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但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这三类罪犯来说,减刑假释或许不是“按部就班”就能办的,从实体条件到办理流程与普通犯罪相比都更为严格,实操中稍不注意踩了红线,就没机会了。


 

我们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有实际办案的经验,把三类犯罪减刑假释的核心依据、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不能碰的禁忌都进行了整理和解读,供相关从业者和家属们参考。


 

一、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的基础规定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但这些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逐渐发布了一系列专门的文件,详述各种细节、步骤要求。我们按生效时间整理了核心的有效规定: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核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13.09.11

新旧规定衔接,优先按对罪犯有利的执行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14.01.21

从严定条件,建备案审查,严查司法腐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2014.04.04

明确三类罪犯范围,集中关押,从严考核,提级审核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14.06.01

规范审理流程,公示、开庭都有明确要求,裁定书上网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06.23

职务犯罪分等级备案,厅局级报最高检、县处级报省级检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08.01

全程监督,明确审查、纠正违规和责任追究情形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修订)》

司法部

2014.12.01

监狱审批流程,与法院检察院对接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17.01.01

按刑期、罪犯类型确定减刑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财产判项和悔改表现挂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19.06.01

专门针对贪污贿赂罪犯再加严,不悔改、不履行财产判项的,不许假释、一般也不减刑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21.12.01

不看表面分数,要实质审查改造表现,严格审核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5.01

财产判项履行是认定悔改的关键,区分有能力不履行和无能力履行的情况


 

 二、全流程拆解:监狱申报、法院裁定、检察院监督


三类案件的减刑假释,秉持着层层把关的原则,从监狱启动申请,到法院最后下裁定,每一步都有严格要求,检察院还会全程监督。


 

(一)监狱提请:是否能上报,全看这几步


 

减刑假释的第一步,是由罪犯所在的监狱启动,表现合格是基础,在监狱正式上报法院之前,监狱要层层审核、公示、征求检察院意见。如果是死缓、无期徒刑案件,需要先经过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核。具体流程其实不复杂,但每一步都有相应规则:


 

1. 先由分监区(或监区)的民警集体开会讨论,若认为符合条件,则先提建议;接着报到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审过了再交给监狱专门管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 刑罚执行部门审完没问题,就提交给监狱的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这个委员会至少9个人,都是监狱各部门的负责人。


3. 评审通过后,必须在监狱里贴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罪犯姓名、罪名、刑期、减刑假释原因,都会公示。在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都能提,只要提了,监狱就必须复核。


4. 公示完无异议,监狱则把所有材料报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但监狱不采纳,监狱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把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法院;
 


5. 最后由监狱长办公会决定,若决定提报则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包含减刑幅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把所有材料一起报给对应的人民法院(死缓或者无期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的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必备材料

基础表格:《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相当于正式的申请表格;

会议记录: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的书面记录,必须所有人签字确认;

法律文书: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如果之前减过刑,裁定书复印件也得有,证明原判情况和过往减刑记录;

表现证明:平时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年终评审表、奖惩记录;

核心依据:能证明“确实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比如退赃的收据、揭发他人犯罪被查证的材料;

假释额外材料:如果是办假释,还得有县级司法局出的《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报告》,也就是看罪犯老家的社区是否愿意接收,类似于社会危害性评估。


 

申报门槛:啥样才算“合格”,能启动申请?


 

想让监狱启动提请,核心得满足“确有悔改表现”;如果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则更有优势。但这两个认定标准都是法定的。


 

确有悔改表现:不只是口头说认罪、在监狱里不打架遵守规矩、参加学习劳动就行,关键是要主动退赃、协助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要是想靠关系、找门路减刑假释,则不会被认定为“悔改”,会被一票否决;

立功表现:比如在生产、科研中做了技术革新,得到省级以上部门确认属实;或者揭发监狱里其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表现:这个要求更高,比如发明创造得到国家认可(小改进可不算);或者阻止了别人的重大犯罪,比如拦住同监的罪犯杀人。


 

特别提醒:靠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立功线索,一律不算数。


 

(二)法院审理:是否能成功,有相应标准


 

监狱把材料报到法院之后,对于三类罪犯,法院不会只看监狱的考核分数,而是会实质审查,还必须开庭审理1,从严把握减刑的标准,一点都不会放松。


 

1. 审理主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审理;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由高级法院审理;


 

2. 审理规则:法院立案后5天内,必须把案件材料上网公示,公示期5天;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检察院会派人出庭监督,还会通知罪犯的管教民警、同监室的罪犯等可能作证的人参加。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1个月内出裁定,案情复杂的最多延长1个月。


 

3. 减刑标准和幅度:比普通罪犯严很多,具体幅度都被规定得很明确。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一次最大减刑幅度,都有明确的数字要求,比普通罪犯严不少,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罪犯,还有额外的从严规定:


 

原判刑罚类型

最少服刑多久,才能申请减刑

一次最多能减多久

两次减刑之间,最少隔多久

不满10年有期徒刑

2年以上

不超过1年

1年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年以上

不超过1年

1年6个月以上

无期徒刑

3年以上

减为20-22年有期徒刑

2年以上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

3年以上

减为23-25年有期徒刑

2年以上

贪污贿赂罪犯(特殊从严)

不满10年:2年以上;10年以上:3年以上

不超过1年

不满10年:1年6个月以上;10年以上:2年以上


 

4. 假释的要求


 

