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全国新一轮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式启动,本次行动重点整治网络化变异黑恶势力、深挖行业保护伞、彻底斩断黑恶经济根基,既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迭代深化,也对涉黑恶案件辩护工作与涉案财产依法保护提出更高法治要求。

专项行动刚一部署,一种说法便在舆论场悄然流传:本轮扫黑将配合地方债务化解、存量资产盘活,通过追缴涉黑涉恶资金充实地方财政。这种说法虽非官方明示,但在部分地方财政持续承压的背景下,确有被异化解读和不当操作的风险。实践中,借刑事手段弥补地方财政缺口、刻意扩大涉案财产追缴范围的案例并不鲜见——这恰恰是法治必须警惕的动向。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的立场是:既要全力配合依法“打财断血”、铲除黑恶滋生土壤,更要坚决防范借扫黑名义拔高定罪、借涉案财物处置非法侵占市场主体合法财产,守住罪刑法定与产权保护双重底线。“打财断血”是手段,铲除黑恶是目的;“为财办案”则是本末倒置,将手段异化为目的。
一、本轮专项行动法治底色:打击黑恶与财产保护并行
本次深化扫黑行动全程锚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两高两部扫黑系列司法解释,财产保护具备刚性法律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无关财物三日内必须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退还。这是涉案财产处置不可突破的上位法红线。
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4号)精准划定追缴没收财产范围,仅七类财产能够依法收缴,企业正常经营收益、股东个人合法出资、家属独立所有财产不在追缴之列;明令禁止立案前提前查封冻结财物,杜绝以办案为名提前控制企业经营性资产。
正是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防止“以财定案”的第一道制度屏障。但制度能否发挥实效,取决于执法过程中是否被严格执行。
中央政法委本次专项行动答记者问专门强调:“坚持法治思维,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黑恶犯罪的各类证据,从源头上提高侦查取证质量”。这意味着不能随意拔高黑恶认定标准,应依法市场主体合法产权,杜绝地方借助扫黑处置化解财政缺口、不当清缴企业合法资产的乱象。
换言之,法律为“打财断血”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依据——依法追缴的“黑财”一分不少,合法经营的财产一分不动,这正是律师配合司法机关准确甄别、精准追缴的法律基础。
二、实务中三类核心风险:认定拔高、财产混同与追缴错位
依法“打财断血”,关键在于“精准”——既不能放过真正的黑财,也不能误伤合法财产。回顾近年的办案实践,有三类问题尤为突出,在本轮深化行动中更需高度警惕。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泛化拔高认定
将普通经营纠纷、零散违法事实,人为拼凑出"稳定组织层级、经济控制、暴力欺压"特征,把合规经营的民营企业经营者错误认定为黑恶组织者;部分网络水军、线上催收零散违法,被直接升格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违背"四个特征"法定认定要件。
以笔者承办欧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广西梧州3号案)为例:该案19名被告人、450余卷、7项指控罪名,笔者在提起公诉后介入,通过逐项拆解四大特征证据瑕疵——组织特征上,揭露缺乏成立仪式或标志性事件、骨干成员无紧密联系、不存在任何组织纪律规约;经济特征上,论证各被告人有独立合法收入来源,欧某某未提供犯罪资金支持;行为特征上,证明不存在以暴力为基本手段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情形;危害性特征上,辩明经营行为未对当地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历经三次庭前会议、16天庭审,法院最终认定欧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检察院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案成为三年扫黑除恶期间"不拔高、不凑数"的典型样本。
(二)涉案财产"一刀切"查封,合法经营财产被当作黑财追缴
部分办案机关不分资金来源,只要企业负责人牵涉涉恶线索,便全盘冻结公司账户、厂房、上下游回款,将合法经营营收与少量违法所得混同处置;甚至为弥补地方财政缺口刻意扩大追缴范围,导致企业倒闭、大量员工失业,背离扫黑除恶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本轮重点整治网络平台衍生黑恶势力,线上资金流转隐蔽、财产混同更严重,极易出现合法经营资金与犯罪收益无法区分、一并查封冻结的问题,财产辩护难度同步提升。
(三)财产认定偏差导致“黑财”追缴落空
笔者团队目前承办的某特大套路贷涉黑申诉案为例,集中暴露了财产处置的深层问题。原审认定W某某(第二被告,被认定为涉黑组织的领导者)系"出资4700万元"的投资人、违法所得2.23亿余元,判处无期徒刑。W某某称,他并未真正投资人只是被Z某某利用帮助转账,笔者团队通过调取原办案单位未查获的新账户流水、逐笔核对六笔资金来源(合计约6800万元),初步证实涉案资金实来源于幕后人员Z某某,W某某仅为受指使提供银行卡进行资金中转的操账人员,到账资金几乎当日转出、账户无余存,其案发前仍在分期偿还3万元网贷,根本不具备独立出资能力。而Z某某通过地下钱庄将至少7500万元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至今分文未追缴。
此案折射出财产认定错误的连锁效应:一旦"出资人"身份认定有误,被追缴的只是链条末端的"操账人",而真正的组织者、出资人及背后存在的"保护伞"却逍遥法外,违法所得亦被转移境外,难以追回。正因如此,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更应以此类案件为突破口,精准纠偏、深挖到底。

三、涉黑案件涉财辩护的几个着力点
依法“打财断血”是铲除黑恶经济基础的必由之路,律师的职责不是为黑财辩护,而是为法律的精准适用辩护。综合近年实务与近日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关于财产辩护的难点及立法完善的研讨共识,涉财辩护可从以下四个维度重点发力。
(一)坚持“三个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
这是涉黑案件财产辩护的基石。实践中,办案机关常将涉黑组织者投资的企业资产直接等同于“涉黑资产”予以整体查封,这是对《公司法》《民法典》中法人财产独立原则的误读。股东持有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企业名下资产属于法人财产,二者是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不能越过股权直接查扣冻公司财产。
