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召开,会上强调,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重点词,“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


 

利用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民众对于这个概念已经并不陌生。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当然,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然而,上述行为的入罪风险虽已为公众所了解,但其组织者、参与者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仍较为少见,远不及传统黑恶势力认定之普遍。司法人员及律师对于四个特征的把握,还需要充分结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比如:


 

1、组织特征中,这类犯罪可能存在成员不熟识的情况,因为网络行为存在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通讯群组、邮件、网盘等”信息网络方式联络的情况,那么相比传统黑恶势力认定中多依据询问、讯问笔录的证据结构,现在可能更需要关注电子数据的提取、审查和认定。


 

2、经济特征中,利益的获取、分配及使用,同样存在更为复杂的形式,但金析为证基本解决了这个证据难点。


 

3、行为特征中,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一定是认定的基础。单纯的线上行为方式,在认定为非作恶、残害群众层面存在认定的难点,尤其是作为黑恶犯罪的认定依据。


 

4、非法控制特征中,相比传统黑恶势力认定中多运用询问笔录、信访、报警情况的证据结构,网络空间中的重大影响更为容易量化,可能具体实施下来,还要更为明确的标准或实践把握。


 

软暴力


 

在传统黑恶势力案件中,运用“软暴力”概念来对相关行为加以认定就已经较为常见,但实践中,仍有相当数量的行为人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误以为只要行为未上升为严重暴力,便可能不构成犯罪。在网络空间中,软暴力被界定为犯罪手段,进而用于认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的情形,必定会更为常见。


 

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符合“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的特征的,都可以进行实质认定。


 

关键词可能涉及的行业、领域


 

(一)借贷(网贷、现金贷)行业。资金的来源可能涉及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经营(职业放贷人)等犯罪,但大规模配套"软暴力"催收,就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进而认定为黑恶犯罪。


 

(二)催收行业(金融外包服务企业)。除了网贷、现金贷团伙的自贷自催,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提供债务催收服务,或者自购不良资产包进行处置的情况,如果通过电话轰炸、短信骚扰、PS淫秽图片、辱骂威胁、爆通讯录等软暴力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进而认定黑恶势犯罪。


 

(三)自媒体/网络传媒/公关公司等行业,利用微信公众号、论坛、短视频平台等自媒体账号,发布或转载企业负面信息,以"不付费就继续炒作"或"付费删帖"相威胁,索要"合作费""公关费",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进而认定为黑恶犯罪。


 

(四)网络水军/舆情操控公司等行业,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操纵虚假言论、炒作负面新闻、制造热搜、刷量控评,以舆论压力胁迫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进而认定为黑恶犯罪。


 

(五)"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组织等行业,有组织地利用电商平台规则或食品安全法等,以投诉、举报、差评、曝光为手段,向商家索要"赔偿款""封口费",或强迫购买其商品/服务,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进而认定为黑恶犯罪。


 

(六)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公司等行业,为黑恶犯罪提供技术支撑,如开发具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功能的贷款App、制作轰炸软件、搭建非法平台等。若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构成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重要的是,如明知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并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同样可能认定为黑恶犯罪。


 

(七)可能涉及强迫消费、劳务碰瓷及色情敲诈的其他行业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平台等,同样可能涉及违反上述涉及的各项罪名,进而认定为黑恶犯罪的可能。


 

办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会议强调,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黑恶的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


 

那么,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司法人员及律师要更为注意以下问题:


 

(一)管辖问题


 

1、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3、虽然司法解释中仍然包含最初受理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的规则,并且存在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基于上述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黑恶犯罪,相比传统黑恶犯罪,可能关联的有管辖权的机关相对更广。这种管辖上的灵活空间不宜被滥用或者扩大解释,应尽量以黑恶势力的线下框架组织、基本人员、线下行为等所在地为受理地,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时,也同样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二)证据问题


 

排除非法证据,是黑恶犯罪案件辩护中较常产生争议的问题。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黑恶犯罪这类型案件中,相比于传统黑恶犯罪,言词证据的比重会相对下降,(1)利益沉淀,资金走向,利润分配等资金情况;(2)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等情况;(3)四个特征对应的客观证据等情况;以上证据的把握和适用会给司法人员及律师提出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三)强制措施问题


 

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强制措施问题与管辖权的问题存在联动,比如管辖权如果更多适用网络行为的多点连接原则,那么很容易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那么是不是这类犯罪的办理就应该在指居适用的审查上更为严苛,可能是实践中需要更为关注的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问题,其实就是前述提到的法律规定和理解,以及行业内本来就该熟知的法律及规定,刑事政策并非新法,依法适用不能超出法律框架,侥幸心理和违法性认识错误本质上都不解决问题。依法依规经营,才能长久。


 

(一)正确理解法律的边界并在经营中适用。


 

(二)依法经商,停止“非法占有目的”的获利逻辑。


 

(三)即时整改违规、违法情况,并尽量修补行为影响。


 

(四)明确技术中立原则下的认知义务及责任。


 

(五)做一个善良的人,办一个良心的企业。


 

参考文献

ⅰ《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ⅱ《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ⅲ《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第三条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第四条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第五条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等规定。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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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唯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星来商刑业务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大医药(000788)独立董事,康奈尔大学、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白领与商业犯罪领域、合规领域,《Who’s Who Adviser Handbook 》中国区“商业犯罪和诈骗”领域法律代表,并屡获LexisNexis律商联讯、《商法》、LegalOne、Legal 500、GRCD、The Litigation、律新社等权威法律媒体与评级机构颁发的多项荣誉。擅长在疑难案件中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刑事、行政、刑民行交叉法律服务,在企业危机应对、环境保护、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有重大风险应急处理,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案件代理等。


 

排版:王   昕

审核:沈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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