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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七章 | 第一个有成就感的辩护案件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8-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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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第一个有成就感的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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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独立执业不久,2002年春节过后,我接到了一个母亲为儿子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儿子马某把他的奶奶和父亲给杀害了。

 

这个弑亲案件,即便今天看来,依然让人唏嘘不已。家在京城的孩子马某,自小学习优秀,品行良好,一直是邻里街坊夸赞的好孩子。在某重点高中理科班毕业时,他打算报考化学专业,这是他最喜欢也最擅长的学科,但他的父母认为,化学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应该报考医科,将来做个大夫,会更有发展,给家里人看病也方便。一向孝顺懂事的马某,就听从了父母的要求,没有坚持报考喜爱的化学,而是填报了医学专业,并顺利被天津一高校录取。

 

入学后,马某发现,这个专业更像是文科,需要死记硬背的东西特别多,跟他的理科特长相差甚远,学起来很是头疼,成绩不断下跌,挂科的课程越来越多。勉强坚持到大三第一学期,放寒假之前,老师找他谈话,指出他已经有四门课不及格,不适合继续读下去了,让他回家跟家长商量主动退学。

 

放假回家的马某心情沉重,根本没有心思过年。他一直是家里的骄傲,父母对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现在还没有人知道他在大学里成绩下滑严重的事情,前后反差太大,他无论如何也张不开嘴去谈被劝退学的事情,那样肯定会让父母特别伤心失望。寒假临近结束,他的思想也越来越纠结,不知道何去何从,找不到解决办法,最后,他决定自杀。但是,做出自杀的决定时,他又舍不得家庭。共同生活的奶奶,亲手把他从小带大,和父母一样都非常疼爱他这个独苗,一家四口人生活得其乐融融。如果现在他自杀了,奶奶和父母肯定非常伤心,而且他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以后谁来照顾年迈的奶奶和终将老去的父母呢?思来想去,他想到了一个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与所有家人同归于尽,他就不用在九泉之下再担心老人了。

 

新学期开学前一天,马某的家人准备把他送回学校迎接开学。在临走那天的午饭后,马某先用暖瓶、电线等工具杀死了自己的奶奶,接着用斧头杀死了父亲。母亲正在对门的另一户房子里,马某推开门,在接着要杀死母亲,然后准备自杀的过程中,马某被母亲的话打动了,遂清醒过来,让母亲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马某被抓后,他的母亲在悲恸之余,依然救子心切,来到DC所寻找律师,恰好碰上我接待。交谈良久后,我为这个母亲的坚强、善良和母爱所感染。孩子是单纯的,甚至是善良的,之所以杀死亲人,不是因为自私和仇恨,而是因为对于家人的爱,这在心理上带有一定的应激性反应,与普通故意杀人案完全不同,值得律师去拯救。何况,一家四口人变得支离破碎,如果儿子再被判处死刑失去生命,当母亲的就再无生活意义了。我决定接手这个案件,和这位母亲一起奋力一搏。

 

我的大致思路是,马某一向表现良好,没有恶劣的杀人动机,之所以走到这一步,与家庭教育和引导有关,特别是家长在孩子选择填报高考志愿时越俎代庖,没有考虑孩子的特长和心愿,这在当时既是普遍现象,也是这个案件的源头。马某就读的大学也有责任,面对孩子成绩下降的情况,没有做任何思想疏导工作,只是生硬地要求退学,是导致悲剧的直接原因。综合起来,应该是社会来承担一定责任,反思教育制度的缺失,不能都由马某承担全部责任。这个思路,得到了马某母亲的认可。

 

我很快就开展了各方面工作。首先,是要证明马某的日常表现和品格,为此,我拜访了几十位马某的邻居、中学老师和同学,所做的证言笔录加起来有厚厚的几百页,这些证人都无一例外地证明了马某的品学兼优。我又驾车去了两趟天津,寻找马某的多位大学同学作证,除了证明马某的品格优秀之外,还印证了他对于医学基础学科在学习上虽然努力但又苦于无法提高成绩的困境。然后,我让唯一的被害人亲属——也就是马某的母亲,证明了马某与家人的厚重亲情,并没有任何家庭矛盾等事实。在法定从轻情节上,我认为马某中止了继续杀人的计划,并同意母亲拨打110,他和母亲在家里等待警察到来的情节,构成自首;在和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交涉后,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构成自首的意见。我还申请办案机关对马某进行了精神鉴定,看看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障碍,但鉴定结果是具有全部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京城里发生的这个罕见的弑亲案件,很快惊动了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记者开始四处寻找信息源。我跟委托人商量后,决定不回避案情,积极配合媒体报道,但也请求媒体实话实说,把马某的平时表现和高校处理方式欠缺的情况表达出来,以期引发社会思考。

