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下午,第二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本次论坛由北京“刑辩十人”论坛主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笑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保生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担任点评嘉宾,法律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杨大康担任主持人。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六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近五千人次。


 开幕

程晓璐

下午13时30分论坛正式开始。论坛开幕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程晓璐律师主持。程晓璐律师指出,本届论坛恰逢尚权所成立二十周年,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今年是刑辩十人论坛成立的第九年,九年一个轮回,论坛又回到了第一届的主办地尚权所,这是一次初心的回归,也是一场新征程的出发。九年来,“刑辩十人”论坛始终秉持开创、务实、理性、精进的宗旨,聚焦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与痛点,为行业贡献了有温度、有深度、有锐度的思考。程晓璐律师指出,本次论坛聚焦“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这一看似传统却常谈常新的话题。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其主观性、易变性和可塑性较强,既是揭示案件真相的窗口,也可能成为冤错案件的导火索。在当前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规则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如何穿透言词证据的迷雾,精准审查其“三性”,运用程序规则、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开展有效质证,关系着有效辩护的成败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值得行业深度、理性、系统的思考。这也是本届论坛探讨的话题及意义所在。


高文龙

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文龙致辞。高文龙主任首先代表尚权所对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之后,高文龙主任回顾了刑辩十人论坛与尚权所的渊源,并指出刑辩十人论坛“敢发声、能发声、会发声”,始终以专业的立场、理性的态度为律师参与法治建设、推动法治进步提供了机会和平台。这一点与尚权所的理念不谋而合。今年恰逢尚权所成立20周年,20年来尚权所始终追求刑事辩护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学术化,以期实现更高水平的专业化。高文龙主任接着谈到,尚权所将在成立20周年之际举办一系列活动,欢迎大家前来参与。尚权所愿与包括刑辩十人在内的所有法律同仁一道,为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点滴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最后,高文龙主任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上半场 

王勃

      论坛上半场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十人论坛秘书王勃律师担任主持人。


杨矿生

论坛上半场第一位发言人是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他围绕着《刑事辩护中言词证据的审查途径和困境应对》作了主题发言。杨矿生律师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的审查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工作。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较多,需要解决。为此,他发表了四个基本观点。杨矿生律师首先认为,对言词证据应当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全面充分的严格审查,那种仅靠言辞证据相互印证的审查方式应当改变。这既是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自身特点所产生的内在要求,也是言词证据采信现状带来的客观要求。其次,杨矿生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措施都应当用来作为审查言词证据的手段。他呼吁检察官和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履责,采用多种措施,加大审查言词证据的力度。接着,杨矿生律师认为,对于那些需要经过办案机关许可和配合才能运用的审查措施手段,比如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等,辩护律师要大力争取,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应当全力支持。最后,杨矿生律师认为,对于那些律师可以自行运用的措施手段要全力用好用足。譬如会见核实证据,调查取证等措施,辩护律师要做到会运用,善运用。杨矿生律师同时提出了许多建议,呼吁刑诉法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中要重视对言词证据审查措施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完善。


常笑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常笑律师代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作主题发言,题目为:《被告人当庭翻供在程序上的思考》。发言指出,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一种现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当庭翻供后,公诉人常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压制,法庭则以签字的“预审口供”笔录为准定罪。这种“审卷宗”而非“审被告人”的做法,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存在根本冲突。


常笑律师围绕预审口供的法律效力、域外口供规则、本土解释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在法律定性上,预审是侦查阶段预先取得的口供,是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依据,而非法庭定罪的证据。将预审口供作为定罪主要依据,使法庭查清事实真相多了一道障碍。因此,应把预审口供定位为公诉依据,而定罪证据原则上应以法庭上的当庭供述为准,以顺应庭审实质化要求。


在域外经验方面,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庭前供述在法庭上的地位均受到严格限制。英美法系通过交叉询问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原则上排除庭前供述;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确立“询问本人原则”,禁止朗读讯问笔录代替当庭讯问,庭前供述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常笑律师援引《刑诉法》解释第83条指出,采纳庭前供述须同时满足“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双重前提,且法律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采信。发言认为,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对翻供情况下预审笔录的采信持审慎态度,为律师辩护预留了法律空间,但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尚未转化。


