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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章 | 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沟通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10-0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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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 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沟通

  • 发布时间:2021-10-0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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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诉讼地位的参与者,是狭义上的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是最终有权决定委托律师的人。因此,要顺利建立委托关系,并从头到尾把案件委托事项办好,需要既和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也要和狭义上的当事人沟通顺畅,配合默契。两个环节中有一个缺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都可能解除委托关系。

 

跟当事人如何沟通,是律师们不断探讨的话题,是青年律师在执业中比较挠头的一个事情。法律知识很过硬的律师,不一定能取得当事人信任、委托和认可;律师办理案件尽职尽责,花费很多心血,等案件裁判之后也未必让当事人满意。所以,研究如何从咨询、谈判开始,到建立委托关系,到跨越几个诉讼阶段的磨合,再到最后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对律师就至关重要。

 

在服务宗旨上,顾客是上帝,律师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全心全意保障当事人利益。但在做具体业务时,民事律师与刑事律师对待客户的关系应当有所不同。对于非诉项目、民事诉讼,客户的需求是明确的,目标是单一的,所有的律师服务都是以客户需求或者目标为导向,律师服从客户的特点多些。而刑事案件的目标,或者说争议的标的,与非诉、民事不一样,刑事当事人自己很难明确应该追求什么诉讼目标,只是简单地抱有洗冤、少判、早日与家人团圆的强烈愿望,在专业判断、诉讼经验、证据提供等方面,都没有能力指导律师办案,无法像民事当事人一样与律师平等对话。

 

从另一个角度看,民商的裁判结果只影响经济因素,最多还有名誉,即便结果不利,也是可以通过再审等予以回转的。但刑事案件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自由与生命,人关押在那儿出不来,或者被执行死刑了,都不可回转,即便十年后司法机关纠正错案了,也找不回失去的自由和生命了。最后还有一个观察角度,就是民商案件中,律师的立场和观点都必须与当事人完全一致,但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发表独立观点,并经常出现律师和当事人有意分工合作、在法庭上发表完全不同观点的情况。

 

所以,在刑事案件上,我从不主张与当事人有形式上的平等,更不主张把客户的意见当圣旨。真正想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刑辩律师的定位就应当是专业主导型,不能是雇工型、服从刑。要保持专业性、责任心都“凌驾”于当事人意志之上,有自己的独立判断、独立战斗策略和方法,保持主导地位。有的律师担心失去案件,从一开始就跟着当事人思路走,尽其所能地满足客户的所有要求,不坚持自己的辩护思路,不拒绝无理甚至违法要求,这样表面上看很“尊重”当事人,服从当事人安排,实际上律师没有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发挥专业优势,除了地位被动,更关键的是因为辩护偏离了专业判断,最后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损害,当事人恐怕也照样不满。我在好多案件中,包括著名的李某某案件中,看到当事人主导律师、律师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去辩护,最后都没有取得好结果,当事人对律师极不满意的情况。

 

在建立委托关系的初始阶段,这种专业主导型首先体现为要在律师的主场谈案,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心理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企业家客户、高官家属。如果当事人是民事、非诉心理,甚至是老板心理,就会要求你上门提供服务,其实他没有下功夫研究你是谁,值不值得委托,只是像以往招标一样坐在那儿等你来汇报思路方案,一天能见上十拨八拨律师,最后再决定用谁。你是普通的投标人,十之八九不中,中了也已经形成了服从型地位。如果是为了家人、企业安危的真正求救者,就会提前认真联系、研究哪个律师合适,选中了你做重点候选人,就会上你的门寻求服务。这是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的特点之一。

 

接受家属、企业委托后,与当事人的沟通应当循序渐进,有耐心,有方法。比如初次会见时,可能面对律师有无作用的质疑,对辩护观点差异的怀疑。对此,律师首先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涉案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几种情况下可能分别涉及的罪名、法律和后果,本案的几种可能性出路,律师能起的独特作用,做到胸中有数,面对当事人的疑问和观点,对答如流,果断干脆,毫不犹豫。对于当事人要求频繁会见的,如果不是案件需要,可以建议增加聘请一个生活会见律师,交叉会见,而不必在会见次数问题上发生争执陷入被动。当事人要求传递物品,带话,也不要一棍子打死,啥都以违法违规拒绝,完全可以合法地变通处理:信件出示一下,但只宣读,不传递;可以带话,但以案外为主,不能超过底线,不能帮助做伪证。

 

当事人可能首先关心的就是办案思路是什么,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律师有什么工作方案、应对方案。律师要通过会见、访谈等方式尽力了解案情,把复杂问题剥茧抽丝,提炼出核心事实和主要法律,进而做出预判性的现有案情和发展方向分析,在此基础上合理引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并留有余地。既要给当事人信心和勇气,又要引导其暂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要求,提醒案件过程中的各种可能和案件结果的各种可能。在目标上,可以做出保守、正常和乐观的三类估计,既不要过于悲观,在前途上打击当事人,也不要过于乐观,让当事人觉得肯定能有很好的结局,有意无意把最好结果当成律师的承诺。

 

