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来资讯】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 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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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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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资讯】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 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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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下午,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北京“刑辩十人”论坛、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办,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承办。与会嘉宾就“律师参与企业合规”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本届论坛采取“线下线上研讨+在线同步直播”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受到法律界同仁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近七千人次。
参加本届论坛的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以及“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和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
同时,本届论坛特邀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赵天红教授、清华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黎宏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赵军教授作为嘉宾点评发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博士对论坛进行总结。
本届论坛的主题发言环节分为上下两场,共四个单元,先后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和“刑辩十人”论坛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
研讨开始前,由赵天红教授、王珺主任分别做嘉宾致辞
赵天红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
赵天红教授指出,随着企业刑事风险的增加,刑事合规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期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与企业合规试点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了对企业合规的研究。本次论坛的主题非常切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呼应各方关切,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跟进并引领刑事合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适应我们国家新形势和律师新业务的发展;同时,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者还是对于实务工作者都是一个新挑战,需要大家共同挖掘刑事合规当中的痛点和难点,共同推进刑事合规的交流与研究,合力开拓刑事合规这片蓝海。
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珺主任提出,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体现,对于企业合规管理也得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写入了第14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这个背景下,同时也在第一批试点检察院实践探索的基础之上,最高检将企业合规的改革试点扩大到了北京、辽宁、浙江等十个省份,这就标志着我国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重要节点,也给我们律师带来了新的业务蓝海。但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优势、介入的时间和方式、充当的角色及作用发挥、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及行刑衔接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也体现出本次研讨会的价值所在。而后,作为上半场论坛主持人,王珺主任宣布研讨会正式开始。
第一单元,由毛立新、毛洪涛、许兰亭三位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毛洪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毛洪涛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先后两期试点地区检察院的实践探索情况,就“律师视角下刑事合规的本土化探索”的话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了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实务问题,并从律师角度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首先,毛洪涛律师指出,目前检察院试点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是依托于现有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但适用范围较窄、制度瓶颈凸显,难以满足企业合规的实际需求,建议加大改革力度,从法律、制度上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于相对不起诉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其次,目前高检院《指导意见》关于合规试点的适用范围规定相对笼统,而部分试点地区则设置了更高的门槛条件,这样会导致真正符合条件的只有少数大型国企,而真正有合规需求的大量中小微民营企业则无法适用。建议对适用的主体、罪名及刑期等不做过多限制,以扩大适用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最后,就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与办案期限的冲突问题,第三方监管人与合规顾问的角色区分、聘用主体、职责定位、举报义务、费用支付等问题,以及如何提高检察机关适用合规改革的积极性等问题,毛洪涛律师分别作了详细的阐述、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围绕“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和律师作为”这一主题,提出以下四个观点:
第一,企业合规要有效落地,需要在立法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只有在立法上确立了合规不起诉、从宽处理等制度,才能推动企业积极落实合规,也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从现行立法规定及目前的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是附条件的相对不起诉,给予涉案企业出罪或者从宽的处罚。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无法适应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作出新的突破。要么是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要么是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者更为现实可行,是未来立法的方向。对涉企重罪案件,则可以适用刑诉法182条规定的特别不起诉,“以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为由,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作出不起诉。
