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就《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则是对2019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系统性修订,适用范围从刑事案件扩展至行政案件,新增电子数据勘验专章,并对冻结期限、审批流程等作出细化规定。


作为深耕电子证据实务领域的专业法律机构,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于6月15日由新型网络犯罪业务中心组织召开《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围绕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逻辑体系展开深入交流,从法律定性、技术标准、行刑衔接、境外数据主权、个人通讯内容保护等多个维度对《意见稿》逐条研读,并形成初步共识:《意见稿》在推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但在逻辑体系的清晰度、概念界定的一致性以及若干核心制度的设计精度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经充分研讨,星来团队拟定出《关于〈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按条文顺序提出十五条针对性建议,涵盖电子数据“四性”关系厘清、智能终端范围界定、网络远程勘验法律性质、境外数据主权、个人通讯内容调取与宪法权利平衡、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设等核心议题。具体目录如下:




目 录


一、第三条——电子数据“四性”之辨析: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关系

二、第八条——“智能终端”范围过窄及同步录音录像定位

三、第九条——行刑证据衔接

四、第十一条——网络远程勘验的法律性质与审批程序

五、关于增设“电子数据搜查”条款的建议

六、第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优先于见证人制度

七、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恢复技术标准虚置

八、第三十条——境外数据提取中的数据主权问题

九、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个人通讯内容调取与宪法权利的平衡

十、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电子数据检查的法律属性

十一、第四十五条——抽样取证统计技术参数体系性缺失

十二、第五十条——“专门性问题”的范围

十三、第五十九条——“录像”定义的统一

十四、关于增设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十五、关于增设敏感电子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条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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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修改建议撰稿人介绍



王珺,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星来所民刑行一体化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硕士。擅长职务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数据合规性审查。多次在《人民检察》《中国律师》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系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学会(EXIN)数据保护官(DPO)&基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保护官(DPOPIPL)双认证律师、SGS认证ISO/IEC 42001:2023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内审员。


张洪铭,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型网络犯罪业务中心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博士,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电子数据鉴定人。


徐菲,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拟)。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网络安全博士、高级工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电子数据鉴定人。


王梓涵,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警察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杨劼,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沈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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