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趋利性执法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电子证据业务中心顾问刘品新教授,在星来民行刑一体化公益大讲堂第三期活动中,就趋利性执法与涉案财物处置规范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本文基于刘教授的演讲内容,梳理了趋利性执法的现象、识别方法及治理路径。

一、多元的“驱动力”:谁在推动趋利性执法?
趋利性执法的驱动力并非单一的经济利益,而是一个由集体到个体、由明到暗的复杂系统。
(一)集体驱动力:三个关键主体
(1)公检法机关自身:其驱动力直接体现在“罚没收入”与“考核指标”上。某些地区的罚没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成为地方财政的“钱袋子”。同时,为完成年底结案率或专项打击行动的考核指标,办案机关可能集中处理特定类型案件,导致司法活动变形。比如,某些地区在某日会突击审理一批醉驾案件,以求“高分”通过考核。
(2)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是另一大驱动力。为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地方政府可能动用司法工具进行干预,早年引发广泛关注的“鸿茅药酒”案便是例证。此外,还形成了“北方政法机关办南方企业”“西部办东部企业”等跨区域办案现象,其背后往往是地方经济利益的角逐。
(3)隐蔽的“社会机构”:这是最复杂且危害最大的一环。一系列游走在司法环节周边的商业化机构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线索公司:主动“养案”,甚至通过在网络发布免费资源引诱用户使用,再监测报案。
配侦公司:名义上“配合侦查”,实则贯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被形象地比喻为“配侦公司做饭,公安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
鉴定机构:某些机构出具的报告屡次突破技术标准,直接回答法律定性问题(如直接鉴定某场所为“赌场”),且无论报告质量多差,都能通过多次“补充鉴定”持续垄断鉴定业务,其背后是高昂的经济回报。
处置公司与白手套公司:负责罚没资产(如数字货币)的变现,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利益输送提供合法外衣。
这些机构往往同属一个商业实体,同时设立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等,形成一整套司法“服务”闭环,对司法公正构成严重威胁。
(二)个体驱动力:从办案人员到地方官员
在个体层面,驱动同样存在。具体办案的干警可能通过“特勤费”等方式从案件中获利,或追求职务晋升。公安局长作为地方副市长,可能面临招商引资压力,从而出现“以办案来招商”的畸形现象。此外,掌握财政审批权的领导,也构成了利益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二、两大操作模式:“远洋捕捞”与“抓商引资”
在实务中,趋利性执法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
(一)“远洋捕捞”
指某些地方的办案机关跨越辖区,到外地(甚至国外)进行大规模抓捕。这种行为本身在符合一定法定条件下是合法的跨省、跨国办案,但一旦其动机是为了“捞人取财”、扩充本地财政,就演变为破坏司法生态的“趋利性执法”。在某案中,甚至出现动用大巴车将涉案公司大量基层员工一并带走、以迫使老板就范的情况。
(二)“抓商引资”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模式。具体操作是:抓捕企业老板后,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以“解套”为条件,要求其向当地投资项目。过程往往是“无缝对接”:先刑事拘留,后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随后办案方出面“说服”企业老板投资,一旦签订投资协议,便转为取保候审。曾有案例报道某地通过此法“引进30亿项目”,这种将司法权与地方经济利益直接捆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中立性。
三、识别与治理:如何捍卫司法纯洁性?
(一)专业识别:用电子数据穿透迷雾
识别趋利性执法不能靠感觉,而应依靠专业的电子数据审查:
(1)审查立案前的数据:核心证据(如数据库文件)的生成或修改时间若早于立案时间,则极可能是“配侦公司”提前介入的结果。
(2)审查抓捕当天的数据:重点分析抓捕当天产生了哪些异常数据。曾有案例通过公司监控视频发现,抓捕现场有身着便服的“配侦公司”技术人员在场操作,并亲口承认“我们是来帮忙的”;之后律师发现指控的重要数据是当天从外部植入的,这直接坐实了栽赃陷害。
(3)审查全程参与的第三方机构:如果一个案件从侦查到起诉,所有关键的鉴定均由同一家机构实控或关联的不同机构完成,这就需要高度警惕。
(二)系统治理:切断利益驱动的根源
治理这一顽疾,需从制度层面多管齐下:
(1)切断利益链条:严格规范罚没收入的归属与使用,优化财税分配与司法经费保障机制,让办案机关“吃饱饭”,无需“找饭吃”。
(2)完善管辖制度:在制定网络犯罪管辖规则时,不仅要明确“谁能管”,更需建立“消极管辖”制度,明确规定在存在“抓商引资”等利益牵连的情况下,该地司法机关应回避管辖。
(3)清除“配侦”灰色产业:必须明确,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事业,绝不能成为一门生意。应立法禁止商业机构以“专家”身份全程渗透司法环节,这严重违背了回避的基本法治原则。
(4)强化惩戒追责:加大对违法办案人员的司法追责力度,同时建立对不法“配侦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处罚机制,对基于利益驱动干预司法的党政领导同样要严肃问责。
四、结语
趋利性执法现象,是寄生在法治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它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根本上侵蚀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揭露与分析这一现象,并非为了否定中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而是为了以更大的决心与勇气,通过深化制度改革,铲除其滋生的土壤,最终捍卫司法的纯洁与权威。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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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特聘顾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证据学、电子证据学、网络法学、网络安全法、大数据智能法治。
长期致力于法学与信息科学的交叉研究和中国“电子证据学”新学科的创建。撰写了《电子证据法》《电子证据法研究》《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美国电子证据规则》《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国外电子证据适用指南选译》“六部曲”,并探索设立“电子证据学”“大数据智能司法”“网络犯罪治理导论”等新型课程。
除了潜心学术研究,还以专业律师、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仲裁员等兼职身份走进案件办理的一线,由此获得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驱动办案变革的独特机会。
研究领域:
侦查学、物证技术学、证据学、电子证据法、网络法学、大数据智能司法、网络犯罪治理

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7层
武汉分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国际中心10层1001室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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