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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讲大辩护”专栏】开篇完整版 | 从大辩护角度谈有效辩护
开篇完整版从大辩护角度谈有效辩护赵运恒|文 欢迎各位法律界朋友参与大成刑委会的网上直播讲堂。这是一个系列讲堂,后面有许多大成同仁参与。秘书处安排我讲第一场,如果后面有时间,欢迎互动。 今天谈的是有效辩护,而且是从大辩护的视角。这主要是个方法论问题,思维问题,是务虚的,不是具体细致的辩护方法和技巧。 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呢?这段时间里比较惹人关注的游泳运动员孙某被处罚、知名女演员因逃税被处罚,显示的就是处理事情中的思维问题。思维问题比经验、技巧更重要。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家长的不同思维,律师的不同思维,决定了结果的巨大差异。 一、大辩护与有效辩护 现在疫情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较多,具体就是指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不服从管理、可能导致肺炎传染的行为。如果你是辩护人,会怎么考虑辩护思路? 我觉得至少考虑三个方面。首先要从刑法的角度,考虑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A、依据的医学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到3月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诊疗方案已经第七版了,每一版对确诊、疑似的诊疗标准都有变化、修正。比如,确诊时,先用试剂盒,看是否阳性,后来增加CT影像,后来又去掉了CT方法。同时,各地也有根据不同标准进行核减确诊人数的情况。那么,到底用哪个标准?这个诊疗方案,是否算作刑法上可以依据的标准。B、判断疑似和确诊病例,只有标准还不行,最终是由各个医院来分析并作出判断。那么,这个适用过程、分析判断过程,对不对?医院又属于司法上的哪类资质,有无鉴定资质?C、关于疑似病例造成的实际传染后果,又如何证明?如果被感染人不是只跟这一个人接触,或者如果被感染人潜伏期很长,怎么排除是其他传染渠道,排除其他怀疑,达到唯一的结论?换句话说,是否需要正式的司法鉴定,能否像伤情鉴定、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力那样去鉴定。这是考察你对疫情期间各类新闻的关注程度和分析程度。 其次,要看各地的不同规定,看响应级别和具体防控措施规定。还要看对公共场合的不同定义,看刚刚发生的各地案例,收集资料并做比较。比如对退休厅级干部抗拒防疫是怎么处理的?已经对此类案例快速判决了的,包括两高公布的指导案例,里面是什么情节,如何认定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的,是否需要已经造成传播肺炎的实际后果,最后是如何量刑的?这是考察你对基本辩护方法的运用能力。 最后,在处罚上,是不是既要考虑防控疫情的客观需要,也要考虑老百姓的普遍担忧心理?这会影响审判效果,影响辩护效果。当事人真有引起群众恐慌的行为,要认错,要主动接受处罚,但不一定是刑事处罚。很多案例只需要在行政法范围内解决就足够了,不一定需要入刑。这是考察你对大局的判断。 什么是有效辩护?如果做到了以上三点,当然还可以做得更多,那就是有效辩护。因为律师尽职尽责了,能想到的,能做到的,都想到了、做到了。所以,有人把有效辩护称为“尽职辩护”。就是律师做的是符合执业规则、可能影响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 如果以上的主要工作没有做到,那就没有尽职尽责,就是无效辩护。无效辩护就是指律师该做的没有去做,违背了职业道德,或者专业水平不够,虽然尽力了,但有罪的说成无罪,无罪的辩护成罪轻,就是无效的,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比如,没有发现自首情节,没有发现鉴定意见无效问题,没有在事实陈述方面、辩护观点方面跟当事人沟通一致,等等。 但辩护人即便都做到了,法院是否就采纳意见,按照辩护人意见处理了?未必。但这不影响有效辩护的结论,因为有效辩护不是有效果辩护,我们左右不了法院。有的学者、律师,公开说有效辩护就是有效果辩护,怕世界不承认,还说是中国式的,有特色的。这是一厢情愿的说法,不负责任的说法,会误人子弟。它具有很大的误导性——没有好的判决结果,律师的工作就被否定了!那谁还认真去做辩护、搞专业?都跑关系去了,最后有好结果就行了。 但不讲过程的结果不是真正的结果,可能是买来的暂时性结果罢了,随时会因各种原因被推翻,还可能加上额外的罪名!即便有的判决结果不错,但律师辩护的是罪轻,判决的却是无罪,效果有了,却跟律师无关,那是有效辩护吗?是律师的功劳吗?