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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六章 | 律师有无权利选择案件及当事人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8-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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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律师有无权利选择案件及当事人

  • 发布时间:2021-08-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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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有情感、有是非观的,律师也不例外。在审视一个当事人的所作所为,觉得他是个正常价值判断里的“恶人”时,律师还要不要为他代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也困扰了我很多年。
 
如果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和世界通行的律师职业道德来评判的话,答案非常清楚,就是任何人都有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委托律师的权利,而律师一旦接受了委托,就应当全心全意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哪怕这种利益与自己的价值观相悖。
 
但具体到个人身上,律师和公检法人员一样,都有自己的人生伦理,对事物都有天然的好恶。如果避免不了办理某个案件,又对当事人特别反感,那么当事人的处境就可想而知。从这个角度上,或许我们可以说,从整体而言,法律应当庇护的权利对象,是不能排除“恶人”的,但从执法者、司法者和律师的角度,应当建立允许回避甚至应当回避的制度,避免办案人把感情带入案件,影响主观判断。单独就律师来说,应当理解和尊重律师的“回避权”,律师不愿代理的案件完全可以拒绝代理,这与律师的职业伦理并不矛盾。
 
我就自己在执业转型过程中代理的民事案件说一说。
 
执业第二年的时候,我遇到了两起离婚纠纷案件。第一起是一家央企的高管起诉妻子,要求离婚,但对财产没有要求。原因是妻子生病瘫痪在床上已经八年,生活不能自理,与原告没有夫妻生活,八年来吃喝拉撒全靠原告日夜照料。原告认为自己已经不是丈夫,没有了丈夫的角色和权利,而是变成了纯粹的护工,只剩下照顾被告妻子的义务,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正常生活。
 
案子起诉到法院后,妻子本人因病情不能出庭,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认为自己和丈夫还有感情,并且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照料的义务,不同意离婚。她的代理人还联系了一家妇女权益机构,这个机构又联系了一家媒体,在诉讼期间,媒体针对原告的行为发出了一篇谴责性报道,认为丈夫抛弃病妻是有失道德伦理的做法。
 
第一次开庭后,因为法官难以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条件,没有马上宣判,加上媒体报道的影响,事件扩大,法官再次试图调解,希望取得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调解期间,原告主动提出,除了夫妻共同财产都归被告之外,再由原告另外多给被告几十万元经济补偿,逐年付清。被告的代理人则拿来了女方的一张纸条,大意是如果原告能再提高共同财产之外的补偿金额,就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我作为代理律师,当然会立即抓住这个纸条带来的契机,向法官提出这个纸条证明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不同意离婚只是想提高经济补偿而已的观点。法官认可,很快就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中也没有支持女方提出的更多补偿要求。
 
在代理这起案件的两个月时间里,我陷入了巨大的心理矛盾。一方面同情男方,觉得这样的婚姻家庭对于他来说太过残忍,应该离婚,照顾女方的事情应该属于政府和社会责任,而不是一个丈夫所能永久承担的;另一方面,随着诉讼进行,也开始同情女方,能够理解她虽然能够得到不少财产、但对于今后生活感到无助的绝望心情。我在诉讼中利用技巧和逻辑,赢了官司,但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思绪,长时间压得我喘不过气,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做了善事还是恶事。
 
第二起案件是反过来,一年轻女性起诉男方,因为天天打架,要求离婚,要求分得房产。女方委托了我,支付了四千元律师费。
 
因为涉及到房子实际归属权与名义所有权不一致的问题,为了打好官司,维护女方利益,我跑了好几个部门去取证,还动员了朋友帮忙,拿到了对女方非常有利的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到了开庭那一天,我在即将进入法庭时接到了原告的电话,说担心开庭时激化双方矛盾,最好律师不在场,由她本人应对即可,并要求我尽快离开法庭周边,别被男方看见引发冲突。我认为原告的要求有一定道理,就离开了法庭,没有参加庭审。
 
几天后,事务所领导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女士投诉我没有按时参与开庭,要求全额退费。我赶紧打电话问原告,她说我们夫妻俩已经和好了,都怪你鼓励我去打官司,闹得他们有矛盾。我听了这话,呆若木鸡,也明白应该是女方利用我的证据占据了上风,解决了问题,但没办法再跟她讲理,谁让我没留证据呢,就汇报给事务所,四千元退就退了吧。
 
这个案子对我当然是一个小小的冲击,感觉过于轻信当事人,过于融入情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但这个经历更让我想到那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夫妻感情,很难说谁对谁错,也很难说感情最后如何变化,说到底毕竟是一家人嘛。律师介入进去,可能无意间变成了坏人,也可能因为无法判断是非带来了自己的迷惘。
 
