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新型网络犯罪业务中心组织召开《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会议由新型网络犯罪业务中心主任张洪铭律师主持,网络安全博士、法学与经济学双博士后、国家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即将加盟星来律所的徐菲律师,律所主任王珺律师、合伙人王梓涵律师顾问李泽宇,以及律师杨劼、代一萌等电子数据领域资深律师及研究人员参会。



本次研讨会基于2026年5月22日公安部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背景展开。该规则是对2019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重要修订,适用范围从刑事案件扩展至行政案件,新增电子数据勘验专章、获取账号密码及个人通讯内容程序等规定,并对冻结期限、审批流程作出细化。



会上,大家围绕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逻辑体系展开深入交流。张洪铭律师结合检察及鉴定相关实务工作表示,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有益探索,程序设计精细化值得肯定,在行刑双向衔接、个人通讯内容分层保护等制度创新为执法提供了更清晰框架。但在法定证据类型、取证手段和取证技术逻辑的结合上仍有厘清空间。建议后续修订在概念精确化、技术标准具体化、法律后果明确化上进一步打磨,确保规则兼具规范效力与技术可操作性。



徐菲律师从法律与技术两个维度作出专业分析,她指出,电子数据取证天然具有跨学科属性,如何将法律程序要求与技术操作规范有机融合,是规则制定中不可回避的课题。以"勘验"与"检查"为例,传统法律框架下勘验侧重于现场环境的固定与描述,而技术实践中的网络勘验往往伴随数据提取操作,两种逻辑如何在条文中实现有效衔接,值得进一步探讨。



王珺律师着重指出,《意见稿》对存储于境外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网络远程勘验/提取,涉及数据主权与跨境取证问题,应当提高审批层级并与司法协助程序衔接。建议增加电子数据排非情形,作为未来电子数据纳入排非立法的实务探索。在数据提取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优先于见证人制度。建议明确应当遵循的“有关”技术标准:国家标准(GB/T)、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中现行有效的电子数据取证标准,鼓励采用强制性标准。



王梓涵律师逐条对比了2019版规则与最新征求意见稿,梳理出二十项重点修订,涵盖案件范围扩展至行政、新增勘验专章、审批细化及最小必要原则引入等。他指出,征求意见稿存在定义混乱问题,未能解决取证行为法律定性缺失的症结。实践中大量等同于“搜查”的取证行为被“提取”“调取”等技术术语替代,绕开法定审批与救济程序;同时,勘验、搜查与技术侦查的适用边界不清,“远程勘验”及强制获取账号密码等实质已触及搜查属性的措施,却被纳入低门槛的勘验框架,形成“以勘验替代搜查”的倾向。期待后续修订加以完善。


在具体条文层面,与会律师从实务角度关注到几个值得重视的方向:数据恢复条款中技术规范标准的指向性、完整性校验值在证据效力中的定位、以及抽样取证的参数体系构建等,均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空间。如何使条文既保持原则性指引,又兼具可操作性,成为讨论中的焦点话题。


此外,与会律师还结合办案实例分享了实务中面临的现实挑战,如网络赌博案中因未及时固定导致后台数据灭失、数据克隆后长期未校验完整性等问题。这些案例进一步印证了基层办案人员对统一、清晰的操作指引存在迫切需求。




经充分研讨,与会人员形成初步共识:征求意见稿在推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在此基础上,若能在逻辑体系的清晰度、概念界定的一致性以及若干核心制度的设计精度上进一步打磨完善,将更有利于指导一线执法实践。后续,星来新型网络犯罪业务中心会将此次会议的研讨意见汇总整理为修改建议稿,并计划向公安部提报。星来律所将持续深耕电子证据实务研究,积极为行业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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