那只能都是法官的功劳,辩护依然是无效的。 没有尽职尽责是无效辩护,尽职尽责了却只关注细枝末节,忘了核心辩点,忘了出发点是什么,也是无效辩护。不细说了。 那么,什么是大辩护?就是用更大的视野,更开阔的思维,更高的站位,跳出案件看案件,看背后的症结,看未来的走向;跳出法律看法律,看刑事政策,看上下法治环境,然后对症下药,利用综合方法,穷尽所能使用的所有合法途径,去给当事人辩护,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的深层次问题,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化权益。 上面那个例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算是中规中矩的辩护。再举一个例子,武汉的民间中医李跃华,在疫情期间,因为缺乏行医资格,又给好多人看病,被有关部门认为是非法行医,有可能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正式起诉,法官基本上会照本宣科,会判定有罪。法官可能是无辜的,他们就是这样理解法律。但法律无外乎人情,我们辩护时,要不要考虑他的正宗医学本科学历与医师资格的关系,考虑他的实际治疗效果、对抗击疫情的贡献,考虑他治病的微薄收益与非法牟利的关系,考虑社会舆情、目前科学上解释不清的某些东西,来论证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做到了这些,就是有效辩护。 但这依然还是中规中矩的辩护,不是我所讲的大辩护。如果你用微博,呼吁大众来支持李医生,形成舆论,那就是大辩护。如果你找一些医学界权威,让他们证实李医生实质上具有医师的所有资格要素,证实他的治疗方案的合理性,治疗的好效果,那么即便他没有行医资格,也只能说明有关部门的不尽职,没有在关键时刻发现和利用好民间高手,造福我们的社会,而不能证明李医生的做法具有实质危害性。功过相抵,反正他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也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这就是大辩护。如果你把舆情收集起来,把医学界的结论收集起来,邮寄给上层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司法机关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那还是大辩护。 总之,从这个眼前的例子来看,要做到有效辩护,不仅仅是懂那个法条,了解那个司法解释就可以了,而是要有更加广泛的视角。大辩护就是要比一板一眼的有效辩护做的更多。所以,如果说有效辩护就是法庭内的尽职辩护,那么,大辩护就是在法庭内的尽职辩护基础上,再加上法庭外的辩护。 对第一部分,我们做个总结:有效辩护是必须做到的基本职责,是单纯的法律范围内的辩护。而大辩护,就是有效辩护的升级版,跟普通意义上的有效辩护相比,要求有更高的辩护思维、更宽的辩护视角和更多的辩护方法。 二、大辩护的思维模式 一个人是否优秀,取决于他的思维模式。思维决定事业,也决定人生。一个人再有特长,再不断拼搏,如果出现思维错误,那么,一切都无从谈起。就像前面提到的游泳运动员,你有游泳的天分,能比别人快得多,但你在思维上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不重视规则,不尊重国际裁判的专业性,那么就会失去游泳的舞台,导致世界上没有属于你的泳池。 一个律师,你背诵法条的能力很强,演讲的口才很强,不代表你能在法庭上很强。即便你在法庭上很强,也不代表你最后能胜诉,能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我们看到有一些本来可以做到优秀的律师,因为思维模式没有处理好,在职业生涯中昙花一现,做完一个案子就杳无踪迹。李某某案中就有几个这样的例子。 所以,思维和方法,类似于道和术,道更重要。把刑辩的思维讨论清楚了,就有了方法论上的意义,再去借鉴和掌握具体的操作技巧这些术,就比较简单了。 (一)最基础的思维——综合的专业能力 只有经常性地学习刑事法律,接触刑事案件,在刑事圈子里多交流,才能掌握刑事辩护的精髓,成为专业化的刑辩律师。万金油的律师,不知道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民事非诉讼业务是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每天代理的案件混杂交织,上午开一个离婚庭审,下午开一个故意杀人庭审,明天又去搞一个新三板业务,对外没有标签,对内没有专注,带来的只能是思维模式的混乱。 思维模式的混乱体现在对非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很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是抗辩为主、协商为辅,还是完全依靠协商;抗辩双方是平等的主体,还是一方在法律上强势的主体;举证责任是自己的,还是倒置的;证据标准是占优势即可,还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比如,这种混乱可能首先表现在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受案方面。