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 两个遭遇挫折的典型案例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8-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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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两个遭遇挫折的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1-08-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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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道路大都有些坎坷,从不太稳定的青年律师变为老成持重的“老律师”,成长过程往往需要付出很多代价,有的代价可能超越了正常的物质精神损失,给律师带来刻骨铭心的教训,在将来的执业岁月里难以忘怀,甚至在心理上形成永久的不安记忆。
我选择把这样的故事讲出来,与其说是为了提醒别人,不如说是为了不断警醒自己。律师和医生一样,肩负着当事人的生死之责,任何时候都需要这种来自内心的警醒。
第一个案例,是民事执行案件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的故事,发生在我前面讲的第一个有成就感的案件之前。我在做实习律师的时候,主要是随团队处理证券法律业务,间或可以跟随正式执业律师办理少量的民事、刑事案件。有一次,一个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了我,我征得律师团队主管同意后,挂着有正式执业证的其他律师名义接手了案件。案情大致是,北京通州区一家面粉厂在经营中发生借款,但长期经营不善,为了偿还借款,老板就拆东墙补西墙,以高价收购了很多农民的粮食,一部分用于偿还旧借款,一部分用于面粉厂继续经营,试图改善经济状况,尽快还清借款。因为收购多了不能及时支付农民收购款,就被民事起诉到通州区法院了,法院判决偿还购货款,并进入执行程序。因面粉厂无款可还,执行庭就按照司法程序拘留了老板,并告诉老板亲属,如果还不能完成执行款项,下一步将按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入刑。
老板被司法拘留后,委托人找到律师,认为过于冤屈,希望不要让案件进入更严重的程度。我听了情况介绍,也认为老板是正常收购,是否属于高价难以判断,关键是他没有转卖粮食获取不法利益,也没有逃跑躲避债权人,而是把粮食真正用于面粉厂的生产经营,认为通过继续生产经营肯定能陆续还清借款,支付收购款,法律上人情上都应该给他机会。
我第一时间赶到法院,见到了负责本案的执行庭庭长,在递交书面申请的同时,向庭长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请求,即当事人与债权人是正常买卖或借贷关系,没有异常行为,现在只是暂时遇到了困难,应该让他回家继续经营面粉厂,获得缓机后还清款项,如果一直羁押他,面粉厂就黄了,债权人的权益更得不到保障,最后将导致两败俱伤、大量农民收不回粮食款的结果。但庭长似乎没有耐心听我的意见,很快就打断我的话,说只要不能按期还款,就是犯罪,不但按拒不履行处理,还要马上移送公安,按照诈骗定罪。我则认为如果涉嫌诈骗犯罪,就应该在审理期间移送,不宜到了执行阶段再改变前面的案件性质,所以不太相信他说的话,好像一个人随口一说就能随意操纵司法似的,劝他考虑执行案件双方的共同利益,考虑社会效果。
我回来后,救人心切,通过一些方式反映了这位庭长的简单化执法言行,希望法院能够体察案情,无论是在法律之内还是之外,都不能就案办案,即便是从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出发,也不应当把面粉厂老板按照犯罪处理。
不幸的是,没过多久,公安局就接到了法院的转交函,对老板按照诈骗罪立案了。后来我虽然历经艰辛进行辩护,但终究没能扭转局势,面粉厂老板被判了重刑。
老板没钱还款,但可能也只按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入罪,现在变成了诈骗,教训在哪儿?本来是为了减轻罪责,最后变成了加重罪责,这让我陷入苦苦思索,纠结不已,并对以后的执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我当时反思的,一是民事案件包括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居然可以不是在性质上一成不变的,这对于律师思考案件的性质和转化风险,做出有效的分析和预防方案是个考验;二是既要体谅法院面对涉众案件的压力,协助他们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同时也不能小看司法工作人员的“任性”,特别是在他有哪么一丁点儿法律依据和道理的时候,因为他掌握着权力的转化,应当更加耐心地善意沟通,不能无谓地用自己的血气方刚对抗权力;三是应该主动提出更多贴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包括劝说当事人及其家属砸锅卖铁也要归还一部分款项,体现诚意,缓和矛盾,不能在已有的矛盾中再度加剧矛盾,最后导致矛盾发展到脱离法律。
这个教训非常深刻。在后来我接受咨询的一些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中,我都按照上述的反思,通过建议拿出债转股方案、分期还款措施等,化解矛盾,获得理解,使案件在各方面得以舒缓。
