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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九章 | 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9-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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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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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说律师如何对待“坏人”的问题。诚然,律师有选择案件和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辩护律师,如果对案件或当事人不认可甚至情感对立,还去进行辩护,那么投入程度和辩护效果可想而知。但是,事物总是复杂的、辩证的。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案件的真伪——主要事实发生反转的案例是很常见的;如何看待案件中的伦理性质,如何评价案件的主角是否是“坏人”?这样的问题放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不同阶层和领域的人去看,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从“真相”的角度,任何一个案件都没有绝对真相,只有经过证据所证实的相对真相。在证据出现问题,或者由大众知晓的途径并不全面客观时,受众的感知往往是片面的,有时是相反的。比如听到媒体报道的情节,看到未经证实的证据,大家就会产生一个思想判决,案件是如何恶劣,当事人是如何罪大恶极,等等。律师作为社会人,也一样地经常被真相和伦理所影响,继而对代理行为做出选择。

 

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任何事实未经法院判决,都是存疑的;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都是无罪的。真相尚且如此难辨,伦理评价更应该慎而又慎。但现实情况是,人们往往会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轻易认定一个人不但犯了罪,而且是道德上的“坏人”,造成未审先判的局面。对自然犯如强奸、杀人、伤害是如此,对法定犯如逃税、贪污贿赂、渎职也如此。这种情形下,辩护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面对的涉嫌犯罪者,就大都是人们口中的“坏人”了。至此,结论已出,律师可以为“坏人”辩护,应当为“坏人”辩护。如果律师只选择公众口中的极少数“好人”(被舆论认为是受冤者)做辩护,辩护律师的职业群体也就无法存在了。

 

所以在探究真相上,要经过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共同努力,尽可能还原事实,尽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使被错误追诉的“坏人”还原为好人,使情有可原的“坏人”减轻责任,减少负面评价。归根结底,法律工作者可以有内心的喜恶,但不能有法律上的好人、坏人概念,而是应当只以事实和法律作为指控、辩护、裁判的尺度

 

这些年经历了不少“坏人”、“恶人”还原为无辜者的案例,后面章节中我会逐渐讲到。但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明显感受到舆论和控方人员对“坏人”先行定义所带来的公正审理压力。在北京一起故意杀人、放火案审理中,公诉人很不解地问我,你真的认为不是他杀的人吗,你为什么要为一个杀妻者解脱?这种情感的力量,有时难免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带来主观定罪的后果。

 

还有一种情况,是真的遇到了情感上不太好接受的所谓“坏人”的时候。除了我主张的律师有拒绝代理的权利,有时候也会出现例外。即便不是为了保护有严重品格缺陷的当事人,仅仅为了程序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些律师也会义无反顾地走上辩护舞台,为法律而战。

 

2008年年初,河南一委托人找过来,说亲属被指控强奸了一二十个未成年学生,一审判处死刑,想委托我做二审辩护律师。我一听这样的案情,就头皮发麻,迅速拒绝了委托请求。但委托人比较有文化,懂情理,坚持不离开律所,还对律师的情感表示理解,讲明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侧重于要求律师改变结果,而是主要解决案件审理程序不公正的问题,说当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不能阅卷,到法院审理时还是不能阅卷,直到开庭当天,才在法庭上临时看到了一部分案卷,然后一边看着卷,一边辩护,开完庭就判决了。家属对这个过程很不服气,认为至少要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法律权利,审理程序要认真、慎重、合法,要让被告人充分说话,让律师充分辩护,即便最后还是判处死刑,也要让被告人死的明白。

 

我听了很震惊,就临时答应了委托,先去河南了解情况,还特意会晤了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这位当地的资深律师证实了委托人所说的情况,就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权利、律师权利都被严重侵犯了,以至于很多指控事实没有查清,稀里糊涂就给判了。

 

后来我正式介入二审,在这个案子里花费了很多功夫,把一审缺失的程序基本找补了回来,当事人的辩解和律师的声音得到了重视,还通过媒体做了一些说明和呼吁,虽然最后没有改变死刑结果,但在一定程度上让大家关注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让社会听到了对于案件的不同说法,也许会对当地过于偏重“实体正义”的司法习惯有所冲击。

 

违法即坏人,这既反映了老百姓的自然判断,也反映了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无论群众或者司法人员如何评价当事人,作为律师,不容辩驳的做法是,一旦接受委托,就应当坚定不移地站在当事人一边,成为当事人与公检法进行专业对抗的同盟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天平不至于无限地向公权力一方倾斜,避免辩护律师成为帮助指控当事人的国家机器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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