我们多次讲过了与当事人沟通,民事应以客场为主,刑事应以主场为主;计时收费、风险代理大多适用于民事,不太适用于刑事,等等。 思维混乱还可能体现在辩护策略的选择上。我发现,平时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偶尔客串一下,就是找关系,找资源。为什么?因为他觉得通过正常途径连会见都解决不了,专案组在哪儿也不知道,只能找人。反过来,专业的刑辩律师当然知道怎么轻易解决。绍兴一个案件,案件发生多天了,也聘请了律师,但律师对关押地点不知道,对办案单位不知道,对涉嫌罪名不知道,一筹莫展,只能托人,但还是解决不了。我们过去后,一个110电话就全部解决了,非常快。为什么有这种差异?根本上还是当地律师用民商思维处理刑事辩护。这也反映了专业化道路的必要性问题。 同时,刑辩的专业化除了需要掌握刑事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了解其他专业知识,积累人生经验和生活常识。法律专家可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解疑答惑,但只有专业化的律师,才具有实战的综合能力,才能够审时度势,纵横捭阖,利用各种经验和知识,打赢官司。 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国家的律师可以成为总统,法学专家只能成为国家的事务性顾问。 A、及时关注刑事政策和相关知识。 专业化不是仅仅指书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专业性,而是一个综合性知识体系和运用能力。法律专业功底好,但跟优秀的辩护能力还有一段距离。在书本知识和法律知识之外,律师要要养成及时关注刑事政策和相关新闻的习惯,包括中央在一些领域里的重大刑事政策调整、各主管部门领导讲话等。因为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精神原则,会引领立法的改变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时候在实践中对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运用会走在司法解释出台的前面,并不是必须先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才能审判定案。比如前几年在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整顿中,刑事政策比较明朗,但某些适用性的司法解释还没出台,对于与徐翔等关联的一些案件,就是先有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判例,然后过了一年才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刑事政策有时候不仅仅是红头文件,或者领导讲话,还可能分散在其他地方,包括新闻里。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预计会大幅度增加,因为跟美国的贸易协议里有这个,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会带来多少刑事案件,刑事合规项目,大家可以过半年一年观察。所以要注意看国内国际大事类新闻,并思考与刑事辩护的关联性。 刑事政策还会影响我们刑辩的现在和未来。比如,反腐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管辖改革了,监察委又不是司法机关,律师无法介入调查过程,你就知道再给职务犯罪辩护的难度了。同时,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政策上更加强调错案终身追究了,律师就应该知道在需要反映程序违法和错案时,是针对个人还是办案机关了。同时,对于试点中的认罪认罚案件,政策上是鼓励协商的,就可以大胆采取辩诉交易的谈判方式了。 B、了解其他法律专业知识 很多案件是刑民行交叉的,需要刑辩律师适度了解其他法律专业的知识,如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证券上市和二级市场流程,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基金公司模式,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发展变化,等等。不了解刑事外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可能对话困难,在法庭外可能无法寻找大辩护的突破口和外援力量。 