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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报告连载】律师执业风险预防

【合规报告连载】律师执业风险预防

  • 作者: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
  • 发布时间:2021-09-1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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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报告连载】律师执业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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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参与刑事合规工作的探讨

 

第四节 律师执业风险预防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已逐步在司法实践层面得到落实,《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也为律师作为合规不起诉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指导性规范。包含合规不起诉在内的诉中合规业务,连同此前实践中已存在的诉前合规、诉后合规,共同形成了现阶段律师办理刑事合规业务较为完整的上下游链条。

 

      作为一项在中国发端不久的新兴律师业务,刑事合规整体仍处于 “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前进阶段,尽管目前并无太多可循之规,没有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所出台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则,也暂无律师因办理合规业务被处罚、被定罪,但律师在参与刑事合规业务时仍需要高度重视其中的执业风险。一方面,刑事合规与传统意义上的合规不同,涉及的各项法律文书、意见等均有待积累与打磨,特别是该业务本身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或者潜在的刑事案件紧密相关,因此律师办理刑事合规业务应时刻重视参与业务及发表意见的“度”,防止因办理业务引发刑事风险;另一方面,刑事合规,特别是诉前合规及诉中合规,与涉案企业的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直接相关,涉案企业为了避免被定罪或被处罚,很可能将办理合规业务的律师视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甚至不惜动用一些法律之外的力量、采用违法违规的方法去影响律师办理合规业务的客观性、中立性。因此,律师办理刑事合规业务应当格外重视自身执业风险问题,把刑事合规业务办得合规。

 

      由于诉后合规业务,主要是针对已经被司法机关处罚之后开展的合规整改工作,通常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不大,故在此重点探讨诉前合规和诉中合规可能涉及的执业风险。

 

一、办理未涉罪企业诉前合规业务可能涉及的执业风险

诉前合规中涉及的一类业务是企业当下尚未涉及刑事案件,也不存在潜在的刑事风险,但企业为了开展新业务而委托律师就该新业务构建合规体系。律师办理这一类型的诉前合规业务,可能存在如下问题:律师帮助企业建成合规体系,但企业遵照律师建议开展业务后被司法机关认为涉罪,律师是否承担责任?对此,应重点关注企业拟开展业务本身的合规性。如果该业务本身就不具有合规性,无论企业或者律师采取何种方式、构建何种合规体系,都只是从表面上实现形式合规,但业务本身的内核仍不合规,不可能通过形式上的合规工作实现业务的合规性。如果律师在办理该类型刑事合规业务中对企业拟开展的业务是否合规出现认知偏差,很可能因为参与业务的办理而引发刑事风险。

 

例如,投标企业拟通过账外回扣的方式去谋取中标、获取业务机会,为使得支付账外回扣合规,而聘请律师去构建该业务的合规体系,律师如果着手开展该项合规业务,并搭建了一套体系,使得企业支付的账外回扣在表面上合规或不容易被发现,则律师后续很可能因为办理此项业务引发刑事风险,并可能被认定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期已发生律师被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真实案例。在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1]吉0523刑初54号)中,投标企业为如何安全不留痕迹地向招标单位负责人支付好处费而询问了一名律师的意见,该律师详细告知了投标企业如何去支付这一笔费用,最终案发,该律师被判决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有鉴于此,律师在办理前述诉前合规业务时,应重点关注、审查企业拟开展业务本身的合规性问题,避免因参与本身不合规的业务而被牵连。

 

二、办理涉罪企业诉前合规业务可能涉及的执业风险

诉前合规环节中,在企业本身确已犯罪,但未被公权力发现的情况下,律师能否帮助企业进行刑事合规,这种“整改”有没有法律风险?这一问题涉及诉前合规的另一类业务,即企业本身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但尚未被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此时委托律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该类业务目前是实践中被认为律师执业风险最高的刑事合规业务,律师能否办理该类合规业务具有较大争议。但目前,笔者暂未发现有律师因参与此类诉前合规业务而被处罚、或被定罪的案例。而笔者检索到的另外一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例,对此问题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律师参与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案中,林某律师被该恶势力集团聘请为法律顾问,并曾作为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林某律师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但经过一审,法院认定林某律师在担任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是代理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追讨债务、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某律师并不明知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被犯罪集团用来实施“套路贷”犯罪,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驳回起诉。

