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贯彻现代司法理念 推动企业合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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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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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检察院在南昌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学术研讨会”,来自法律实务界、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代表围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企业刑事合规的深化与发展两个主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审慎执法保障民营经济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不平等保护的现象和问题时有出现。如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在主题发言中提出,除了重视从实体法方面对非公经济予以平等保护,从程序法方面也应对非公经济予以平等保护:一是坚持正确的诉讼理念。以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为指引,实现对非公经济的全面、平等、依法保护。特别是以人本主义的法治思维,反复权衡利弊得失,慎重使用各种刑事手段。二是准确区分经济违规违法与经济犯罪。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对非公企业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的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坚持对经济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严格和正确适用定罪量刑标准。三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准确把握涉案财物的范围,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加强涉案财物认定和处置的程序保障;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救济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教育公民预防犯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还要建构一套教育、帮助、扶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顾永忠认为,对民营经济不仅要依法平等保护,而且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特殊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上,即无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家还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在刑法的适用上应当一律平等。此外,基于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对于涉案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上,主要是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特殊保护。顾永忠建议,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在民营企业涉案后依法予以保护,而且还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和职责,在民营企业涉案之前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帮助他们合法经营,健康成长,不断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吴宏耀认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第一,应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虽然检察工作只是我国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中的一部分,但必须有“居一域而谋全局”的观念,思考检察机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思考犯罪处理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二,转变观念。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并且要把它做细;在民法典时代思考民营企业保护问题一定要树立产权观念。同时,要从从重打击的观念转向治理的观念,把刑事追诉作为一种参与社会治理的手段来运用。参与社会治理中应遵循以下规律:一是市场规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合理界定民营企业的范围,涉嫌哪些犯罪的民营企业可以给予特殊保护,需要细化。二是法治和司法规律。在法治的平等保护中,应处理好特殊对待和平等保护之间的关系。另外,应有底线思维。如果突破了法治底线,看似是一种特殊保护,反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如何优化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环境?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小剑认为,需要贯彻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一是深入贯彻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平等对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二是深入落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理念。三是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四是深入贯彻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在诉讼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改变“重人轻物”的传统理念,避免不当扩大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同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威胁、排挤民营企业的案件,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的犯罪。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新使命、新担当。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学术部主任孙道萃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应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及其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应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与各级工商联共同落实好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司法需求,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江西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潜艇谈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一是应办准办好涉民营企业案件。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检察机关在从严惩治的同时,还要充分听取被害企业意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积极为企业挽回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对民营企业自身涉嫌犯罪的案件,则应当积极探索刑事合规管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认罪认罚教育,用足用好法律政策优惠,帮助企业改正错误、重新发展。二是畅通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机制。江西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建立了一个日常联系机制,省工商联经过审核把关,把一些涉民营企业案件诉求移送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直接跟踪督办,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共同把好案件的法律关口,依法妥善处理案件。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杜迎春建议,检察机关可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一方面,加强与企业内审和监察部门、法务部门的交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帮助企业更好实现内部监管。另一方面,应以涉案企业入手,以案剖析、以点带面,强化企业家转变经营理念,提升防范涉刑风险意识。
企业刑事合规探索亟待深化
民营企业的合规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问题,当前正处于试点阶段。樊崇义认为,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的重大意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从企业合规到刑事合规已成为世界趋势。企业合规是刑事合规的起源,而刑事合规又是企业合规的必然方向。二是此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战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需要。三是预防刑事犯罪之需要。企业合规管理,从名称到内容讲的是企业的发展和管理问题,包括各种经营风险。企业合规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事犯罪生态问题,实质上就是防止刑事风险之产生,以预防刑事犯罪。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胡祥福认为,关于刑事合规的价值与作用目前存在一定争议。刑事合规只是一个从轻处罚的要素,只能是酌定量刑情节。其作用主要是预防再次犯罪,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一般预防之功能。关于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一是案件范围应包括刑法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目前,在试点阶段,刑事合规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为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且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但在全面实行刑事合规以后,从公平角度出发,应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刑事犯罪。二是既可以适用于涉案企业也可以适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注意的是,在对自然人适用刑事合规时,应严格限制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范围内。
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新时代任务下,企业合规探索与改革是一项正在迅猛发展的检察业务。检察机关如何参与企业合规建设,樊崇义认为,一是必须认真学习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的内涵,准确把握二者的相互关系。二是认真研究刑事合规的特点,探索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合规的方式或方法。三是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要有针对性、差异性(针对企业不同的刑事风险应有不同的防范措施)和可执行性。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曹运革认为,以合规审查为切入点,做优预防企业犯罪职能,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供新的平台。企业合规审查的引入将会使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职能和效力实现升级,不仅是对涉罪企业的特殊预防,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非涉罪企业积极的一般预防,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的转型升级,进而从整体上改善营商环境。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操宏均认为,首先应对民营企业(家)犯罪进行类型化处理和内涵限定,进而为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明确范围。此外,对涉案企业适用不起诉后应采取相关措施,尤其是“刑行衔接”检察建议,即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制发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然而实践中,由于刑法与有关行政法衔接不畅导致有些行政处罚畸重(如罚款金额巨大涉案企业无力承担等),进而背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初衷。孙道萃认为,当前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刑事合规检察主导模式,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基本职权、实际需要等所决定的,具有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为之,同时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刑事合规的有效性问题,目前仍处于较为空缺状态,应抓紧摸索经验,予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二是可以参照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经验,为刑事合规的试点试行设定路径和模式。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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