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行认罪认罚制度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公正处理案件的核心。为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强化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诉讼关照义务,并且创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帮助当事人能够在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证据开示制度,再加上律师帮助缺位,导致部分案件当事人虽然形式上具备自愿性,实则是在信息不全面、理解不足情况下的被动选择,在不清楚证据材料、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前提下作出的认罪认罚,很难保障实质自愿性。因此,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关键不在于 “是否有律师在场”,而在于 “是否获得有效律师帮助”。

孙长永教授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制度性缺陷及其破解》一文中指出,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9条的规定,我国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当包含三个条件:1.明知性,即明知自己涉嫌的犯罪或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坦白从宽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指控犯罪的性质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必须有清楚的认识;2.明智性,即根据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他能够理解被告知的事项以及自己所处的诉讼境况,能够对如何作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判断进行理性权衡;3.自主选择性(狭义的自愿性),即被追诉人在明知、明智的前提下,根据本人的真实意愿自主决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表示同意;在选择认罪认罚还是不认罪认罚时,没有受到暴力、威胁、非法引诱等外在的不当压力。


在这三重内涵中,“明知性”与“明智性”本质上是专业认知问题。一方面,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只能依赖辩护律师阅卷;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专业性问题,被追诉人即便在了解证据材料后也难以分辨。而实践中,检察官、法官主要是告知被追诉人其程序上的权利,被追诉人的明知性、明智性则主要依赖于律师帮助。


有鉴于此,为了解决被追诉人信息掌握不对称、不充分、不专业的问题,保障被追诉人得到律师帮助,我国刑诉法制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并赋予值班律师阅卷、发表意见等权利。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值班律师难以发挥实质帮助作用。大部分案件中,被追诉人只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才能见到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并不会阅卷也不会发表有效的意见,成为“流水线”作业上的见证律师。这种“形式化帮助”直接导致无法满足“明知性”与“明智性”要求。


例如,笔者办理的一起轻伤害一级的故意伤害案中,是在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接受委托,虽然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是缓刑,但当事人还是希望能够争取不起诉。笔者阅卷之后,发现当事人是在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原地等待警方到达,并在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整个案发过程,完全符合自首的认定,但这一关键量刑情节却完全被忽视。在与检察官沟通过程中,检察官表示认可当事人构成自首,但依然坚持起诉。于是,在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案发过程的细节之后,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于是,又向检察官提出本案不排除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并申请检察官调取证人证言,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最终,检察官向当事人进一步核实案发过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该案中,值班律师的签字仅满足了程序要求,没有提供实质法律帮助:当事人既不清楚自己具备自首这一量刑情节,也不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其签署具结书的行为,本质上是在信息不全、专业认知不足情况下的被动选择,完全不具备“明知性”与“明智性”的核心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应当进一步完善律师帮助制度强化律师帮助的有效性。例如,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即应当是辩护律师而非见证律师,并同步加强值班律师阅卷、会见、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值班律师能够在全面了解案情、掌握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在此基础上,建立值班律师准入机制、值班律师考核评价与退出机制,将是否提供有效帮助作为考核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平衡。而这一平衡的实现,离不开被追诉人在充分知情、专业帮助下的自愿选择。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保障自愿性的关键环节,不能沦为“程序工具”,而应成为 “实质辩护”的重要载体。唯有让每一位选择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都能获得有效律师帮助,才能让司法公正既高效落地,又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作者简介

.

李可瑄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在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犯罪预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应对等领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曾参与多起企业和企业家刑事辩护案件,涉及商业贿赂、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环境犯罪等刑事领域。



排版:王   昕

审核:管委会


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7层



武汉分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国际中心10层1001室


相关资讯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7层

电话:010-64011566

邮箱:contact@xinglailaw.com


武汉分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黄浦国际中心1001室

电话:027-82288828

邮箱:admin@xinglailaw-wuhan.com

.

关注我们

.

数字星来

案件咨询

资深律师免费预约面谈 提供专属解决方案


%{tishi_zhanwei}%

版权所有  2025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标签  网站建设: 中企动力 北京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