这里说的了解,并不是熟知、精通。涉及交叉案件、跨专业案件,最佳方案是寻求其他力量的外援,形成同一方向上的专业组合,避免孤军奋战中因为对其他专业的一知半解而影响辩护效果。 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些专业知识,也非常重要,经常能够有效帮助我们的辩护,包括心理学知识,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微信等社交软件知识等。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网警拘留了一个上传淫秽视频的男子,实际上男子只是为了避免手机容量不够,想通过云端的自有账户保管资料,留着以后观看,并没有公开传播。但奇怪的是其账户观看人数达到50多了,够追诉标准了。到底是谁看的?网警不
第十五章 | 律师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
有的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遇到合理诉求被拒绝,或者司法人员带有明显倾向性办案时,不愿意坚持诉求或者指出办案人员的问题,更不愿意采取投诉、反映或者公开对抗的救济途径。之所以如此“谦让”,并不是担心自己得罪办案人员,而是担心惹恼办案人员的话,会对案件更不利,还不如忍着点儿,让着点儿,多多配合。这个问题我在做培训或者会议发言的时候曾经多次指出过,在诉权上的退让,只会牺牲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可能因为你对违法程序不发声,对违法裁判不吭气,就能换来公平公正。办案人不公正甚至违法,可能是自身素质问题,对法律的认知有限,我们律师应该及时地、明确地指出来,以便对方反思和修正。也可能不是自身法律修养原因,是内外部的压力使然,尤其是在领导交办的“人情案”、当地有影响的大案、敏感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身不由己、言不由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律师更应该坚持合理诉求,对抗程序违法行为,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或法律意见,让办案人员有根有据地去跟领导反馈。司法人员身负“办案终身责任制”,谁也不愿意为一个错案背锅,但可能又不便自己向上级提出问题,拿出独立意见,这个时候转达律师的要求就是自然而然的做法。我把这种情形,一向称之为律师要善于、勇于“给检察官、法官撑腰”。 以上所论,当然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我们律师要对案情非常熟悉,研判到位,能够把握案件的每一个节点和症结,还能熟练掌握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拿来就用。有的律师没有下功夫,不能把握好这些问题,自己心里没底,当然就不敢轻易指出问题,遑论那种现场的、即席的反驳和抗议了。 说到熟练掌握程序法的问题,我想起了不久前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该案件被告人多达几十人,在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决定将其中大约一半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与另一半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先后分开开庭审理。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办,是接受这种“创新”的庭审方式,还是坚持反对?反对的理由和方法又是什么?我们在法院提出这种审理方式时,当即口头表示强烈反对,因为这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知情权、对质权,严重影响合议庭对事实的全面调查和认定,并有可能诱使无罪的被告人认罪。随后,我们立即组织知名刑事法学理论和实务专家对这种缺乏法律依据,将同案被告人分开审理的庭审方式进行了研讨和论证,将论证结论作为向上级人民法院及扫黑办投诉反映的附件,为律师投诉反映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增强力度。很快,法院院长亲自与我就有关审理方式进行沟通,还请来了公诉机关的领导一起交流,合议庭也纠正了这种违法审判的思路,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重新进行开庭审理。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在判决中保留了“黑老大”的绝大部分个人财产,体现了法院对律师专业性包括专业精神的认可和尊重。 