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的发言题目为《如何成功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以本人办理的若干真实案件为例》。刘卫东主任首先介绍他成功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七起案例,并总结了各个诉讼环节排非的主要抓手:调取医院病历及看守所入所时间表;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未出示的有利笔录;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庭审发问。通过这些案例,刘卫东主任分享了关于言词证据排非的种类、排非的时间段以及如何排非的三点启发。最后,刘卫东主任提出了三点关于排非的建议,第一,一审阶段已经排非的证据,二审应当从卷宗中移除,不应当再纳入证据的审查范围;第二,建议最高法与最高检将排非的数量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公开,鼓励更多排非案例的出现;第三,建议律师行业开展更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理论与实践的研讨活动,群策群力,贡献更多经典的排非案例。


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律师作了题为《言词证据的质证方法与技巧——以贿赂案件为视角》的发言。他指出,贿赂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客观证据相对有限,言词证据往往成为案件证明和法庭质证的重点,但“口供一致”并不当然意味着“事实清楚”,“言词丰富”也不当然意味着“证据确实充分”。结合办案实践,许律师从口供形成过程是否完整、形成主体和方式是否合法、言词内容能否经受经验法则和客观证据检验、同步录音录像及翻供原因是否反映程序和事实问题等方面,梳理了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路径,强调应坚持程序审查、内容比对与客观核验相结合,防止以表面一致代替事实查明,切实守住证据裁判规则和严格证明标准。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的发言题目为《言词证据审查与质证的底层逻辑》。王兆峰律师认为,言词证据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不合法不真实的情况较多,被采纳的也较多,是造成冤错案件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就要了解该类证据的形式和特点。在表现形式上,言词证据可分为现场陈述、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就信息量和可靠性而言,呈递减趋势。言词证据还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等特点,因此要从证据提供主体、提取主体、提取环境和提取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查质证。王兆峰律师还建议,未来立法要确立侦查调查律师在场制度;在此之前,明确同录的证据地位,并接受审查与质证;法院要提升证人出庭的比率,等等。


刘计划

论坛上半场的点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教授。他认为论坛议题紧扣刑事辩护前沿难点热点,不仅具有业务研讨价值,对立法、修法及司法改革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刘计划教授指出,言词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极为重要,但其主观性、易变性也给事实认定带来了风险。他认为,当前律师在实务中遇到的诸多困境,如证人出庭率低等问题,根源在于立法层面的缺失,应将问题的讨论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层面上升为对立法根源的剖析


接着,刘计划教授通过对比域外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重侦查、轻审判的结构性问题。他指出,现行立法对证人出庭的规定存在制度性障碍,刑诉法第192条将证人出庭交由法院裁量,导致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常被拒绝,庭审流于形式。他建议,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将证人出庭设定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而非法官的裁量权,推动在普通程序案件中确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刘计划教授在最后总结,律师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没有律师的有效辩护,司法公正无从谈起。他呼吁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推动立法完善,只有通过立法解决证人出庭等根本性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庭审功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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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半场 

杨大康

论坛下半场由法律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杨大康担任主持人。


赵运恒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发言题目为《辩方取证对控方证人证言质证上的影响》。赵运恒主任认为律师面对控方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笔录,如果要动摇其合法性、真实性,仅仅依靠对比差异、找漏洞和查阅同录,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条件具备时发挥能动性去调查取证,以破解常见的选择性片面性证言、矛盾性证言与虚假性证言。


赵运恒主任认为,调查取证既要避免执业风险,又要客观有效,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进行:一是给证人做笔录+全程录音,二是实地走访+现场录制视频,三是给证人发调查函,请其说明情况并提供新证据。取证后对控方证言笔录可能产生以下影响:引发合议庭质疑,从而由法院或控方再调查;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接受当庭交叉询问;合议庭直接否定控方证言笔录,不作为定案根据。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律师作了题为《从“三性”到“两力”——言词证据的递进式审查方法》的发言。他首先指出,鉴于言词证据在控方证据体系中往往数量最多、问题最突出、质证难度最大,且具有证明作用的直接性和信息内容的不可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进行全面审查和充分质证后,才能用作定案根据。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质证,要围绕证据“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其相对应的诸多要素进行,但最终的判断结论和质证意见要落实到“两力”(证据能力、证明力)上。递进式的审查步骤为:先审查证据的相关性,不相关则非证据;再审查证据的可采性,依法应予排除的证据,不得再进入法庭调查;然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最后,利用这些能够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去构建证据链条和证据体系,通过逻辑推理得出案件事实。这是一个以“三性”为抓手,以“两力”为归宿,去伪存真、去芜存菁的复杂过程。另外,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质证,还可以通过查阅同步录音录像、主动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和交叉询问等方式综合进行。


