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22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就《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则是对2019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系统性修订,适用范围从刑事案件扩展至行政案件,新增电子数据勘验专章,并对冻结期限、审批流程等作出细化规定。

作为深耕电子证据实务领域的专业法律机构,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于6月15日由新型网络犯罪业务中心组织召开《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围绕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逻辑体系展开深入交流,从法律定性、技术标准、行刑衔接、境外数据主权、个人通讯内容保护等多个维度对《意见稿》逐条研读,并形成初步共识:《意见稿》在推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但在逻辑体系的清晰度、概念界定的一致性以及若干核心制度的设计精度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经充分研讨,星来团队拟定出《关于〈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按条文顺序提出十五条针对性建议,涵盖电子数据“四性”关系厘清、智能终端范围界定、网络远程勘验法律性质、境外数据主权、个人通讯内容调取与宪法权利平衡、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设等核心议题。具体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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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张洪铭,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型网络犯罪业务中心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博士,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电子数据鉴定人。
徐菲,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拟)。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网络安全博士、高级工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电子数据鉴定人。
王梓涵,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警察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杨劼,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沈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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