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PREFACE

本文章仅代表笔者观点,不代表钱伯斯立场
随着经济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加,部分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由此引发法定代表人被追责、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后果。近年来,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涤除其身份的案件明显增多。其中,不少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虽曾任职但早已离职,仅因公司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持续受到公司债务风险的牵连。
新《公司法》第十条对法定代表人辞任及公司后续变更义务作出规定,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既往司法与登记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一、过往实践中的主要路径与障碍
(一)登记机关直接涤除路径的适用边界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后,如希望涤除相关身份,最直接的路径通常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但在实践中,登记机关并不当然掌握公司内部任职、离职及实际经营情况,通常难以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即办理涤除登记。虽然各地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并不完全一致,但总体而言,通常遵循以下处理逻辑:
第一,如当事人系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相关人员,登记机关在核实事实后,可能依法办理撤销或更正登记。例如,当事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他人用于工商登记,即属于较为典型的冒名登记情形。但自2019年前后各地工商登记普遍强化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及现场核验要求后,此类冒名登记情形已相对减少。
第二,如当事人系通过正常程序登记为公司相关人员,登记机关通常要求其提交公司作出的变更决议、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材料等文件。对于已经离职、与公司失去联系,或公司拒不配合出具材料的当事人而言,该要求实际上使其难以通过单方申请完成身份涤除。
(二)诉讼路径下的身份涤除及执行障碍
在登记机关以缺少公司决议、申请文件等材料为由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而公司又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的配合义务。但在既往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和裁判尺度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分歧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部分法院曾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及继任安排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不宜通过诉讼方式直接干预。但近年来,越来越多法院开始认可此类纠纷具有可诉性,并逐步支持已丧失任职基础的登记人员请求公司配合办理涤除登记。
第二,在无继任人选的情形下能否支持涤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要求辞任或涤除身份时,公司并未及时选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若允许原登记人员直接退出,可能导致公司登记信息出现空缺。基于公司治理连续性的考虑,部分法院曾依据《公司法》关于原任人员继续履职的规定,认为在新任人员产生前,原登记人员仍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生效判决能否顺利执行。即使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后续仍需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身份涤除。在此过程中,部分登记机关能够配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注相关涤除信息;但也有登记机关基于系统设置或登记完整性的考虑,认为在无继任人员的情况下,相关登记事项不宜直接留空,从而导致裁判文书在执行层面仍面临障碍。
二、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实践变化
(一)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机制的确立
为回应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中的现实问题,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该条规定实质上确立了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机制,并将公司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明确化。相较于既往仅能依赖公司内部决议或个案裁判推动变更的路径,新规为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登记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实体法依据。
事实上,在新《公司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纠纷的裁判态度已出现转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再审案件中曾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登记应当与实际任职状态保持一致;登记人员已不具备任职基础的,继续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缺乏正当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其涤除请求。
可以预见,在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在受理和审理环节的障碍将进一步减少。对于已经辞任、离职,或事实上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登记人员而言,其请求公司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涤除登记,将具有更明确的法律基础。
(二)登记机关协助义务的制度衔接
为配合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实施,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规则亦对登记机关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信息作出衔接安排。根据相关规定,因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登记备案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该规则有效衔接了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与后续工商登记执行程序。换言之,在司法裁判已经确认公司负有配合办理涤除登记义务,而公司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通过协助执行机制要求登记机关配合公示涤除信息,从而缓解既往生效裁判难以落地的问题。
从这一变化看,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已不再单纯依赖公司内部自治程序,而是逐步形成“单方辞任—司法确认—登记协助”的制度路径。司法实践与工商登记之间的衔接,也较以往更为清晰。
三、仍需关注的实践限制
尽管新《公司法》及相关登记规则为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提供了更明确的解决路径,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关注若干现实限制。
首先,对于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涉诉较多或存在执行案件的企业,工商变更或涤除登记仍可能受到客观限制。即使法院支持法定代表人涤除请求,登记机关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仍可能受到系统设置、监管要求及企业异常状态等因素影响。
其次,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当然导致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通常仍需结合当事人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直接影响债务履行、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因素进行判断。换言之,身份涤除解决的是登记外观与实际任职状态不一致的问题,而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则涉及执行程序中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的进一步审查。
因此,对于已经受到公司债务牵连的登记法定代表人而言,仅提起身份涤除诉讼并不足以一次性解决全部风险。在主张涤除登记的同时,还应围绕任职事实、离职时间、公司控制关系、经营参与程度及债务形成过程,系统组织证据,并同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相应限制措施。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司法和工商实践对于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及身份涤除的态度已趋于明确。相较于既往法院审查标准不一、登记执行衔接不畅的状态,现行规则为相关人员退出登记身份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通道。但在企业已陷入债务危机或执行程序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仍需与执行救济衔接推进,并以充分的任职、离职及未实际控制公司的证据作为支撑,方能实现风险隔离的实际效果。
作者简介
张炳旭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曾在头部律所执业多年,为国寿投资、万科、银泰投资、王府井、华彬投资等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领域,并持续深耕房地产、险资投资及生物医药行业。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及保险资金投资法律服务、企业常年法律服务。
杜佳虹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中心主任、创始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杜佳虹律师凭借专业实力入选多个权威奖项,荣登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对话律师》一书封面人物。对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破产重整及清算类案件、公司并购、企业合规等项目均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参与国央企、上市企业、大型民办企业合规整改建设及代表性、典型性的争议解决疑难案件,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并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多次接受新华网、中国教育电视台等采访,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实务专家讲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高校活动授课。
韩梅君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就职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超八年工作经验,曾代理数十起复杂、重大的诉讼与仲裁案件,擅长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对赌合同纠纷、私募基金及信托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曾为联想集团、正大集团、招商局集团、太盟投资等大型公司与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为客户构建体系化争议解决策略,从前端风险排查、谈判方案设计,到诉前证据整合、保全策略制定,至庭审攻防对抗与执行回款实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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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ambers and Partners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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