类别

具体内容

核心适用条件

1. 刑期门槛:有期徒刑执行≥1/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 年;死缓减为无期 / 有期实际执行≥15 年
2. 实质要求: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3. 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刑期限制

绝对禁止假释

1. 累犯
2.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 8 类重罪,判 10 年以上有期 / 无期 / 死缓
3. 有能力却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退赔、赔偿等)

可从宽假释

1. 过失 / 中止 / 被胁迫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 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3. 老年(≥65 岁)、重病、残疾且生活有着落
4. 改造表现突出;同时符合减刑 / 假释,优先假释

关键注意事项

1. 财产性判项履行是假释硬门槛
2. 减刑后假释:间隔≥1 年;一次减 1 年以上间隔≥1 年 6 个月
3. 假释撤销后一般不得再假释(漏罪自首 / 如实供述除外)
4. 终身监禁罪犯,不得假释


 

(三)检察院监督:全环节监督,职务犯罪须层层备案


在减刑、假释的过程中,怎么保证整个过程公平公正,不出现“暗箱操作”?核心就是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从监狱申报到法院裁定,检察院全程不缺位,而且对于职务犯罪罪犯,还有专门的分级备案制度,层层把关。


 

1. 全环节监督:监狱评审的时候,检察院可以列席会议,随时提意见;监狱申报前要征求检察院意见,检察院觉得不符合条件的,会明确说明;法院开庭时,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庭,要是觉得证据不足、减刑幅度太大,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法院下了裁定书后,检察院会在20天内审查,如果认为裁定有问题,会书面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2. 职务犯罪分级备案,级别越高,监督越严:原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比如原来的厅长、局长,减刑假释裁定后10天内,要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原县处级的,比如原来的县长、处长,要上报到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院会专门审查这类案件,发现违规马上纠正。

 

三、触碰红线将丧失减刑、假释机会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禁区”:


 

(一)财产性判项是硬指标,没钱给和有钱不想给,完全两回事


财产性判项就是法院判决里要求的:退赃、赔偿受害人、交罚金、没收财产。比如贪污的公款要退,诈骗别人的钱要赔,这是认定“悔改表现”的核心,一点变通的余地都没有:


 

1. 如果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藏钱、不退赃,甚至在监狱里高消费,一律不算“悔改”,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 如果确实没钱,真的履行不了,也不是就没机会了,得让法院出具“查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正式证明,这样才不会影响;

 

3. 如果故意隐瞒财产、转移赃款,或者在监狱里消费明显超标,即便后来补上了,履行了财产判项,也得等6个月后才能再申请。

 

(二)这些情况,就算表现再好,也绝对不能假释


1. 累犯:之前犯过罪,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2


 

2.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三)程序违规终身追责,全程都要留痕


整个减刑、假释的过程,所有的会议记录、材料清单、审核意见,都要永久保存,全程留痕,终身追责;若通过打招呼、施压等不正当手段干预减刑假释,办案的民警、法官必须拒绝,还得向上级报告。


 

四、律师能做什么


作为律师,目前尚无代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并非无可作为。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细则要求、实务经验,帮当事人找对重点、做好细节,从真实性、有效性方面把关:


 

1.提前梳理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帮当事人收集退赃、交罚金的完整收据;若确无履行能力,及时协助向法院申请出具“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

 

2. 审查立功等材料,确保真实合法:确认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是真的,比如技术革新要有省级部门的证明,揭发犯罪要有公安的查证材料,不能只是“口头说说”,还要排除靠非法手段获取的立功线索。

 

3. 有异议及时提出:要是发现监狱材料不全就申报、法院没开庭就下裁定,或者减刑幅度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及时协助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相关机关纠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问题:

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决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将已决罪犯从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看守所仅可代为执行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无期徒刑等重刑罪犯须依法送交监狱。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无期徒刑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以实际送交监狱执行之日起算,需在监狱执行满2年方可申报减刑,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不计入减刑执行刑期。——这就导致,实务中的重罪当事人会为了追究后端的减刑政策而放弃在前端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抗辩;毕竟,重大复杂案件的程序周期相对更长、会导致交付执行迟延从而延后减刑起算点。


 

总结:

其实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核心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并非完全不能减刑、不能假释,而是要求更严、程序更规范,既要实现刑罚的惩戒和教育作用,让减刑假释制度在阳光下运行,也要体现司法温度。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2 以一般累犯为例: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过失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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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星来所民刑行一体化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硕士。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入选ALB法律大奖“NARA年度管理合伙人大奖”,LEGALBAND中国女律师15强、新锐合伙人15强,商法The Visionaries 睿见领袖”,LexisNexis律商联讯精英榜等多个奖项。

多次在《人民检察》《中国律师》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荣登中华文化出版社《与法同行》书籍封面人物。系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学会(EXIN)数据保护官(DPO)&数据保护官(DPOPIPL)双认证律师。办理过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民交叉类案件及财产刑辩护的实务经验,擅长职务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尤其在电子数据审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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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资深顾问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拥有十余年的投融资领域法务及合规管理经验,从业以来专注于私募基金管理与股权投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反垄断和公司治理合规等,参与多个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重组项目全流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投后管理及风险管控等全方位法律支持,累计参与项目规模超百亿,服务客户涵盖知名私募基金、各类科技公司、制造业龙头企业等;李先生有敏锐的商业嗅觉和优秀的沟通协调能力,擅长将金融投融资专业法律知识与项目行业特点相结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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