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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章 | 律师如何在庭审中赢得主动权(下)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10-0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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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 律师如何在庭审中赢得主动权(下)

  • 发布时间:2021-10-0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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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庭审环节。庭审是大家最容易遇到困惑的一个场合,在庭审过程中,有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可能来自于审判长不够尊重律师,或者至少在形式上没有充分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也可能来自于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或者被害人本人;还可能是来自于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甚至是自己当事人的变化。

 

怎么样在庭审中保持主动权,首先要解决审判长的问题。审判长是指挥庭审活动的人,是应当有中立、客观立场的人,所以我们首先要把审判长当作一个盟友,把自己当作法官的助手,做好证据的梳理工作,把证据的门类,还有一些疑难、复杂的东西统计、分类、汇总起来,以最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给法官,让他能看明白。还要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都尽可能提供给法官,让他能在审理中切中要害。当助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传播你的观点的过程。

 

但审判长有时喜欢打断律师发言,这是非常普遍的问题。如何避免和应对呢?我们既要从审判长身上找原因,也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我们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其中一个环节就是要做好发问提纲,这个发问提纲一定要列得很有必要,很有针对性,并且根据公诉人当庭讯问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单刀直入,拾遗补缺,避免重复。最好提前告诉审判长大概有几个问题或者需要多长时间,让大家心里有数,保持期待性。如果你的问题想设置陷阱留给公诉人、做出对你当事人不利供述/证言的同案被告人或证人,可能这个时候会被审判长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而打断,你也要有效应对,不能一打断就不问了,不能审判长认为无关就不解释了。比如,你可以说“审判长,这个问题和本案有重要的关系,涉及到定罪、量刑,请允许我继续发问”。实在不行,比如说法庭的氛围已经紧张,会导致冲突,就没必要一直坚持,可以先放着,在后面对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还可以提出要求,说这个事实、这个情节、涉及到本证据的部分,其实跟我刚才那个发问有直接的关系,需要当事人作出有效的说明,现在请求补充发问。这种情况下一般审判长也都会同意的。不要硬着来,要找机会,只要坚持不懈并灵活机动,总有机会能被你找到。

 

出示证据、质证的过程,也可以发挥律师的主导作用。你觉得不重要的问题,但公诉人念得很多、很详细,他觉得这些细枝末节能增加指控的感染力;但是对于我们觉得重要的问题,他可能就忽略过去,一组两组一块念,被告人也听不清、记不住,信息量太大。这怎么处理?我们就要立马提出来,“按照庭前会议沟通的情况,哪些是焦点问题,需要一证一质……”这就相当于你要来引导举证方式。但有时候也需要送人情,比方说你可以说“本案中的书证是大量的合同,对于‘三性’我们没有意见,可以成组出示,但是对于证人证言,特别是关于某个情节,有必要一证一质,这样可以节约庭审时间。”我们既要守住证据规则,也要让法官感觉到辩方的通情达理和体恤。

 

如果审判长觉得你发表质证意见太多了,通常会让你把证据是否合法、真实说一下就行了,更多的意见放到辩论环节。这个话也不要信,到辩论的时候他可能又会说,你们简单说说观点,详细的意见提交书面的就可以了,我们会认真看。所以这个权利不能往后面环节放,大多数证据可能没有合法性、真实性问题,但存在关联性问题,如果不说,就“三性”变成了“两性”,不合法了。所以发表质证意见必须完整,只是在表达的时候要先提到“三性”,把后面要说的意见用关联性这个帽子先给盖上,这样审判长就不好打断了。

 

还有一个问题很常见,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后,审判长问公诉人是否有回应,公诉人回应后审判长就让继续举证。这不公平啊,公诉人等于发表两轮意见了,律师也应当发表两轮意见。我们要大胆提出来,这个时候审判长是不好拒绝的。此外,在回应的时候,不是仅仅说明一下观点就完了,还可以对公诉人的观点,包括他的证明目的、他的逻辑发表意见,这个叫质证辩论,是法律支持的。

 

然而适当的时候,在法庭秩序需要我们帮忙维持的时候,我们应当放下对抗的姿态。比如说被告人,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发言比较琐碎、重复或者情绪不稳定,审判长又引导和制止无效,庭审僵持,明显影响辩解效果的时候,我们律师可以主动请缨,请示审判长能否休庭两分钟,我们和当事人谈一谈,让他情绪平稳,让他言简意赅,挑重要的说,让庭审能够有序进行下去,也对各方有耐心听取被告人意见有利。如此,法庭也会觉得律师讲理、宽容、有大局观,是可以一起维护法庭秩序的朋友。所以我们在法庭上争取权益,一定要建立在讲情讲理的基础上,千万不能为了对抗而对抗。

 

在辩论的时候,可以提前预告一下大致时间,让大家心里有数。辩论时,该占上风就毫不客气,但也不要认为把公诉人驳得哑口无言效果就好,还是要抓大放小,点到为止,不怄气。法庭上即便到了辩论时,仍然和公诉人保持有效沟通、有效互动还是很重要的。

 

再说说我们怎么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

 