朱勇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围绕《如何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这一专题做了发言,他从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应当进行同录的法定情形、同录缺失或与笔录不一致的法律后果、律师及检、法机关调取同录的权限以及如何利用同录对笔录进行质证五个方面做了法律梳理和实务分享。他强调,同录在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两方面都至关重要,因此,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活动以及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都做了同录的相关规定,并且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若笔录内容与同录存在实质性差异,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这为辩护律师通过核对同录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提供了法律根据。朱律师坦言,当前律师调取同录面临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的双重困境,查阅和复制同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也很苛刻,有待在将来立法时进行完善。朱律师指出,当前在利用同录对言词证据质证的具体方法上,应围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弱化瑕疵言词证据证明力两个目标展开,从形式合法性到内容真实性两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尤其要善于从法律、司法解释对同录的硬性规范进行细致严谨的逆向审查,从而达到对言词证据有效质证的目的。


毛洪涛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作了《言词证据审查的三个维度——以三起真实案件为例》的发言。他结合亲办案件,指出言词证据审查涉及法律、事实、心理三个层面,有效辩护需从程序、客观、逻辑三个维度切入。


一是程序之维,关键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某国企高管涉嫌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案为例,当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嫌疑时,辩护人应敏锐识别、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是有效辩护的首要前提。


二是客观之维,核心在于以客观证据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以某民营企业家涉嫌行贿案为例,言词证据看似严丝合缝、无懈可击时,辩护人应主动跳出言词证据的局限,深入调取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若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发生冲突,应当以客观证据为准。


三是逻辑之维,根本在于以常情常理判断证据的可采性。当既无程序瑕疵、又无客观证据可对照时,辩护人应借助逻辑、常识与对人性的理解进行审查。以某女企业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单位行贿案为例,虚假的陈述往往经不起常识的追问,编造的故事一旦被追问逻辑就会露出破绽。当言词证据与基本生活常识相悖时,就应当高度警惕其真实性。


毛洪涛律师总结强调,有效辩护既要重视言词证据,又要有跳脱出来审视证据的本领;同时,辩护律师也要有勇于、善于调查取证的魄力和能力。如此,方能用程序、客观、逻辑三把钥匙,在言词证据的迷宫中找到公正的出路。


程晓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结合亲办案件,从四个层面剖析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排非难点与应对策略:第一,言词证据的“天然缺陷”与“人为风险”。贿赂案件过度依赖言词证据,而这类证据易被“人为编造”、笔录移送具有选择性、“供证一致”未必真实,表面一致的口供往往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经不起细节推敲。第二,非法取证的典型样态。办案机关常以家属安危相要挟,欺骗与利诱相结合、随意许诺量刑利益,甚至事后补签、篡改笔录。第三,排非的实务难点。以黄某受贿案一审判决为例,法院将举证责任推给辩方、以“签字确认”反证合法、关键同步录音录像法院以无必要为由不调取。第四,不要被动质证,必须先主动出击。会见时精准固定非法取证线索;依法敢于向关键证人调查取证;有针对性申请调取关键时段同录;申请调查人员出庭;审查言辞证据细节矛盾;运用经验法则判断合理性;如果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就应当坚持认定相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通过一系列组合拳,倒逼司法机关履行法定审查职责。


张保生

会议最后一个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博士生导师张保生教授对下半场发言嘉宾进行点评。张保生教授首先回顾了各位发言人的发言要点,肯定了本次研讨主题的实践意义,并指出证据分析与推理能力是律师的基本功,质证在刑事辩护中处于核心地位。围绕质证这个话题,张保生教授着重强调了四个方面:一是质证的前提,要提高对证人出庭的重要性的认识,从人权保障角度推动对质权的落实;二是质证的内容,要从“两力”转向可信性的四种品质问题;三是质证的方法,交叉询问+对质,要更加重视被告人对质权问题;四是注重对证明过程的质证,应从静态证据分析转向动态证据推理,运用归纳推理和社会常识辅助证明。


张保生教授进一步指出,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过度依赖印证的问题,建议以“证明”和“推理链”取代“印证”和“证据链”,推动证据分析向科学化、理性化转型。他还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笔录录像化以及实物证据的适用问题,呼吁在刑诉法修改中加强对证据规则的制度完善。张保生教授在最后指出,证据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未来应更多关注证据推理的理论与实践,从而推动刑事司法的进步。


第二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历时四个半小时,圆满落下帷幕。本次论坛汇聚实务界与学界力量,围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及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为刑诉法中涉及言词证据审查及证人出庭部分的法律条文修改积极建言献策,对推动刑事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感谢所有专家学者的分享与解惑,期待“刑辩十人”论坛的下一次聚首!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三化’(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背景下两法衔接与职务犯罪辩护”“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二十一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排版:王   昕

审核: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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