后来在与同行交流的时候发现,这种分开审理的方式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却在好几个省份都出现了相同情况。如果这个时候律师不能有力抗争,任由法庭按照这样的方式审理,那么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不言自明了。很多时候,法院不是故意地想“违法”,只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一些符合上级要求和名义上提高效率的“创新”尝试,你不提出质疑,案件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开庭了;但是坚定地反对一下,就能及时纠偏,不仅能帮助法院合乎法定程序地审判,而且也是对被告人、对辩护有利的举动。 几年前我们为山东德州一个“恶势力团伙”进行辩护时,还遇到了案件刚一报捕看守所就以案件涉黑涉恶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情况。当地律师称此为常态,不足为奇,且不必争取,因为办案机关一定不会允许律师会见。但我们坚持认为,限制律师会见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并未限制会见,逮捕后限制会见更加没有理由。我们先后多次与承办人、办案机关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联系反映,要求继续会见。经过反复交涉后,办案机关领导同意给律师开具批准会见的介绍信,之后律师持介绍信即可会见。虽然此过程略显繁琐,所谓批准会见的介绍信也没有法律依据,但终究是允许了律师会见,也给了办案机关一个台阶。此后在当地看守所形成了一个怪象,就是当地涉黑涉恶的案件中,只有我们团队能会见,其他案件的律师仍然不能会见。类似突破会见的案例还有许多,律师在面对办案机关的无理要求或限制时,唯有合理合法地不懈争取,才有可能制约、纠正办案机关的不当行为,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赢得并巩固当事人的信任。后来,我们持续地将这种抗争精神带到审查起诉阶段、带上法庭,成功地为当事人摘掉了“恶势力团伙”的帽子。 对抗的体会还有很多,其中最核心的是斗争艺术,要把死磕的精神与灵活的方式方法有机结合,寻找最为有效的对抗途径,包括适当把握“度”的问题。办案人员是建房子的,各种证据和程序累积起来的建筑物不可能十全十美,很多案件里都有这样那样的小毛病,它们看起来不太美观,有时还会影响一些不重要的功能。我们律师是拆房子的,但不是单纯找房子上的小毛病的,不宜针对那些微小的、无意中疏忽的、可以简单补正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大动干戈,抓住不放。我们需要寻找和击破的,是能够摧毁这个不该存在的建筑物的大梁,把它抽出来,房子就倒了。如果房子就是建的不错,有优质的大梁并安放合理,我们再去纠缠类似墙皮起泡的小问题,不但于事无补,还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案件的更好处理方案。我曾在一个有几十名被告人的涉黑案件庭审中,看到一名律师不断指出一份故意伤害的现场勘查报告有问题,报告的附图中有一处房子在事发时并不存在,要求把该报告排除在证据之外。法庭为此花费了好长时间进行调查,最后才终于指出,所有被告人都是自愿承认有这次故意伤害行为的,行为地点也是正确的,至于当时有没有那个房子,不影响故意伤害事实的认定。由于这位认真的年轻律师的坚持,原本是一句话带过的事情,导致了整个法庭包括几十名被告人和几十名辩护人损失了很长的宝贵时间,后面这位律师再就其他问题发言时,大家对其发言的关注度就明显下降了。可见,对抗是必要的,但不宜为了对抗而对抗,通过挑无谓的毛病显示自己的对抗精神,而是需要抓住要害,有理有据,动摇控方根本,有效影响裁判人员,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
第九章 | 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接着说律师如何对待“坏人”的问题。诚然,律师有选择案件和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辩护律师,如果对案件或当事人不认可甚至情感对立,还去进行辩护,那么投入程度和辩护效果可想而知。但是,事物总是复杂的、辩证的。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案件的真伪——主要事实发生反转的案例是很常见的;如何看待案件中的伦理性质,如何评价案件的主角是否是“坏人”?这样的问题放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不同阶层和领域的人去看,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从“真相”的角度,任何一个案件都没有绝对真相,只有经过证据所证实的相对真相。