首先是公诉人。不论在庭前准备阶段还是庭审时候,我们需要尽量和公诉人达成一定程度的互敬互谅,发现控方有些不重要的瑕疵,点到为止;有些观点属于君子之争,尽量阐述清楚,不进行讥讽、嘲笑式的人身攻击;有些是程序上的硬伤,对案件有实质影响,就要适当地加以利用。

 

比如前几年我代理某市长的案子,起诉书中发现了一处明显的错误,我在庭前会议指出这个错误后,公诉人不声不响又重新写了一个起诉书交给法院,但既不是变更,也不是补充,文号还是和之前一样的,所以我拒绝了法院让我换回起诉书的要求。公诉人对此很紧张,赶紧找我说怎么办?我说这个事儿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儿,谁都可能犯这种错误,你放心,这不是实质性的错误,在法庭上我一个字都不会提的。公诉人特别感动。正式开庭时,对于我发表的意见和观点,该公诉人几乎不做任何回应,于是带队的第一公诉人急了,挺身而出,仓促应战,结果错误百出。所以争取公诉人默契的方法有很多种,不一定非得要短兵相接。

 

如果遇到不按常理出牌、不能理性指控的公诉人,我们就必须要严阵以待。我曾遇到过有的公诉人在几次提审中不是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而是替侦查机关做工作,用虚假的承诺去逼迫当事人认罪,导致案件错误地起诉到法院。在开庭时我看公诉人还拿“审查起诉阶段认罪”做支撑,就指出他的这个程序违法问题,公诉人立马就哑口无言了,因为职务犯罪案件提审是有录音录像的。后面他就基本能够回归理性,按规则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我也就不再提那个事情,过去就过去了,但是这个过程却展现了律师据理力争的姿态,具有象征性意义。所以说对抗一定要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对抗的代价一定要对案件有利,如果没有利,纯粹吹毛求疵,显示挑错能力,不仅显示不出自己的专业水平,还会被对方轻视。不论在法庭内还是法庭外,我们不仅要以理服人,抓大放小,更要以胸怀去征服公诉人和合议庭。

 

对于同案的律师,也要有庭前的充分沟通,如此才能够在庭上做到相互配合,突出重点。2005年我曾在深圳代理了冠丰华集团陈毅锋涉黑案,庭审中同案的多个律师配合地很好,技术上软硬兼施,一个发言被打断了另一个就上,借用集体力量在庭审中赢得主动权。等到休庭时,审判长毫不避讳地当着公诉人的面、媒体记者的面就夸赞我们律师,说比公诉人厉害。由此也能够看出,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据地辩护,抱成团辩护,即便有一些对抗色彩,即便是在影响较大的涉黑案中,也不会遭到合议庭的反对,合议庭也希望听到专业上的真正较量。从这个涉黑案之后,我就记住了辩护团队要团结,要配合,要一起勇敢。我的前同事徐平律师曾代理了一个诈骗案,案件共有八十多个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他征得所有辩护律师同意之后,就代表这八十多个辩护律师统一发表了第二轮辩护意见。此事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我觉得这也不失为一个大家相互配合把握庭审节奏的好办法。

 

还有一些比较普遍的情况,为了给自己的当事人减轻罪责,律师之间互相攻击,这种做法我是不赞同的。想要澄清自己,有很多巧妙的、委婉的方法,比如直接说我的当事人没有什么行为就行了,不一定非得用攻击其他当事人的方式,说这是某某被告人干的。否则,只能是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法庭上内讧,反而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自己的当事人。

 

对于被害人来说,有的案件是自然人作为被害人出庭或者委托了律师出庭,有的是被害单位有诉讼代表人出庭。我认为不管是在开庭之前,还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们作为被告人的律师都需要表达真诚的同情和歉意——虽然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他自己做的而不是律师做的,但我们有义务代为转达歉意。很多时候用这个方法,可以尽量减缓发表意见时对被害人的刺激,避免引起他的强烈反感或者情绪激化。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庭审中经常出现被害人和公诉人之间配合度不够的情况,他们本来是坐在一个桌子,应该是一个立场、一个观点,但是在大多数时候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对于案件的定性,被害人认为是故意杀人,但公诉人认为是故意伤害,所以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为故意伤害非常不满;再比如在指控犯罪金额和量刑建议方面,他们两方是有争议的,这些都是能在发言中展示出来的,我们律师要对此充分关注,并且要善加利用。如果能够把他们双方的争议点利用好,用被害人的观点去反驳公诉人,用公诉人的观点去反驳被害人,这会让他们双方很难受,是我们赢得主动权的一个技巧。对于鉴定人、证人这类诉讼参与人,许多技巧和前面都是一样的,我就不赘述了。

 

最后是庭后的跟进工作。我们说如何在庭审中赢得主动权,是不是意味着开完庭所有工作就结束了?不是,很多情况下还有必要再制造下一次庭审,有必要跟进尚未解决的问题,包括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关键证人没有出庭,录音录像掐头去尾等等。这些问题在庭审后仍然需要律师去努力,需要我们继续继续寻找更多的理由,继续写相关申请,继续主动调查取证,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再开第二次庭、第三次庭,把遗留的重要问题给弥补上。只要能够再次开庭,就意味着有了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或新证据,案件可能就有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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