第二个案件,是一个被迫自卫的年轻人出乎意料被判处死刑的故事。那是在我刚刚成功救下大学生马某不久,又接手了一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个二十岁出头的浙江男孩,在北京一家高档餐厅做厨师,他的厨艺证书显示这是一个很有才华和发展前途的年轻人。在打工期间,这位年轻厨师认识了一个女孩,开始追求她。但这个女孩同时还有一个追求者,也是一个外地来京打工的青年。两个追求者由此发生了矛盾,女孩则试图协调解决。某一天,三人约好了在一家餐厅谈谈,见面后年轻厨师和那个男青年先是喝了很多啤酒,不安的气氛随着酒瓶数量的增加也急剧增加。饭局临近结束,两人开始争吵起来,继而男青年先开始动手殴打厨师。厨师身材矮小瘦弱,打不过身高马大的男青年,就往餐厅外逃跑,但男青年紧追不舍,继续殴打。情急之下,被打得无处可逃的厨师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厨用小刀进行自卫,对着男青年乱刺乱划,男青年不幸被刺中了动脉,后来没有能够抢救过来。厨师到案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我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女孩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口供都能互相印证,证实被害人不但先动手打人,还对躲避的被告人紧追猛打,被告人在躲避不能且没有还手之力时才掏出小刀反抗,那把小刀是他平时工作时雕刻菜花使用的工具。我信心满满,认为厨师是典型的防卫过当,最多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没有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以及没有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是肯定错误的,厨师的性命基本不用担忧。
我按照惯常做法,主动找公诉人沟通,试图取得她对律师观点的认可,至少放弃要求法院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遗憾的是,公诉人不为所动,坚持认为是互殴,是放任性的间接故意杀人。我又试图通过法院联系被害人亲属,看看能否通过赔偿取得谅解,但被害人亲属没有答应。事已至此,开庭在即,我依然相信在如此清楚的证据面前,法庭会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和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庭审时,略微出乎意料的是,公诉人除了坚持自己观点,在态度上还非常严厉,声色俱厉地坚决要求判处死刑。我越进行辩驳,年轻的公诉人的态度越严厉越坚决。
不久,宣判了。果然如公诉人所要求,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的那份震惊之情,可想而知。
当事人和家属继续信任我,委托我做二审辩护,我也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二审法院,相信二审能给个符合事实的判决。但,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那个时候,死刑复核权还在省市,高院的死刑裁定,就相当于死刑复核,年轻的厨师很快就被执行死刑了。
我记得自己当时的心情,错愕,难过,自责,那一阵子还经常做恶梦,梦见我会见了几十次的那个帅气的年轻厨师对我微笑时的鲜活样子。以后多少年里,我都尽量回避去回忆这些情节,但又无法控制自己的大脑,总是经常浮现出厨师的年轻面庞,以及他谈起案件前途时的充满希望的眼神。
在我刚独立执业的第二年,短短一年内,马某故意杀人案辩护成功,厨师故意伤害案却遇上滑铁卢,这种过山车似的心理历程,一二十年过去了,依然记忆犹新。思想包袱之重,使我在此后十多年时间里,没再接手过一起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委托。
我多次总结自己在这个案子里的表现,发现错在了好几个地方。一是过于自信,相信检法,没有预估到检法居然能囫囵吞枣地得出那样的结论,居然能那么轻视一个年轻人的生命。二是被害人亲属不接受赔偿,不谅解,到底是真实的,还是办案人没有传达到?为什么我自己没有穷尽一切方法,去寻找联系方式,去亲自沟通呢!即便沟通不了,是否可以筹集资金,把资金放在法院,随时可以赔偿被害人,以求得多一点儿理解呢!三是没有采取更多的措施,去感染检察官、法官,去影响他们的不当观点。包括及时向检法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反映错误指控问题,让被告人父母多来法院进行求情性的陈述和强调,在一审判决后及时请求媒体呼吁少杀慎杀,珍惜那些并不是罪不可赦的年轻生命,等等。
失败是成功之母。这些反思,无疑都体现在了我后续代理的所有案件中。面对不可控的司法因素,即使在专业上再有道理,也永远不要信心十足,相反,要充满疑虑,做好最坏的预案。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对于被害人或者亲属不接受赔偿和民事和解的情形,要主动多去跟人家交流,特别是随着时间流逝,被害人亲属伤痛减轻之后,更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沟通。找不到联系方式时,要想尽一切办法,寻求见面机会。实在无法见面沟通时,可以劝说亲属把力所能及的赔偿金交给法院,让法官代为转达认错和赔偿之意。在后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我就运用了这个方法,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另外,在如何通过有效的正当途径影响可能已先入为主的检法人员观点方面,我也穷尽途径,尽量考虑对方的年龄、性别、学历、经历、前途等因素,采取能影响其主观心态的辩护方法等等。
时过境迁,现在法治环境大大好转,死刑复核权也早已经被最高院收回十多年了,少杀慎杀概念深入人心,判处死刑的案例越来越少。但每每回想起执业初期时的情境,还是禁不住感慨。刑案不同于民案,没有通过执行回转的机会挽救生命或自由。像大学生马某、年轻厨师这样的涉及生命去留的案件,如果亲属有足够的实力,我想他们是不会轻易委托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律师的。但请不起大咖的当事人,又何止于他们两家呢。现在各地法律援助制度要求执业三年或者五年以上的律师才能代理死刑案件,是很有道理的。对于年轻律师,即便执业三五年,我还是建议不要轻易接手死刑案件,因为这个责任太大了,辩护也太复杂了。如果遇到不可推脱的类似案件,又可能像我当年一样一方面经验不足,一方面充满同情、激情,干劲十足,那么就应该在积极工作的同时,持特别慎重的态度,面对生死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多多求诊问医,做出最全面的辩护评估,做好最详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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