 

该案对于律师办理诉前刑事合规业务有以下几点参考意义:

 

1. 严守法律及执业规范是防范执业风险最关键的要素

上述案例反映出,无论提供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律师均须以《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相关法律及执业规范为准绳,特别是在提供试验性的刑事合规法律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才有可能避免在办理业务时被牵连入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上述案例中,若林某律师未《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则可能被认定为在“明知”的情况下违法提供法律服务。同理,律师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执业规范的情况下,提供诉前合规法律服务,即使被服务对象已经涉嫌犯罪,提供服务的律师也可能较为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2. 为涉罪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的情形

律师向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实际是向其提供某种帮助。而成立帮助犯要求行为人具有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其中,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该种故意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层面,帮助故意不仅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被帮助人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将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为被帮助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层面,帮助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双重意志,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帮助为被帮助人实行犯罪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帮助使得被帮助人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帮助故意,即使其行为对于犯罪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也不应认定其构成帮助犯。律师提供上述诉前刑事合规法律服务,可能面临以下情形:

 

一是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发现接受服务的企业涉嫌犯罪,在此情形下,律师依照执业规范提供合规法律服务,为企业构建合规体系,不涉及为企业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二是律师在提供合规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企业以往的经营行为已涉嫌犯罪,但犯罪已经完成,律师提供的合规法律服务针对的是企业后续经营行为,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律师提供合规服务触发执业风险的可能性较小,但应当重视企业此前的犯罪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事项。同时,在此情形下,如果企业要求律师提供合规法律服务以掩饰其以往的犯罪行为,则律师进一步提供服务可能存在重大执业风险,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律师在提供合规服务的过程中,掩饰企业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

 

三是律师在提供合规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企业以往的经营行为已涉嫌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的状态,则律师继续提供合规法律服务可能涉及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进而被认定为共犯。

 

 

三、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开展诉中合规业务可能涉及的执业风险

根据《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据此,律师开展诉中合规业务时参与完成的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文件,对于涉案企业是否会被起诉具有重要的意义。围绕相关文件的出具,律师参与诉中合规业务主要可能涉及以下风险:

 

1. 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办理诉中合规业务的律师,如果在出具合规考察报告等合规材料过程中,利用其开展业务的职务便利,索取涉案企业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涉案企业财物,则可能触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风险。上述《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法律风险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该罪犯罪主体范围、调整了加重情节、加大了处罚力度。

 

笔者理解,在诉中合规业务中,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可以被视作一种证明文件,但合规考察报告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项下的证明文件,目前尚不明确。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法目的上看,目前,合规考察报告可能并不属于该罪规制的范围,因为该罪设立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下,主要针对的是在证券发行、资产交易、工程项目等市场经济行为中,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合规考察报告是在司法活动中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人员出具的文件,即使合规考察报告失实,其也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至多是“妨害司法”。

 

而提供虚假的合规考察报告是否可能触发“妨害司法罪”项下的刑事风险,目前也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规定,笔者理解,诉中合规中第三方组织的中介人员,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可类比鉴定人、翻译人,如果第三方组织涉及出具虚假的合规考察报告,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并可能进一步引发“伪证罪”的刑事风险,但该罪属于故意犯罪,如果第三方组织因未有效履行监督评估职责,过失出具失实报告,则可能不会涉及伪证罪。

 

无论后续是否会有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组织出具合规考察报告失实的刑事责任,律师办理诉中合规业务均应当严守客观、中立的立场,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评估职责,按照律师执业规范、执业操守开展相关合规业务,有效防范执业风险。

 

结语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是我国当下火热展开的刑事合规试验的主阵地。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能否由此减缓解甚至摆脱刑事法律风险,将成为判断刑事合规探索成败的一个基本标尺。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专业力量,我国广大律师队伍应当积极而全面地参与此项根基性的法律变革工作,在传统刑辩技能基础上养成新的刑事合规技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作出新贡献。顺势而为,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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