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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章 | 资源重要还是专业重要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8-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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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 资源重要还是专业重要

  • 发布时间:2021-08-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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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初期,很多青年律师都会碰到一个疑惑,做律师到底是关系重要还是专业能力重要?这样的问题,即使是一些执业多年的老律师,也时常困惑,没有完全搞明白。时至今日,依然有占比不小的律师办理案子时首先想到的是找资源,找关系。
   

我从身边几百上千个同事和同行那里,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以刑辩为主业,或者只做刑辩的律师,大多对个人资源不太关注,更加信仰专业力量;偶尔代理刑事案件,以刑辩为辅助专业的律师,大多则是相反,比较崇尚资源的力量。
   

依赖资源打官司,这是过去特定的司法环境决定的,不能都怪我们律师。辛辛苦苦学习法律多年,又千辛万苦地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谁不希望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依靠专业付出就能胜诉案件呢!低头弯腰去求人,甚至还要让渡一部分自己的利益去给别人好处,那种失去尊严的感觉,多数人都是不可接受的。
  

 我做律师二十年,感受良多。刚下海创业时,不认识什么人,但毕竟在公安口呆过几年,有一些公安上的老同事和朋友。有时我遇见亲朋好友或同事糟心着急的事儿,免不了就要出面帮助。比如朋友的朋友遇上打架的事儿,需要我找派出所协调,协调了之后往往能够以赔偿和解的方式解决。朋友的朋友遇上了卖淫嫖娼的事儿,按当时北京执行收容教育制度的严格程度,一般都是先治安拘留15天,再收容教育六个月,小老板碰到这情况,企业就黄了;公务员有这个遭遇,就双开了,我也去找领导,说这是毁人一生,制度太恶了比法院判刑还严重,能不能拘留后就尽量不收容了,偶尔领导也会给个面子,在情节明显轻微情况下,让当事人单位给出个证明,做个保,就不收容了。但随着帮忙次数的增多,我很快发现,周边的朋友和同学,遇上托关系的事儿都找我,我似乎有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捞人”标签。这个找关系、能协调的标签如果继续贴下去,将把我的律师身份和专业能力严严实实地遮盖住——找你就是找关系,不是找你的专业。但这种关系,偶然用来帮个忙可以,但跟律师名号没关系,没法当成职业,也没法养家糊口啊。
   

这个时候恰好发生了一个事情,这是一次由各方人士东拼西凑的应酬性聚会,有将近二十人参加,饭局上的老大是一位公安分局局长。酒席刚刚开始,大家互相介绍自己,在我介绍完自己是一名律师之后,局长大人很热情地鼓励我,说现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没啥作用的,兄弟你有事情就随时找我。我听了之后很愕然,一个副厅局级的大领导居然这么公开地看待司法和律师,看来我们律师自己也太不争气,没有让人家尊重我们。我站起身,举了一杯酒敬大家,感谢局长和所有桌子上的领导,请他们注意律师跟律师的不同,然后饭也没吃就离席而去了。虽然局长是无意之言,但我很是怀疑这样的领导能否带好公安队伍的法治建设,更不愿以他心目中的律师样子去跟他打任何交道。
   

这个小小事件以后,我开始彻底拒绝亲朋好友和同事们任何形式的类似请托,要找我就只能是正式的案件委托,做正式的辩护代理。虽然为此失去了一些友谊和夸赞,但旧标签逐渐褪去,新的专业标签越来越醒目。
  

让人感慨的经历还有很多,后来都成为我的宝贵经验,用之于案件的处理和对朋友、当事人的指导。比如,对因为民间纠纷被错误抓捕的一方,我会告诉他们根本不需要找人,因为经验证明一旦去找关系,“杀熟”的情况就会发生,最后很可能是办案部门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以和稀泥方式解决,只要你坚信是被冤枉的,还不如直接交涉或者投诉,往往处理的更顺利更干净。
   

前几年我们刑辩团队在各地宣讲刑辩专业化的时候,不断强调专业标签对于执业律师的重要性。会上会下经常碰到疑问者,集中起来的问题就是,委托人一见面就问有没有关系,没关系好像就谈不下去,我不搞关系,别的律师都搞怎么办,在案源上竞争不过人家啊!再说,真搞专业,就会在办案中挑刺,就会坚持一些让办案人员不高兴的观点和要求,但我们在三四线城市执业,根本得罪不起公检法,万一给我们穿小鞋怎么办?是不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因为你们是北京律师,底气足,到外地来才不怕得罪公检法,才能坚持专业化?
   