在证据出现问题,或者由大众知晓的途径并不全面客观时,受众的感知往往是片面的,有时是相反的。比如听到媒体报道的情节,看到未经证实的证据,大家就会产生一个思想判决,案件是如何恶劣,当事人是如何罪大恶极,等等。律师作为社会人,也一样地经常被真相和伦理所影响,继而对代理行为做出选择。 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任何事实未经法院判决,都是存疑的;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都是无罪的。真相尚且如此难辨,伦理评价更应该慎而又慎。但现实情况是,人们往往会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轻易认定一个人不但犯了罪,而且是道德上的“坏人”,造成未审先判的局面。对自然犯如强奸、杀人、伤害是如此,对法定犯如逃税、贪污贿赂、渎职也如此。这种情形下,辩护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面对的涉嫌犯罪者,就大都是人们口中的“坏人”了。至此,结论已出,律师可以为“坏人”辩护,应当为“坏人”辩护。如果律师只选择公众口中的极少数“好人”(被舆论认为是受冤者)做辩护,辩护律师的职业群体也就无法存在了。 所以在探究真相上,要经过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共同努力,尽可能还原事实,尽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使被错误追诉的“坏人”还原为好人,使情有可原的“坏人”减轻责任,减少负面评价。归根结底,法律工作者可以有内心的喜恶,但不能有法律上的好人、坏人概念,而是应当只以事实和法律作为指控、辩护、裁判的尺度。 这些年经历了不少“坏人”、“恶人”还原为无辜者的案例,后面章节中我会逐渐讲到。但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明显感受到舆论和控方人员对“坏人”先行定义所带来的公正审理压力。在北京一起故意杀人、放火案审理中,公诉人很不解地问我,你真的认为不是他杀的人吗,你为什么要为一个杀妻者解脱?这种情感的力量,有时难免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带来主观定罪的后果。 还有一种情况,是真的遇到了情感上不太好接受的所谓“坏人”的时候。除了我主张的律师有拒绝代理的权利,有时候也会出现例外。即便不是为了保护有严重品格缺陷的当事人,仅仅为了程序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些律师也会义无反顾地走上辩护舞台,为法律而战。 2008年年初,河南一委托人找过来,说亲属被指控强奸了一二十个未成年学生,一审判处死刑,想委托我做二审辩护律师。我一听这样的案情,就头皮发麻,迅速拒绝了委托请求。但委托人比较有文化,懂情理,坚持不离开律所,还对律师的情感表示理解,讲明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侧重于要求律师改变结果,而是主要解决案件审理程序不公正的问题,说当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不能阅卷,到法院审理时还是不能阅卷,直到开庭当天,才在法庭上临时看到了一部分案卷,然后一边看着卷,一边辩护,开完庭就判决了。家属对这个过程很不服气,认为至少要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法律权利,审理程序要认真、慎重、合法,要让被告人充分说话,让律师充分辩护,即便最后还是判处死刑,也要让被告人死的明白。 我听了很震惊,就临时答应了委托,先去河南了解情况,还特意会晤了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这位当地的资深律师证实了委托人所说的情况,就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权利、律师权利都被严重侵犯了,以至于很多指控事实没有查清,稀里糊涂就给判了。 后来我正式介入二审,在这个案子里花费了很多功夫,把一审缺失的程序基本找补了回来,当事人的辩解和律师的声音得到了重视,还通过媒体做了一些说明和呼吁,虽然最后没有改变死刑结果,但在一定程度上让大家关注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让社会听到了对于案件的不同说法,也许会对当地过于偏重“实体正义”的司法习惯有所冲击。 违法即坏人,这既反映了老百姓的自然判断,也反映了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无论群众或者司法人员如何评价当事人,作为律师,不容辩驳的做法是,一旦接受委托,就应当坚定不移地站在当事人一边,成为当事人与公检法进行专业对抗的同盟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天平不至于无限地向公权力一方倾斜,避免辩护律师成为帮助指控当事人的国家机器中的一环。