律师需重点厘清三对关系:合法经营所得与违法犯罪所得——不能因企业主涉罪便将企业全部收益一概认定为“黑财”;本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合法份额、子女受赠所得的独立财产应予剥离;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即便当事人持有企业100%股权,企业名下的资产仍属法人财产,不能等同于个人财产直接处置。
(二)审查涉案财产与犯罪行为的实质关联,防止“沾边就算”
涉案财产不等于违法所得,更不等于被告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与案件有关”的立法定义过于笼统,实践中被无限扩大——涉案款项流入某家公司,不但查封该公司账户,连该公司投资的其他企业也一并查封。这种不加限定的关联性审查,违背了比例原则。
具体审查可从三个维度入手:时间上,财产取得是否发生在犯罪期间;来源上,财产是否直接来源于犯罪行为;用途上,财产是否实际用于支撑犯罪组织运转。尤其对于网络平台衍生黑恶案件,线上资金流转隐蔽、合法经营资金与犯罪收益极易混同,更应逐笔甄别资金来源与流向,不能笼统推定。
(三)保障案外人程序参与权,防止“缺席审判”式财产处置
涉黑案件财产处置中,案外人财产被“误伤”的问题尤为突出。案外人既未被通知参与诉讼,也未能就财产权属举证质证,财产便被查封、追缴、执行。案外人即便提出异议,也仅能走书面复议,缺乏实质审理程序;而法官对“通知案外人出庭”拥有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极少启动。
律师在办案中,应主动引导企业股东、家属等案外人就自有合法财产提出权属异议,提交产权证明、独立资金来源证据。对于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协助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执行监督、检察监督等路径寻求救济。最高检2025年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检察网开设专项监督专区,代理人不区分诉讼阶段均可反映线索。
(四)警惕财产认定错误导致的“追缴错位”,推动精准追赃
财产认定错误不仅会“误伤”无辜,更会让真正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逍遥法外。第二部分所述申诉案即是典型——当办案机关将“操账人”误认为“出资人”,真正的组织者、出资人便得以隐匿,巨额违法所得转移境外难以追回。
此外,对于在逃或已死亡的组织领导者,实践中往往不经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直接在判决中认定其为组织领导者并没收财产,相关权利人无法参与诉讼、无法行使辩护权。这种“缺席审判”式的财产处置,同样需要律师高度警惕并依法提出异议。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反向审视财产认定的逻辑链条:谁才是真正的资金提供者?违法所得流向了哪里?被追缴的对象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因果关系?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向、调取被忽略的账户流水、比对不同被告人供述矛盾,往往能够发现财产认定中的重大瑕疵,进而推动办案机关重新审视全案定性。
涉黑案件的财产辩护,不是为“黑财”开脱,而是让该追的“黑财”一笔不漏,让不该追的合法财产一分不扣——这正是律师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打财断血”的专业价值所在。
四、结语:扫黑有力度,法治有温度,财产保护有尺度
自2018年以来,笔者先后接办多个涉黑恶案件,绝大部分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3件成功实现“摘黑”。这些实务经历让我深切体会到:依法“打财断血”是铲除黑恶经济基础的必由之路,律师的职责不是为黑财辩护,而是为法律的精准适用辩护。扫黑除恶的法治成色,不仅体现在打掉了多少黑恶势力,更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定性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每一笔财产的处置是否经得起历史审视。
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守护的是社会安稳与营商根基。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一场大规模执法行动都可能面临被异化的风险——当“打财断血”被曲解为“为财办案”,当涉案财产追缴沦为地方财政的“提款机”,法治的根基就会被动摇。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一定要程序性辩护与实体辩护协同推进,从庭前会议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到庭审中构建辩方证据体系,再到团队化协同作战——精细化的辩护,是律师守住底线的根本方法。我们用扎实的证据辩护、严谨的法律适用,让扫黑除恶严格行走在法律框架之内,既扫除世间黑恶阴霾,也守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安宁。
※ 文中图片为AI生成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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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星来所民刑行一体化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供职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荣获北京市优秀公诉人和十佳调研能手称号,第十届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司法公信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等刑事辩护实务校外导师。具有二十年以上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涉黑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刑民交叉案件,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刑事专项服务,入选钱伯斯2026、2025《大中华区法律指南》争议解决领域榜单;LEGALBAND 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白领与商业犯罪”榜单;LegalOne中国区杰出法律团队、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 强等多项荣誉。
排版:王 昕
审核:沈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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