在确定案件的辩护方案时,律师也要循循善诱,不能产生对抗冲突,而要运用经验和能力,逐步折服当事人。对当事人不正确的辩护方向,要通过沟通和说服,进行纠正;也可以建议采用默契配合方法,在意思一致情况下,各自辩护,比如当事人不翻供,认罪,但律师从证据规则、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角度做无罪辩护。这些沟通过程要在会见笔录中注明,让当事人签字。当事人坚持翻供,或者坚持律师无用,或者坚持自己辩解角度,都可以先容忍,让当事人先保留这些不同观点,等待合适时机,再行说服。对当事人比较强势,倾向于坚持自己观点,甚至安排律师具体工作的,则要区别对待。有的可以配合,有的要善于拒绝。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律师的专业主导,可以先让其尝试其他的律师,失败了再回头;必要时,就需要提出解除委托,让他更换律师。总结一下就是,律师要善于引导,善于说服,保持主动地位;态度该硬就硬,获得尊重,越软越容易被认为无底气,带来不满意。

 

2015年的时候,我带着分所一名年轻律师,接手了一个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贪腐案件。初次会见时,当事人仰坐在椅子上,眼睛下视,说我没要求家属请律师,更没要求请北京律师,你们律师能有什么用呢?我是先被抓到北京问了很久,又放到本省的,这都是上面定下的事情,什么专业什么对抗都是没有用的。我就讲了上面也讲法律啊,至少要求下面讲法律啊,你过去不讲法律不重视律师,才出的问题,要改变思路了,你看这次会见就是我们交涉了反贪局好几次,才在刚侦查不久就让律师会见你的,也算是法律起了作用;我们可能没法把你救出去,但如果办案程序有问题、事实和证据有问题,我们可以帮你反映和辩护,让你减轻处罚,或者围魏救赵,让你同样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爱人早点出来。交流大半小时后,尤其听了一些正反案例,当事人的眼睛越来越放光,身体也逐渐从仰坐,变为了正坐,再变成了前倾,与我们面对面越来越近,并顺利签署了自己的委托。后来,在我们努力下,他达到了最主要的目标——被指控共同受贿四百余万元的妻子判了缓刑。直到现在,他和家属还在与我保持联系,交流后续申诉等事宜。而与我一同代理该案,当时面对“高官”不知如何应对的年轻律师,从此案后经验增长很多,又和我一起或者自己单独代理了一些重大案件包括省部级官员案件,现在已成长为省级律协的最年轻领导。

 

在取得当事人的委托确认后,如果当事人有案外要求,律师既要照顾他们的正常心理需求,妥善处理案外要求;又要注意法律界限,在介入方法上和程度上适当把握,不能出格。比如,对寻求社会资源找关系的,你可以按照他的要求指指路,要找就找哪个部门的领导才可能有用,别把管辖关系搞错了。这是国情,你要理解当事人,但不要介入,最后有用没用的是当事人的事情。如果你一味反对,万一案件结果不好,当事人就会怪罪,说你辩护不行,还耽误了我们找领导解决。但在指路之前,一定要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提醒,时代不同了,找关系很可能起不到正面作用而是起到反作用。对坚持走人情案路线,把工作重点放在找关系上、拒绝律师进行专业对抗、据理力争或者采取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等工作方法的,你可以让他们先行尝试,自己去做,等着他们碰钉子之后,回过头来再跟着律师走,不宜在当时过于坚持自己方法,导致矛盾加剧,损害信任感。同时,律师要充分告知当事人贻误时机的后果,并记录在案。现在微信成为日常交流工具,可以及时把对话保留下来。

 

除了主导关系,律师还应该是优秀的心理抚慰师,对嫌疑人、被告人和家属进行心理辅导,做好情绪上、心态上的按摩。我每次出差,在会见前后、取证前后、开庭前后,都要跟家属们做在一起,针对他们的疑惑进行解答,针对他们的建议进行甄别和落实,甚至帮助解决家里因为案件产生的诸多次生问题,包括公司危机、是否离婚、孩子上学受到影响而弃学、老人病危、家属试图自杀等。家属们都是愿意主动拿最好的酒招待我,听我漫谈,因为我在对话中,给他们解决了很多案内案外的问题。这些貌似不是工作的工作,价值非常大,除了案件上的信心鼓励,更多是解决人生的心理障碍等。这是对辩护工作的有益补充,也是取得充分信任的必要途径,一方面能让当事人和家属配合工作,别因为急躁、轻信司法掮客、耍小聪明串证、违法上访等干扰律师的辩护规划,对案件结果有好处;另一方面也是人道、救济的责任,通过深度交流让一家人解除压力,走出阴霾,迈向光明。有些律师不耐烦接听家属电话,不愿亲自会见当事人,开庭前后也不愿与当事人和家属多做交流,导致当事人一方云里雾里,既配合不好辩护工作,比如根据律师提示去寻找有利的线索和客观证据;也不知律师究竟做了什么,是否已尽力而为,对律师的工作产生怀疑;还导致不知道案件走向,十分迷茫,以致出现当事人和家属因为着急而自行决定做出一些错误决策。

 

另外还有很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限于篇幅,以后再另辟篇章专门叙述,包括上述的心理按摩师问题,当事人要求翻供问题,当事人与家属意见不一致问题,当事人要求舆论公开问题,等等。总之,取得当事人信任是第一位的,但前提是律师要有专业经验,要坚持职业道德,要辛苦付出,真诚交流,把当事人利益而不是当事人意见作为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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