这两起离婚案件,是我执业至今所代理的全部家庭纠纷案件。为了不再让自己困惑,从此以后,我再也没有接受过类似的委托,无论离婚财产的标的多么巨大,无论当事人如何哭诉。
 
讲这两个案例,不是想评价当事人是好是坏,而是想说明作为律师,在选择案源和当事人时,基于某种心理评价标准,应该有自己的执业选择权。
 
现在回头再说对于“坏人”的代理选择权问题。在那些年的执业过程里,我还遇到过不少企图通过律师出主意,制造假证据,躲避债务甚至剥夺妻子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对这种真正的坏人,当然要严词拒绝,连主意都不能帮他出,更不能参与到他伤天害理的行为之中。但也有些事情,在好与坏上不像前面那样容易判断,在选择时可能引发内心纠缠,比如被害人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大概2005年的时候,我接到一位男士的委托,他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委托目的很直接,就是通过律师代理来促使法院判处凶手死刑。
 
故事是这样的: 男士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医药企业,因效益良好,就在外省又开了一家企业,男士长期离家去外省负责新企业。时间一久,他妻子发现男士在外省有了情人,很不高兴,迁怒于小三,决定找人去教训一下小三。后来历经辗转,找到了一个自称黑社会的男甲,男甲跟她要了二十万,承诺会去外省把小三狠狠教训一顿,打断个腿脚或者划伤脸部之类的。但几个月过去了,女老板督促了好几次,男甲还是没有动静,女老板这才意识到自己遇上了一个假冒的黑社会,坚决要求男甲退钱。一天晚上,男甲约了女老板,说你过来拿钱吧,我把钱准备好了。女老板过来后上了男甲的车,男甲趁其不备,把她勒死了。之后,男甲把车开到了几百公里之外的另一个省,在一处偏僻的乡间小道上,在车里泼了汽油,点燃后连车带人焚尸灭迹。
 
男士委托人发现妻子失踪后,到北京公安机关报案,但一年多过去了仍然没有进展。男士不断努力,自己当侦探到处找线索,最后终于促成了北京警方与外省警方的信息对接,案件得以告破。原来,那辆烧毁的小轿车没有牌照,发动机号码也被刻意毁掉了,尸体被烧后无法辨别,又没有证件等线索,所以信息在省际之间没能有效共享。
 
男士很悲恸,也很懊悔,对凶手恨之入骨,想委托律师到法庭上代他控诉,不接受任何赔偿,只要求被告人抵命。我听了案件过程,也义愤填膺,认为男甲情节过于恶劣,不讲信用不说,还把金主给害了,就接受了委托。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一波三折,我就不讲了。我想表达的是,那个时候,我有自己的独立认知,代理这样的案件当然是为了伸张正义,替男士委托人打抱不平。后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阅历的增加,特别是对于死刑的认识逐渐变化,我没有再接受过一件类似的委托,甚至包括对加重被告人一方刑事责任的案件委托。杀人偿命,枪毙了被告人,不说万一出现冤假错,哪怕是真的罪有应得,我们律师又何必去强化这种血腥复仇式的循环报应呢。
 
在选择当事人方面,我们避免不了要体现自己的“喜好”,一是看双方是否合拍,是否能够配合默契,合作顺利;二是看对方是否诚实,值得信赖,不至于被其恶意利用;三是看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是否能够让人在情感上跟自己不对立。对于一些明显撒谎、提出的目标要求过分甚至违法,或者被告人犯罪性质严重违背基本人性的案件委托人,我大都婉拒。
 
2013年的时候,北京有个引起很大轰动的摔童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了,亲属找过来要求委托二审辩护,我不想为这样一位无故摔死无辜幼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拒绝后,亲属连续多次来找,说被告人不是媒体公开报道的那样,有点冤,让我了解案情再说。被亲属感动之下,我就和刑辩团队里的张大为律师决定先接受委托,了解全面情况再说。后来就去法院阅卷,阅卷后又去看守所会见,会见后回律所的路上,我们两人就通知委托人马上过来解除合同,我们都不愿再为这个当事人辩护,原因是当事人在会见时,没有谈及自己行为的错误听听律师的意见,也没有问问家里可怜的年迈老人的情况,刚见面的第一句话,就是要求律师立即转告他的父母卖房子筹钱救他,而且他在讲述案情时,还出人意料地改变了一审时的当庭供述,也没有对这种变化做出解释。我和张律师都觉得只能放手,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挽救这个当事人。
 
时间转到2018年,东北有个狂犬病疫苗事件爆发,引发全国性的声讨,老百姓纷纷谴责戕害少年儿童的毒疫苗生产企业。在我们刑委会的一个五百人微信群里,有不少人呼吁同事们不要接受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去为那些给我们每一个家庭带来危险的恶人做辩护;也有人认为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辩护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带有自己的观点,也不能拒绝这种义务,引发了大家在群里的激烈争论。讨论一段时间后,多数人达成共识,就是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也有获得专业人士帮助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被剥夺,也不能遭到干预。但如果律师在心理上无法接受这样的委托,也应当尊重律师作为社会人的个体选择。谁也无法强制一个律师,能够在带着不同看法、不同价值观甚至怨恨、鄙视情绪的情况下,还能去为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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