第三,构建一种专门针对涉案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考虑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出罪的口子不能开的太大,建议限制在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合规监管模式,应采取第三方独立监管模式,不宜由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主导;合规考察的期限,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要在工作所需及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之间寻找平衡点,建议半年到一年为宜;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入库选拔标准,第三方组织监管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四,律师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角色和作用,主要有三:一是作为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一起,参与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受聘担任企业合规顾问,参与合规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该工作往往由专业面广泛的律师团队来承担,其中刑事律师具有专业经验的优势,不可或缺;三是担任涉案企业的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这三种角色中,第一种角色和后两种不相容,一旦担任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就不能再担任涉案企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后两种角色是可以兼容的,而且由辩护律师担任企业合规顾问,具有专业和信息两个方面的优势。
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从“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角度指出,刑事合规制度尚未在我国法律中得到确立,处于由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行的阶段。在此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企业刑事合规探索产生深刻影响,推动合规改革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的“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的司法政策。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所推行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土化探索的重要制度依据,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工作目前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载体开展。
企业刑事合规影响着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内容,有必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视角下对刑事合规进一步探讨,律师参与刑事合规相关问题也需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明确。在刑事合规改革的影响下,悔罪表现的考量因素将涉案企业制定合规经营方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的改进状况包括在内,合规相关情形在“认罚”与否的认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宽” ,在程序方面表现为,除“能不捕的不捕”之外,合规试点检察机关针对企业的从宽处罚提出侦查措施从宽,规定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措施可以执行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对企业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实体方面,刑事合规中的“从宽”内容包括不起诉和量刑从宽。
赵天红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
赵天红教授对第一单元的三位律师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赵天红教授表示,刑事合规走到今天已经从最初的观望、向国外学习基本理论,到现在的已经逐步落地,开始进行实操层面的探索,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作为一个新制度,毕竟需要通过更多的实践与研究摸索出适应中国特点的制度,并最终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律师在现阶段,可以更多地做一些储备,赵教授认为应当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律师应精准识别企业的刑事风险点,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生成企业合规风险清单,为救治企业于危难之中奠定基础。
第二,律师应当具备制定有效企业合规计划、开展合规培训的能力。律师可以现在在这个阶段做充分的业务准备,具体方向可以和检察机关第三方评估标准进行挂钩。
第三,律师应当在企业犯罪当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将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有效结合。
第四,律师要有以积极、专业、虚心的态度去开展刑事合规业务,与其他民事、行政专业的律师合作,并充分发挥刑辩律师的优势,通过刑辩思维指导合规业务,通过刑辩思维去解决合规案件当中刑事辩护的具体问题。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郝春莉、刘卫东、朱勇辉三位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郝春莉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就“企业合规不起诉与律师辩护”之间的联系,从企业合规改革中律师所担任的辩护人、监管人等不同主体身份着眼,着重就辩护律师如何在企业合规改革更好发挥积极作用,从企业合规改革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以及辩护律师介入的阶段、方式等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首先,郝春莉律师指出,目前试点改革中的企业合规,由于受到当前诉讼制度的制约,实现不起诉的范围十分有限。对于难于实现不起诉的涉民营企业案件,郝春莉律师强调,辩护律师可以从合规整改角度出发,通过企业合规的辩护,以达到对企业、企业家更加宽缓的刑事处罚的效果。
其次,郝春莉律师认为,当前企业合规改革都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导进行,但辩护律师应该从侦查阶段就需要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在当前捕诉合一的司法制度下,充分利用好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介入的环节,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为后期的合规不起诉做好准备。
第三,郝春莉强调,企业合规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要接受第三方监管,最终还要经过听证,才能实现企业合规不起诉。因此,对辩护律师而言,不仅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更要注重与第三方监管人的交流,帮助企业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方案。同时还要熟悉相关的程序要求,指导企业完成听证,以最终实现不起诉目的。
