证据,用于支持辩护意见,逐一击破公诉机关的指控。
三、排非申请:坚守程序正义
在会见过程中,当事人向我们讲述了自己当时如何被带到海拔三千多米的看守所,在产生严重高原反应的情况下被提讯等变相刑讯逼供的情节。在庭前会议中,我们也申请被告人参加,向法官详细讲述了上述内容。虽然本案当事人所有笔录内容均为无罪供述,我们仍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申请排除其在此期间所做的全部供述。
从实体角度而言,无论上述证据是否被排除,对案件的定性都不会有实质影响,法官与公诉人也因此认为没有排除的必要。虽然形式上答复为上述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在庭前会议过程中,我们仍坚持继续提出排非申请。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对这段经历耿耿于怀,如果不提出排非申请他本人心有不甘,即便不被采纳,也希望如此令人诟病的取证行为能够引起法律人的重视;其次,虽然全部口供均为无罪供述,但笔录中个别细节较为模糊,为了使法庭及旁听人员对本案有更加明确清晰的认识,以当庭供述为准,所以坚持排除嫌疑人在此期间所做的全部口供笔录。在庭前会议中我们提出,如果法庭认为,将一名常年生活在南方零海拔地区的人带到海拔三千多米的高原、在严重高原反应的情况下提讯不属于刑讯逼供,那么将就此问题邀请知名程序法专家、教授对此论证。
最终,在最后一天的庭前会议上公诉人主动提出,举证时不再出示当事人原有的全部口供,以检察机关重新提讯的笔录作为被告人供述出示。这样说明了当事人出席庭前会议的重要性,当然,也需要专业的辩护人予以配合才能得以实现。后来会见时,当事人表示管教在与其谈话时透露,在该地区从没有出现过排非成功的案例,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
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具有基本的人格尊严,这一点无论是对当事人本人还是整个法治进程,都需要每一位法律人坚守。
结语
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企业家高频罪名,像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因涉嫌刑事犯罪而破产倒闭或锒铛入狱。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刑事合规,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切勿因小细节而引发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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