遇上这些常见问题,我们常常推心置腹地交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回答,以身边转型成功的专业律师来举例,慢慢地带动了一大批律师抛弃原有顾虑,坚定走上专业化道路。

 

对于当事人找关系的需求,一是要理解,二是要引导。当事人出事后,首先想到有没有“能人”来摆平,这是整个社会环境带来的固有思维,也可能是当事人在工作中、生活中总结出来的做事规律,孩子上学要找人,老人看病要找人,难道打官司就不用找人嘛。接待时,要通过区分刑事诉讼的司法性质与上学看病的私力救济性质,通过有效的咨询,给委托人分析案件的成因、可能后果、解决途径和代理思路,特别注重分析案件在刑事政策上的利弊,在当地的特殊性、敏感性、背后因素的复杂性,如果通过找人来处理,可能不但摆不平还会带来新麻烦,还是要依靠正确精准的申辩和对抗方案,光明正大地推进案件解决。律师要通过收集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抓住案子背后的矛盾,建议尽量采取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比如,如果是股东之间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民间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就要尽力把纠纷根由解决掉,不能跟对方去比拼找关系的能力。如果是因为税收、环境污染、劳资纠纷、集资借款纠纷、政府收购民企股份等引发的刑案,也要追根溯源,找出主要矛盾,拿出化解矛盾的可行方案,通过积极沟通,从而在根子上解除法律责任。简单地说,如果你在纠纷中把人打成轻伤了,只要设法通过赔偿达成和解,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为什么还要花钱托人去跟对方斗,更加激化矛盾,对案子更加不利呢!对于社会关注、高层关注的案件,更不宜试图找关系求助,避免在众目睽睽之下,把有理的事情因为找人而变成无理,把本来能支持你正当观点的办案人因为你找了他而变得有意避嫌,不敢坚持正确观点了。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中,办案人员的这种敏感性更为明显。
   

当然,在律师积极引导以后,有的委托人能明白其中的道理和利害关系,予以接受,有的则会坚持以找关系为主,以承诺固定结果为委托条件,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既违规又冒险,律师应该经得住诱惑,毫不犹豫地拒绝。有时候,戏剧性的是,有些当事人在经历了一番折腾,甚至上当受骗以后,过些天才醒悟过来,还会来找你,因为你没有忽悠他,你的方案和能力才是真正可靠的。
   

不钻研专业,也不愿意做正常专业抗辩,但善于搞关系的律师,常常错误地生活在一种印象中,就是因为权钱交易能摆平事情,大家都很尊重他,公检法也尊重他。如果他有一些炫目的职务、名誉,更会在这种错觉中沉迷。这也给身边的年轻律师形成负面的“榜样”,至少带来困惑。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没有体现法律的正直和力量,也没有展现律师的专业精神,即便办成了个别案件,也不会获得当事人的尊重。对于公检法而言,随着科班出身的办案人员越来越多,讲专业讲能力已经形成风气,这样的律师也不会得到真正的尊重。

 

那么,律师如何作为,才能不再担心公检法不高兴甚至进行职业报复,并获得真正的尊重?是不是只有到了外地办理案件,在本地监管之外,才可以硬起腰杆,不再有担忧顾虑?
   

2007年,我接手了一个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原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放火案,辩护工作持续了六年,直到2013年宣告无罪判决。在这六年里,关于法医鉴定、非法证据、控辩平等等方面的问题,后面将有专文描述。其中一些辩护举措,涉及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时,侦查部门的领导很不高兴,有时在庭下会直接说到我当面,认为我无理挑三分;涉及到法医鉴定时,出庭的鉴定人是我认识很久的朋友,我也照样凌厉发问和辩驳,在场面上让鉴定人有些尴尬;在庭审时,无论是与公诉人的强力对决,还是对审判长、承办法官在程序上失当做法的抗议,又让法官们看起来有所不满,甚至导致被迫休庭。但案涉死刑,人命关天,辩护容不得放过任何漏洞。在表面上义无反顾地坚持每一步的时候,其实我内心里也时常打鼓,得罪了这么多的公检法领导、人员,会不会以后大家见面了都对我冷若冰霜啊!后来的事实证明,我多虑了,侦查部门的领导见了面还是照常交流切磋法律问题,法医朋友甚至开始以“求教”的口吻经常与我沟通其他案件的疑难点,检察院主管领导在关注这个案件后,安排了全市各级院的公诉人员集体前来法庭旁听,后来又邀请我作为唯一律师代表参与检察系统内部的一个专题研讨会;法院方面,先是留有余地判了死缓,二审开庭后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无罪。这样的判决,就是法官最好的态度表示。
   