最后,郝春莉律师结合目前试点改革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受限的实际,建议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适用范围,探索将企业合规作为阻却企业违法犯罪事由,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关于“检察机关如何能接受律师刑事合规不起诉意见”的问题,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认为,刑事合规的运行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附条件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如果能够落地,对刑辩业务有很大助力,但是,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修改之前,可以考虑全国人大授权进行。相对不起诉在合规后达成,可以视为律师辩护成功的一种体现。
针对相对不起诉模式,律师要进行有效辩护,找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让检察官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针对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律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比如犯罪行为情节本身相对较轻,否则,很容易被检察机关拒绝。
其次,应该提前介入案件,可以在批捕阶段按照合规不起诉的目标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不批捕意见。
第三,应该与检察机关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的机制,在与检察机关的对抗和配合中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平衡。
第四,应该注重合规方案的可操作性,如果所附条件过于严苛,最终也难以实现不起诉的目的。
第五,应该与认罪认罚和量刑指导意见相结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朱勇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通过线上参会的方式,就“刑事合规业务的‘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提出五点思考:
一是合规试点不应仅限于轻罪范围,建议将来对涉重罪企业,在立法上也把合规建设作为法定从轻甚至减轻情节考虑,建议对不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也可以适用该制度。在是否适用的问题上,应当强调企业的自愿性,避免该制度将来正式出台后一味追求适用率。
二是合规监管人的独立第三方的模式比较可行,可以市场化,不宜行政化,司法机关不能自己变相设立或参股到收费的合规评估第三方机构中。
三是合规业务的开展目的是去犯罪化,预防犯罪,合规管理人一定要避免与涉案企业共犯化。
四是合规考查标准要明确化,工作流程要透明化,考察过程要注意避免过度扰民,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民事权益。对合规不起诉的企业,可考虑对不起诉结果隐私化处理,以保护企业商誉和商业秘密等利益。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合规不起诉的结果如果出现问题,追责时应谨慎。合规监管人对涉案企业是否合规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性质,除非故意造假,否则不应进行追责。
黎宏
清华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黎宏教授对第二单元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他指出:
第一,关于企业合规的作用问题,到底是侧重于事前预防还是更偏重于事后制裁?黎教授更倾向于企业合规是事前预防,不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金刚罩”,企业合规不是企业涉案后可以不处罚,而是让企业怎样预防犯罪,这个可能才是企业合规最关键的作用;
第二,关于企业合规的标准问题,企业合规很简单,企业内部管理就是企业合规,企业与员工之间要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企业合规不起诉,不等于企业家合规不起诉,企业合规更多是制度建设,在企业里树立良好的风气,建立良好的文化;
第三,关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问题,合规第三方监管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怎么样把它落到实处还需进一步研究,比如企业合规不起诉后再犯罪的,责任如何划分?黎教授初步认为可以设立行业协会,类似于律师协会,可以考虑第三方监管将来也设立一个机构,第三方监管人成立一个协会,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加入。
第三单元,由杨矿生、王兆峰、钱列阳三位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主持人:赵春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下半场由“刑辩十人”论坛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
杨矿生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就“民营企业推行刑事合规的难点及破解”的问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推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企业合规已受到各界关注,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国有企业对合规问题高度重视,但很多民营企业对此反响并不强烈。针对民营企业在推行合规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以及破解途径,杨矿生主任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杨矿生主任分析了当前民营企业的合规工作难以推行的原因。他认为,民营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内在动力不足,没有意识到合规工作的实际作用,是其合规工作推行不畅的内因;民营企业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合规工作缺乏外在的强制性推动力量,是其合规工作推行不畅的外因。
其次,针对如何破解民营企业推行合规难的问题,杨矿生主任提出了三大工作目标:一是要让企业家能够听得见,二是要让企业家能够听进去,三是要让企业家动起来。
最后,杨矿生主任重点就如何解决民营企业推行合规难的问题,提出了六条基本途径:一是要发动社会的宣传培训力量,加强普法宣传;二是在实施法律服务进企业的政策时,要改善法律服务的内容;三是要进一步发挥工商联等行业自治组织的号召、倡导和规范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将刑事合规作为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律师的审查内容;五是要进一步发挥司法力量的作用,尤其是要发挥和扩大检察机关推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聚合各种力量,促使民营企业重视和推进合规工作;六是要发挥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主力军作用,特别要注意发挥刑事律师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作用。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关于探索“民营企业视角看刑事合规的作用路径”中提到:
首先,为什么要从企业的视角看合规。一是合规的前提要围绕企业刑事责任的解决、企业如何通过刑事合规更好的发展;二是企业的态度决定了刑事合规是否能成功;三是关注企业的权益保护;四是如果企业不自愿将极大的影响刑事合规的效果。
其次,关于合规,企业的顾虑有哪些。从正面来看,合规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利益,以及其是否能看得到、感觉到和享受到。从反面来看,企业可能有如下顾虑:担心暴露秘密、不想家丑外扬、引火烧身可能受到二次伤害、对刑事合规积极性不足以及成本支出的问题等。
