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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章 | 薄利多销还是精耕细作(下)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10-1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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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 薄利多销还是精耕细作(下)

  • 发布时间:2021-10-1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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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手一个马上开庭的案件为例,如果是普通的辩护,甚至是敷衍的经典“三段论式”辩护(没有前科劣迹,初犯,认罪态度好),法庭就会按部就班地开庭,然后宣判,一个月就结案了。如果是投入较大时间精力寻找控方缺陷、收集新材料,及时提出调取证据和排非申请等,法庭就会注意到案件存在的问题,按照律师的合理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第一次庭前会议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律师坚持下,还要开第二次,第三次。然后是商量正式开庭审理时间,案件审理速度改为慢节奏,还可能经常伴有延期审理、多次开庭、补充侦查,已经交完作业的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重新开始穿插于案件审理之中,各方的专业较量可能持续半年、一年、两年以上。这就是为什么精耕细作的律师接手案件少,但工作负荷更大的原因。当然,在特例情况下,快速审判、快速结案对当事人更有利时,律师是另外一套工作方法,另当别论。

 

就像打造百年老店品牌一样,律师的精工细活能够获得客户的尊重,获得专业的成就感。因案件量减少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是暂时的,千金难买的口碑却是恒久的,一旦形成良性循环,就能进入长远发展的轨道,也可能收获客户的加倍报偿。尤其是在出现前一个当事人介绍新一个当事人时,“回头客”一个又一个诞生了,律师的精细化辩护受到社会认可,个案收费也就自然而然地按照工作量提高,逐渐进入“高收费、少收案、做精品”的理想模式。

 

我刚做律师头几年,处于最初的学习锻炼期,面对的都是小案件、简单案件,每年能处理15起到25起,工作负荷不小。后来只做刑事辩护,面对的案件也越来越重大复杂,多数案件要历时半年到两年才能结案,为了保障案件品质,每年收案量减少至十个左右。再后来,从执业十四、五年的时候开始,接手的基本上是各地疑难大案,挑战性强,有不少案件仅仅是庭前会议,就要开上两三次,开庭审理时间从几天到几十天,每年案件数量在不知不觉中降到了五个以下,多了就无法承受,以保持精细辩护的本色。

 

前几年在河北有一个案件,我接受委托后,一直找不到有效的辩点,为此日思夜想,寝食不安,过了一段时间,才终于取得突破。案情大致是,被告人是一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的供水公司董事长,供水公司有少量国家股份和大量个人股份,早些年为了分流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实物出资和董事长等三十多名职工个人现金出资,另外成立一家水业公司,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主要承接供水公司的业务。案发前,水业公司注销,后检察院接到举报,查实水业公司在注销时隐匿了保留在其他单位的三千多万元资金,还有挪用数百万元的行为,遂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起诉被告人和其他多名同案犯。当事人提供给我的辩解理由,主要是隐匿资金的事情他不知道,因为他不在水业公司管理层,不了解资金状况,也没有参加注销清算,现在的所有同案犯和不在案的公司人员都是在办案机关威逼下做了假证来指控他,所以律师要把这些假话戳破,就可以证明他的清白了。

 

我和石家庄的李永辉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发现只有这个被告人在押,其他几名被告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而且这些同案犯和公司证人加起来有一二十人,均证实董事长参与了水业公司的财务管理,安排了隐匿资金事宜。我们通过当地律师了解到,同案犯都希望自己判缓刑,不要被羁押,不可能配合我们做任何取证,开庭时也不太可能改变笔录上的既有说法。这样一来,当事人的思路就失去了价值,无论指控事实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这么多的证人证言都足以形成法院判定的法律事实。我们先确立了董事长在水业公司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隐匿资金没有经过司法审计也没有被分配给个人等辩护思路,但总感觉有些不痛不痒,在职务犯罪这种特殊案件中,被法院采纳的概率不大。即便关于身份的观点被采纳了,也很可能从贪污被改为职务侵占、从挪用公款改为挪用资金,三千多万元的金额在量刑上差不多,于事无补。我们律师继续仔细阅卷和连续会见,寻找新途径。后来发现,卷宗材料里的水业公司工商注册材料只有一部分,不够齐全,于是立即去当地工商部门调取了全套的工商注册资料,拿回来继续分析。最后终于发现,供水公司虽然有董事会决议,但后来没有实际出资,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里只有三十多个职工个人。再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询问真实的出资情况,当事人才回忆起来,供水公司准备用于实物出资的铁管,后来发现已经不符合水网管线的新标准,没有使用的价值了,只能做废铁处理,就没有按照计划入资水业公司了。水业公司的50万元注册资金,是董事长个人垫付的,再按照比例记载到三十多人名下,但直到公司注销,这三十多人也没有一人拿钱出资或者归还董事长垫付款。回来后继续思考,最终在一天深夜的似醒非醒、似睡非睡之间,明晰了辩护思路,即按照刑事司法解释,公司所有权应当根据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认定,水业公司的真正出资者和实际股东始终只有一人,就是被告人供水公司董事长。那么水业公司作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既不是国有参股的供水公司的子公司,也不是多人投资的民营有限公司,不管董事长有无指控的行为,都不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这个问题抛给法院后,合议庭非常重视,认为是最大的焦点问题,就让检察院多次补充取证,法官自己也去取证,后来断断续续开了三次庭,围绕的都是这个谁投资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一审判决下来,公司性质没有改变,但把认定金额给减少了一大半,量刑也是基础刑。之后到了二审,开庭审理还是主要围绕到底是谁投资的公司性质问题,至今仍未宣判。算起来,从2018年3月案件进入法院一审时我接手,到现在已经三年半多了。当然,还有好几个更加典型的案例,包括中国电子报副总编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放火案,我从2007年接手,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把常某某取保候审、检察院抗诉再二审,代理至今已经14年多了,还是没有最后裁判。

 

总之,“薄利多销”或“精耕细作”,乍看上去只是律师执业风格上的不同选择,但内里却包含着具体而微的诸多差异。其一,从工作内容上看,“精耕细作”旨在反复咀嚼案件事实细节,透彻研究案件法律关系,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恨不得把案件翻一个底朝天,搜刮边边角角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寻找最佳辩护点,让辩护摆脱流程化,与公检法进入更为实质性的对抗。其二,从发展周期讲,“精耕细作”属于垒雪球的类型,一开始费很大力气弯腰将小小的雪球滚起来,随着长年累月的积累,自然而然雪球就会越来越大、越滚越重。而“薄利多销”因其特性很难有积累的过程,也很难形成有口皆碑的协同效应,就像滚铁环一样,你不必弯腰费劲,但铁环也永远没机会变大。其三,从律师自身的成就感来说,也许有些案件无论是“精耕细作”抑或是“薄利多销”,都没有办法在辩点上有令人满意的突破,但一方面,努力思考、认真钻研的过程会带给人踏实而问心无愧的心理感受,另一方面,也许有时灵光一现的辩点可能推动整个案件进程、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这种专业上的满足感和骄傲感,哪怕是零星偶尔的,亦足以抵消其他时间的纠结、彷徨或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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