 

即便做了如此多的工作,但当时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死刑复核权还保留在各省市,死刑的判决惯例还基本是“一命抵一命”。查询同一时期的资料,发现山东有一个类似案例,是一个学生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判决结果是死刑立即执行。当我以新手的姿态多次跟公诉人、法官请教、交流后,发现情况更加悲观,他们都认为按照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作案手段和两人被害的后果,即便是发生在亲人之间,也有自首,但从预防犯罪出发,还是很有可能判处死刑,这加剧了我们的担忧。

 

开庭后,大家对庭审过程还算满意,对结果也充满了期待。我不断打电话给法官,希望合议庭能充分注意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尤其是作案动机和家庭只剩下母亲一个人的境况,没有必要让一个主观恶性不太深的年轻人失去生命,法官的答复基本上都是这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判断,云云。

 

时间又过去了一些天,我也感觉到越来越不妙,是需要再做点什么的时候了。我通知委托人来律所,讲明了目前的不明朗甚至危险状况,告知她有可能失去儿子。她说,儿子在,好歹还有一个亲人,可以牵挂,可以依靠,如果儿子也死了,家里就没人了,我一个人不可能活下去的,也肯定去陪老公和儿子了。我说既然这样,那你可不可以亲笔写个材料,最好是血书,表明你刚才的想法和态度?她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自己在接待室里慢慢写了两份相同的材料,边写边哭,纸上滴满了身为母亲的泪水。写好后,我让她亲自去送给公诉人和承办法官。

 

过了不久,判决结果出来了,马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我大大地舒了一口气,在法庭里拿着判决书不停地看,心情颇为激动。承办法官走过来,说这个案子本来已经合议完了,是死刑立即执行,也已经上报审委会等待“过会”,后来意外接到了马某母亲的“泪书”,合议庭又重新研究,认为判一个人死刑等于判了两个人死刑,从人道主义上看不合适,最后决定撤回上报的合议结果,改为死缓重新上报。

 

后来马某的母亲又来到事务所,要对我下跪表示感谢,我阻止了。本来好好的一家人,只剩下母亲在家里,等到儿子出狱时,她已老了,儿子也是中年人了。这样的悲剧让人心酸,律师不会有打赢官司的高兴心情。

 

过后,我认真总结了这次辩护过程的得失。虽然前期工作投入很多,思路也非常正确,但马某最后被成功救下一命,起实质作用的并不是律师的专业辩护,而是貌似与案情无关的母亲的一封亲笔信。那么,前面的专业辩护还有用吗,律师到底应该怎么去代理案件,到底如何才能打动法官说服法官?我的反思结论是,前面的工作并没有白做,它至少奠定了后面从轻判决的基础。但律师代理案件,看来不能只局限于法庭内的辩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包括充分挖掘和调度委托人、当事人潜力。对于法官而言,我则从此案开始感觉,有些人确实是依法办案,但也存在机械甚至冷漠执行法律的情形,缺乏人文底蕴,不太考虑案内案外的其他因素,不太重视在所谓“正确适用法律”之后的反面效果,因此需要律师设法去打动他们。打动的方法里,可以是调动作为自然人的悲悯同情,也可以是把责任后果赋予到承办人个人头上,而不是让他们感觉这是集体决策跟个人责任无关。像这个案件,你不好说是出于悲悯,还是出于避免再死一人带来的责任,才促成了马某不死的结果。当时的刑事司法环境里,法官在判决中考虑上访、考虑“一哭二闹三上吊”情形并予以照顾的情况已经显现,案外因素经常影响判决结果。这也启发了我在后来执业中,对案件进行交涉、反馈时,不再强调办案机关责任,那等于没有人会负责任,而是着重突出承办者的个人责任,指出他在法定职责前的退却或者反向操纵,效果常常不错。

 

这个案件,是我逐渐摆脱执业初期的“万金油”模式、走上刑辩专业化道路的开端,也是我后来之所以重视和公开提出“大辩护”概念的首次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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