最后,王兆峰主任认为,律师在刑事合规的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第一是做好铺垫。事前与企业负责人、核心管理层深度沟通;第二是动静尽量要小。抓大放小,把握关键环节;第三是先物后人。先对文书合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再找相关人员重点访谈、了解情况;第四是分而治之。不动声色各个击破,依次对各部门开展合规;第五是循序渐进。分阶段出结果,比如针对风险报告,制作清晰的分析报告,厘清存在哪些风险,作风险评级,分析概率大小,经企业认可后再作风险的防控报告。结果展示要清晰,可采用书面方式,亦可以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展示合规成果,最好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
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关于“刑事合规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律师执业风险”,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认为:
首先,企业合规是个大概念,包括了国企、私企、外企,每一类企业合规标准都不同。私企是重点,重中之重是国内广大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主的想法,必须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不涉案,他们积极性不高,顶多规章制度里让法务加几条;涉案了,企业合规与他们的个人人生是什么关系?明确企业合规,个人就能免责,他们就会做,如果不免?他们宁可企业破产以减轻个人刑责。
其次,对企业全面合规检查,可能会发现其他犯罪问题(包括创立之处原始积累时期的原罪)以及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他们心理都会有担心和抵触。所以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推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不是所有民营企业主都愿意积极配合。
再次,最复杂的是合规标准必须明确制定问题,有可操作性才可能贯彻实施,而这涉及到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罪名的把握,这需要做大量调查研究的工作,工作量巨大,只有规则订立的细致复杂,操作才能简单;规则笼统简单,操作就复杂。
最后,律师执业在此的风险点就是:企业聘用的合规律师被企业主要求运用专业技巧变相隐瞒、掩饰、销毁相关犯罪证据。律师可能因此触犯相关刑法罪名。
第四单元,由程晓璐、赵运恒两位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程晓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就“合规视角下的企业行刑违法关系界分与律师参与”发表主题演讲。程律师表示,应厘清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的三种角色工作内容的差别和公权力介入边界,不可混淆和错位。
一是律师作为企业合规顾问,在企业没有受到任何违法调查的情况下,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聘请律所或合规事务所深入企业进行“体检”,有针对性的建立针对该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这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不能变相提出倾向性意见由哪家律所或合规事务所来承担这项业务。
二是律师担任涉嫌违规企业的代理人,参与事后合规工作。当企业发生违法违规且被公权力机关调查时,企业聘请律师作为违规企业的代理律师,帮助分析甄别企业违规性质,向办案机关提出是否进行合规考察的建议,参与企业专项合规计划制定等。这同样是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政府不得干预。
三是律师作为第三方机制成员,受办案单位委派,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此时应保持客观中立。对涉案企业的监督考察,是与违规事项有关的整改,而不能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全方位整改,且定期向办案机关报告考察情况。
律师的三种角色中,最能体现刑事律师的专业性价值,也是对于企业最紧迫的需求的是第二种角色,即担任涉嫌违规企业的代理人,厘清涉嫌违规行为的性质,做好合法行为、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界分的专业判断,做好企业责任、高管责任、个人责任的区分,这是有效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程晓璐律师尤其重点阐述了合规视角下,律师帮助企业厘清违规性质应考虑的五个层次,体现层层递进关系,以及律师在五个层次中如何具体参与企业合规的作为空间。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针对“刑辩经验在企业合规中的作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认为,刑辩律师的刑辩经验在企业合规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中的“底线合规”,要求企业不触犯刑法红线,以保障企业最基本的生存安全,这就需要刑辩律师作为合规顾问,根据刑法的实质性危害特征,运用底线思维,在事前合规中帮助企业避免刑事风险,包括常规的纠偏合规、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等;在事中合规里,针对已出现的刑事风险,把风险控制在行政处理范围内,避免刑事风险;在事后合规中,进行补救性合规建设,防止企业出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换取刑法奖励。
二是律师可以运用刑事上的经验法则,根据各行业的风险偏重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精准寻找刑事风险点,并在制订合规计划上,发挥其他专业人士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刑事合规含有“预辩护”职能,需要律师在程序上、实体上、证据上、综合辩护策略上,在诉前合规中为企业避免刑事责任做好准备,在诉中合规中进行辩诉谈判,为企业取得最佳刑事处理结果。
赵军
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赵军教授对下半场的律师发言进行精彩点评。
赵军教授提出以下点评观点:
第一,由部分学者建构起来的所谓“刑事合规”概念,有必要做一些澄清。就该概念目前的实际使用状况看,更多是指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激励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制度或机制,并不是企业合规计划、合规体系本身的一个分类。企业合规的分类应按领域区分,譬如反贿赂合规、反垄断合规、数据合规,如此等等。
第二,如果我们在刑事激励机制的意义上理解所谓的“刑事合规”,就有一系列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譬如,所有的企业我们都期望它做合规体系,但哪种企业的哪种犯罪值得、有必要通过刑事轻缓化的“优惠”激励、换取其建构合规体系,那可是另外一个问题,需要慎重对待。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避免“一哄而上”之后的“一地鸡毛”,多做些沉浸式的研究与反思。
第三、为了避免概念的误用、误读,我提倡使用类似“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概念。
王唯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主任
在自由发言环节,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主任王唯宁律师表示,各位老师从制度架构的程序层面分析了很多,受益匪浅。王律师一直在实体的层面思考刑事合规制度中,合规验收标准是什么?他认为在适用刑事合规制度过程中,应当发挥刑事检察官和刑事律师的专业优势,合规期间考察标准还要回归到刑事从业人员专业,从犯罪构成要件到刑事合规制度要建立一个有序的逻辑上的连接,确立风险识别规则,区别各罪的实体验收标准,统一程序验收标准。
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博士对论坛作出总结,并就第三方监管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听与说之间是观点的交流,发言与点评之间是思想的碰撞。本次论坛聚焦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的前沿和实务问题,与会嘉宾从不同的角度深入讨论,各抒己见,回答听众提问,发言内容引人思考。希望本届论坛能够给广大法律同仁就企业合规制度带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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