第四章 | 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尴尬 (一)
2002年初,我在懵懵懂懂之间,离开了老板的团队,把工位搬到了另一个区域。DC所除了由几个主要合伙人组建的较大团队之外,还有不少自力更生的独立律师,他们集中坐在特定的办公区,类似市场里的摊位,自己找案源,自己做业务,收入完全依靠提成。有的律师发展得不错,业务忙不开,就自己再出钱聘请助理,形成一两人或两三人的小团队。不是合伙人也能单独聘请助理,并且有独立的工位——这在今天已经不太好实现了,但在当时环境下比较普遍。 独立作业后,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案源不够。原来拿薪金打工时,虽然上班要打卡,时间上不自由,但不需要考虑案源问题,听从领导安排,跟着师傅们干活就可以了。独立后没有了老板,谁也不再对你负责,只能自己负责自己,所以案源成了第一道生命线,没有案子就没有活干,没有活干就没有一分钱收入。这跟建筑包工头差不多,首要任务是拉工程。 当时案件来源主要有几个途径。一是事务所平台吸引来的公共案源,由接待客人的前台人员分配给律师。因为事务所还不是很有名,这类案源并不多,所里也没有形成案源分配机制,谁跟前台关系好谁就能相对多一些机会。 二是同事之间互相介绍,比如不喜欢做刑辩业务的,就把自己的案源介绍给隔壁工位上擅长做刑辩的律师;不懂证券业务的,无意中拉到了一个证券业务,就介绍给擅长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这种自发的、天然的合作模式,自然要以利益共享为纽带。 三是自己挖掘。不少律师都有自己的固定联系企业,作为法律顾问单位每年提供五万、十万的律师费,能够解决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其他能让生活质量变好的更多案源,则各显神通,跟亲戚朋友挖,跟同学老乡挖,甚至趁同事不注意,挖他一个墙角。 四是外部推广,做硬性软性推销。但当时的政策,对待律师业跟对待烟草业差不多,是不准许事务所和律师做硬广告的,只能软推。那时候,还没有现在铺天盖地的各类论坛,年轻新秀们没有机会上台展现才华。网络还不太发达,竞价排名等巧妙方式暂时还没有发明出来。纸面媒体方兴未艾,人们还习惯于在地铁上买一份报纸,双手擎着一直熬到下车。在纸面媒体上有做软性广告的,以新闻报道的方式说一说自己的成就和特长,或者因为某个案件上了真新闻,以嘉宾身份上电视台,等等。总之是八仙过海,各有各招。 说到我自己,这次转型,是比辞职下海更严峻的挑战。经常的状态是,没案源。同事们对我还不了解,不知道我这个不太年轻的新手能做什么;跟前台关系不错,但还有些人跟前台关系更好,经常抢不过;京城里没有亲戚,没有当老板的熟人;报纸电视台还没有理由来看上我;做软性广告吧,一没那么多钱,二没有值得一说的业绩。 只有依靠同学老乡朋友这三类人了。 那阵子,恨不得见了谁都赶紧说,我做律师了请多支持。聚会时,眼睛控制不住地飘忽,经常走神。 我把目标重点放在了在企业和公检法工作的同学和朋友身上,希望他们能给我介绍案源。我以为的道理是,公检法的人经常被亲朋好友求助,他们可以引导亲朋好友不走关系,而委托律师进行专业性代理。至于企业的人,能在常年法律顾问和民商事诉讼业务上提供机会。 一两年下来,我很不幸地发现,自己的美好愿望基本没有实现,那些看似距离案源最近的人,反而提供不了什么案源,偶尔来一个,还是自己家里的事情,得免费帮忙。 反倒是,平日里有很多不经意间交往的朋友,联系不多,能时不时地带来一些惊喜。 人生真的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从此,我再也没有了为开发案源而刻意交往朋友的心思,只能强制自己顺其自然,没案子时看书看案例,有案子时尽力把案件做细做好。 现在回过头去看,那确实是一段很难熬的岁月。不管是三千元五千元,还是一万元两万元,只要是案子,都高兴地接手。也许,多数律师创业时,都有差不多的痛苦经历吧。这种痛苦,现在看也谈不上是什么财富,新时代的年轻律师能避免的尽量避免,不要有这种经历。当然,非要辩证地看的话,这也是一个心理成熟的过程,是一个新人在如何对待案源、如何谈判、如何耐心细致地办好小案子等方面的“练手”过程,有其弥足珍贵的一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开拓案源的方式非常丰富,直接营销和间接推广途径都很多,尤其是网络的影响力被很多有心人充分运用,经常在微博上写文章,开设公众号,发表公开意见,传播效果非常明显,年轻人只要努力,很容易脱颖而出。同时,网络时代也给客户带来很多比较和选择的空间,律师都不再是隐形人,而成为网络上的透明人,方便客户快速决策委托。
第二章 | 选择什么样的律所
