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受邀参加由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掩隐、帮信、洗钱案辩护专题研讨会——策略刑辩论坛(第九期)”,并以“从境外数据提取规则看帮信罪的认定”为主题进行分享。王珺律师结合一起由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从电子数据证据的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认定边界,以及跨境网络犯罪中境外数据提取的实务困境与制度期待。


 

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一起由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引发的刑事案件,最初被指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后经辩护,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定罪。这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在于罪名之辨,虽然这也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而在于其中暴露出的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则空白与实务困境。


 

案情梗概:
 

一个典型但“证据缺失”的跨境洗钱链条


 

这起案件涉及一个典型的跨境洗钱链条:境外赌博平台→境外第四方支付公司→境内洗钱团队→境内文化传媒公司→境内直播平台。资金流转的逻辑是:直播平台将其收款API接口提供给文化传媒公司,再经由洗钱团队和第四方支付公司,最终植入境外赌博平台的支付宝充值界面。赌客扫码支付的赌资,直接进入直播平台账户,相关人员再在直播平台通过虚假打赏、主播结算、主体分润等环节完成资金洗白。


 

从这个链条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掩隐罪与帮信罪的核心区别。从发生阶段看,掩隐罪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而帮信罪的行为则发生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是工具性参与。从客观行为看,掩隐罪要求对犯罪所得进行取现、拆分、转移等实质性处置,而帮信罪通常限于提供账户、技术支持等基础帮助。从主观明知看,掩隐罪则要求对资金系“犯罪所得”有具体和明确的认知;帮信罪要求“概括性明知”,即知道可能用于网络犯罪即可。正是基于这些区分,律师成功说服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


 

但今天我想重点讨论的,不是罪名本身,而是本案在证据层面的一个根本性缺失。


 

证据缺口:
缺少境外数据的关联性,资金闭环无法完成


 

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中有一句关键表述:“赌博平台将直播公司的API密码植入平台,生成充值链接。”然而,这句话在整个案卷中仅来源于个别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其他的客观证据或电子证据印证。


 

在正常的境内案件中,要证明API接口的调用逻辑和数据交互过程,应当有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但本案虽然存在鉴定意见和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其对象全部是境内的直播平台服务器、被告人的聊天记录和交易流水,不涉及任何境外赌博平台的服务器数据。


 

这一缺失意味着:境内的资金流转链条虽然清晰,但与境外赌博平台之间的关联无法形成闭环。法院认定的“API密码植入”这一帮助行为,本质上缺乏客观证据支持。尤其是,本案涉及的是或掩隐或帮信的下游犯罪,更是要求对上游犯罪行为有证据支撑。


 

规范审视:
境外数据提取有依据,但实务中几近“缺席”


 

本案引发的核心问题是:涉及境外服务器的电子数据,究竟应该如何取证?


 

其实,现行规范并非没有提供路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跨境赌博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应当:第一,符合国内法律规定,主要是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需有严格审批手续;第三,依照国际条约走刑事司法协助路径。


 

此外,2016年的《规定》也明确了“网络在线提取”和“网络远程勘验”的电子证据取证方式,即在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无法扣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上述手段在线提取境外服务器中的数据。


 

路径是有的,但实务中为什么几乎见不到? 我检索了大量涉及境外赌博的案例,没有一例真正实现了境外取证。我自己办理的涉外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如此——所有与洗钱罪有关的证据都来自境内的言词证据,完全无法与境外的客观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关联。原因不难理解: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繁琐、耗时漫长、不确定性高;而远程在线提取又面临账号密码获取难、数据主权冲突等现实障碍。于是,在“办案效率”与“证据完整性”之间,实务中往往选择了前者。


 

制度期待:
取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方向


 

令人欣慰的是,这个问题正在受到关注。今年5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对2019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第30条明确:“对于境外数据的提取,可以通过数据持有人或服务器提供者提供账号密码的方式进行网络在线提取。”这相比现行规定是一个进步,但我认为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基于我们在办案一线的体会,我们星来的电子证据辩护团队在提交的修改建议中提出了以下几点:


 

第一,优先司法协助原则。应当明确将刑事司法协助作为跨境取证的首选路径,即使实务中效率不高,但作为原则确立下来,有助于逐步推动相关机制的完善,也能倒逼办案机关重视涉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行为人配合程序的具体化。对于行为人配合提供账号密码的情形,应当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行为人不配合的情形,建议将技术措施获取账号密码作为兜底适用情形,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第三,审批级别应当提高。跨境取证涉及他国数据主权,可能引发外交风险。目前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限定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我们认为至少应提高到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建立风险评估和备案机制。


 

第四,注重同步录音录像与合法性留痕。无论是远程勘验还是在线提取,取证过程的完整性记录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认定,这在跨境场景下尤为重要。


 

结语


 

跨境网络犯罪的证据问题,本质上是“技术无国界”与“司法有国界”之间的矛盾。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已获通过的背景下,如何在尊重数据主权与有效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是立法者、司法者和辩护人共同面对的课题。


 

回到本案,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帮信罪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坚守,但我更期待的是,未来在涉及跨境因素的案件中,能够看到更多符合规范的境外电子数据进入法庭,让每一个认定的事实都能经受住证据规则的检验——而不是仅靠孤立的言词证据来完成逻辑闭环。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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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星来所民刑行一体化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星来职务犯罪业务中心主任。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硕士。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入选ALB法律大奖“NARA年度管理合伙人大奖”,LEGALBAND风云榜:管理合伙人15强、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白领与商业犯罪”领域榜单、中国女律师15强,《商法》The Visionaries 睿见领袖”,LexisNexis律商联讯精英榜等多个奖项。

多次在《人民检察》《中国律师》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荣登中华文化出版社《与法同行》书籍封面人物。系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学会(EXIN)数据保护官(DPO)&数据保护官(DPOPIPL)双认证律师。办理过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民交叉类案件及财产刑辩护的实务经验,擅长职务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尤其在电子数据审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沈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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