仅在北京,我就有过多起这样的辩护经历,有在审判中因为审判长言行上充当第二公诉人,导致我拍案而起,当庭申请法官回避的;有在案件中发现存在程序违法甚至官商勾结痕迹而坚持反映的。这些案件,在结果上大多以胜诉告终,在“人情”上也并未导致被职能部门“穿小鞋”的情况。有时候,在激烈的对抗之后,反而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定。比如有一次在北京一起强奸案中,我们发现法医在提取样本拭子时,没有对提取的具体部位做见证,被告人只认可在他的阴茎龟头上提取过,不承认在他的阴茎主体和冠状沟中提取过,我们抓住这个细节,要求法医出庭说明情况,法医也拿不出有力证据来证实,最后法庭只能按照强奸未遂定案,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既遂意见。后来二审中的检察员特意告诉我,他们办理过很多强奸案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这次专门为这个鉴定程序开了会,给公安机关发了检察建议函,以后公安办案就可以完善程序了。还有一次,在北京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我们发现被告人是一名基层人大代表,但几个办案程序下来,竟然没有一个部门问过被告人是否人大代表。我们指出程序问题和兼具的实体问题后,案件发生逆转,办案单位也从此弥补了询问和讯问流程上的瑕疵。
   

我还遇到过几次这样的情况,新案件的委托人告诉我,之所以找您,是一位曾和您对过庭的司法界朋友推荐的,但那个人跟你不熟悉,他也不让说自己的单位和名字。我想,这应该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高的认可方式了吧。

 

再回到前面的问题,为什么不经常做刑辩的律师,对资源更加依赖和重视,而天天做刑辩的律师,反而只相信自己的专业力量呢?这里可能有很多因素,但归根结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的差异导致的。非专业刑辩律师对于最新的刑事政策、法律修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缺乏充分研究,对相似案件没有经验,对困难预计不足更没有切实可行的预案,可能导致几类情况出现:一是没有合理评价和引导当事人的期望值,盲目承诺案件结果,甚至主动承诺不可行的司法结果,以获取高额律师费,等到介入案件才知道难度太大,转而寻求关系人帮助;二是明知案件复杂,专业对抗比较费力,为了省时省力又能赚快钱,不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寻找突破点、研究法律适用等方面做细致工作,直接通过各种途径去找领导,解决了就高效地赚了一笔钱,解决不了就退费,或者找其他理由拖延退费,最后出现纠纷甚至被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三是在遇到违法限制会见、不让阅卷、不通知证人出庭、不调取对辩方有利证据等障碍时,不懂得合理运用救济方法,不知道还有依靠专业能够解决的可能性,立马开始找人找关系,如果仍然遇到障碍,就干脆放弃辩护权利,听之任之。举两个前不久在我身边发生的例子,都是关于最简单的律师会见的。一位民商法博士律师,经常客串刑案,在微信大群里公开认为办理刑案只能靠关系,他的理由是,现在很多案件都有专案组,想去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发现连具体办案单位和办案人都找不到,这个时候不找熟人帮忙怎么解决呢!很明显,这位博士不了解诸多的文件规定和有效解决方式,更没有通过努力加以解决的尝试。我们办理这样的案件,只需要通过打110,或者找监所监管部门反映,大都能很快解决所有相关问题。另一位我熟悉的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奔赴外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遇阻,就给办案机关的上级单位一个熟人打电话,熟人回复说,这个案子表面上是普通诈骗案,实际上很复杂,暂时不能安排会见,回去等待通知吧,然后这位律师就回来了。当事人一家子反而比较明白,认为这类案件不让律师会见是违法的,律师轻易听信熟人的话马上放弃是不负责任,至少应该找办案机关负责人交涉,或者去法律监督部门反映,多做几次维权上的努力,所以对这位律师很不满意,没几天就要求解除委托了;四是怕得罪人,包括担心得罪了办案人,会对案件结果不利,只能有话好好说,才能获得较好结果。殊不知,越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办案人包括法官越需要得到专业的支持,即便对抗性很强,对他们来说也同样是支持,能促使他们打破先入为主的观点,勇于向上反馈,防止因舆情或领导干预而办成错案。
   

总结起来,客观而言,即便是在目前已经改善良多的司法环境中,资源也不是没有用途,“熟人好办事”的社会文化根深蒂固,有时候面子还是有作用的,关键要看如何合理运用,是否超越底线。联系不到办案人时,找个熟人提供联系方式,甚或为了获得跟办案负责人进行正常的法律意见交流的机会,是可以的;投诉反映办案单位的问题时,跟上级监督部门的熟人打个招呼,请求重视和加快处理,防止扩大不良影响,也是可以的。底线是,一不能发生权钱交易,否则既对自己和熟人有危险,也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风险;二不能让资源取代专业来左右案件,只能最大限度地让它发挥一些可以理解的辅助性作用,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习惯了找资源的律师再也没有在专业上进取的动力,标签越贴越紧,长此以往必将毁掉个人的职业生涯和个案中的司法工作。相对而言,我更愿意把新时代的所谓“资源”,理解为律师因为善用各种方法进行抗辩甚至包括自身名气所带来的影响力,而跟个人社会关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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