从拥挤的公交车上再挤下来,旁边就是我要新供职的写字楼了。我穿着读研时买的几百元的西服,打着领带,拎着刚买的也是几百元的公文包,走进了这个写字楼里的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家广东律所的北京分所,主做证券上市法律服务,办公室并不大,只有五六个人。分所主任是个很成熟的年轻人,之前已经见过面,是我研究生同学介绍的。他见我按照约定时间来上班,很热情地给我介绍了同事,安排了工位。之后,我就在工位上端坐着,等待分配具体工作。 这一坐,就是一个多月,并没有什么任务安排。同事们也很少露面,交流机会不多,没有我希望看到的大家凑在一起讨论案件的场景。我不知道怎么开始学习律师执业知识,怎么进行业务训练。茫然随之而来。 为什么选择这家规模很小的律所? 从体制内还没出来的时候,最恐慌的就是害怕没有饭吃。当时我思考了自己的基础,本科是学理工的,硕士研究生是学刑法的,工作岗位也是刑事方面的,这样的唯一特长,应该去做刑事辩护律师,何况这也符合我喜欢慷慨激昂的风格,更是我打心里面热爱的专业。还有,就是从小时候就养成的行侠仗义的思想,也只能在刑辩领域才能获得空间。让我天天坐在办公室,将如坐针毡,心神不安。 但我没有案源,也不懂刑辩实务,加上打听了许久,得知做刑辩业务收入太低,远远比不上做非诉讼业务。我应该怎么办?这是个很费脑的问题,为此我请教了好多同学,但他们也是刚工作,提供的意见参考价值不大。在惴惴不安中,我认为还是先搁置理想和偏好,稳者为上,先有饭吃再说,而且这饭得比没出来的时候更香才对。不然,为啥还舍弃那么好的职位下海呢! 能够发动的力量只有同学,在有限的比较中,我决定来这家广东律所的北京分所。 原因很简单,他们能提供我6000元的月薪,这正是我跟原单位领导提出而他无能为力的数字。 来到日思夜想的新岗位,得到的却是无所事事的漫长日子。茫然的情绪与日俱增,学不到东西,与外界打不着交道,没有想象中的专业培训,不知道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在哪儿。我像一只被养起来的大熊猫,貌似悠闲地啃着竹子,等待某一天机会来临时才能展现在公开场合。 领到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小有激动,这是我下海以来的第一笔收入,比原来的工资高多了,但更多的却是怅然若失。这6000元,对我真的很重要吗? 我要学东西,要成长,要为以后的发展寻找更合适的平台。 上班一个月之后,焦灼的我开始了新的探索之旅。对,我得换一家律所,至少也要多些人的环境,能让我有求教的机会吧。 我通过电话预约,拜访了几家较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他们有的是以综合性诉讼业务为主,有的是以刑辩业务为主。幸运的是,接待我的都是律所主任本人,也许是因为那个时代,北大法学硕士从体制内出来做律师的还比较少吧,竞争没有达到多么激烈的程度,律所也都欢迎有学历有工作经验的年轻人加盟。 求职谈判的过程中,针对我这种有学历基础,有情怀,但没有资源,没有执业经验的人,律所出现了几类招聘模式:一种是自由加入,没有底薪,需要自己能有案源,采取提成制,提成比例很高,除了税费,每年只要交一两万元资源占用费给所里就可以了。优点是完全自由,被“剥削”程度低,缺点是律所就像一个菜市场,律师也只是其中一个摆摊的,自生自灭;一种是底薪加案源提成,底薪是象征性的,基本吃不饱,还是需要自己有案源,但案源的提成比例,比没有底薪的上一种模式就要低多了;再一种就是纯薪金制,完全打工的,既有工资保障,也能学到东西,但工资不会太高,吃不饱饿不死,上班模式跟在企业里差不多。 哪一种才适合我这样的白丁呢? 痛定思痛,我下了决心,只要饿不死,还是先学东西为主吧,不然,过几年还是拿薪金的,没有大的长进,那就距离自己的理想越来越远了。学东西,就像一个新学徒找到了好师父一样,只要有口饭吃,将来就有奔头,也值了。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我最终决定选择DC律师事务所。这也是一个同学给我推荐的。之所以选择DC,主要考虑了几个因素: 这是一家不大不小的中型所,获得过不少荣誉,有一定的知名度,大约五六十人规模,分为多个不同团队作业,每个团队的业务内容都没有限制,有不少交叉重叠,实质上跟所中所差不多。老板的团队有十多个人,可以吸收我,能给我提供3000元月薪,在团队里我可以有很多机会学习业务,在以助理身份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如果自己有案源的话,还可以交给团队来做,自己能拿到一定奖励。虽然团队什么业务都做,但给我分配的岗位是证券律师助理,工作仍然是以证券法律服务为主,这是那个时期证券市场正热火朝天的环境所决定的。在主要工作之外,我也可以跟律师们学习诉讼技巧,协助办案。能学习就好,6000元降为3000元,那就降吧,学习当然需要成本。我希望在这里能逐渐靠近我的律师梦,能通过学习诉讼技巧,成为传统意义上的真正律师。 我在领取了第一个律所一个半月9000元工资后,又买了一套新西装,来到了第二家律所,当时在西城区繁华地带的万通写字楼的DC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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