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质证中的抓大放小
- 作者: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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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3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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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的方法和技巧有很多方面,本文只就刑事案件的质证环节如何抓大放小进行分享。在我看来,抓大放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突出重点,一个是强化重点。
第一,突出重点,是指对重要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我们在庭审的时候运用以下两点技巧就能够做到突出重点。
(1)舍弃不重要的质证意见,有意见也要保留,不然会削弱重点举例:付某某涉嫌诈骗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知道要拆迁后,抢建房屋,希望将来能够获得高额拆迁补偿款。为了证明这个内容,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建房手续、规划手续、审批手续、拆迁补偿规定和标准、其他村民的拆迁补偿明细、建房过程的各种证人证言,以及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存在的冒充签名的情况、相应的笔记鉴定等等。
但是我在质证的时候,只把握了一个重点,就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这个重点,我着重对与此相关的证据进行质证。首先,征地公告上显示发布公告后禁止抢建房屋。在这个确定的事实基础上,再着眼于能够证明建房时间的证据:第一,申请建房手续上的日期早于征地公告的日期;第二,用电开户资料显示的立户和送电日期早于征地公告的日期;第三,证言也显示征地公告出台的当月,房子已经盖好了。所以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是先建房,而后政府出了征地公告,由此说明被告人建房的目的不是抢建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而是正常地建房居住。
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如拆迁补偿标准、冒充签名、笔记鉴定、实际建房位置与审批时是否一致等等,虽然证据体量比较大,但是我在质证时就仅从关联性角度用一两句话带过,目的就是不要让这些质证意见削弱了我想要突出的重点内容。
这个案件的最后法院直接、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
(2)引导公诉人出示重要证据,发表相应的质证意见 举例: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案
这个案件中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时候一直在宣读言词证据,但是这些言词证据证明的是基础事实、外围事实。我们知道强迫交易罪的重点在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而起诉书中对于暴力、威胁的手段,只有一句简单的描述——“以不让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相威胁”,公诉人在宣读言词证据时也只是读到了被害人陈述中有这么一句原话。
这个时候,我们经过合议庭许可后打断了公诉人,直接请求公诉人出示被告人如何使用暴力、如何威胁的证据。公诉人愣了一下,说“好”,然后继续按照原计划宣读证据。但直到示证完毕,我们也没有听到任何关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证据。
最后我们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质证的时候,就是很简单的一句话——“公诉人没有举出任何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具体的暴力、威胁行为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以不让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相威胁’并不是法律要求的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由此,质证的重点非常清晰,合议庭也能够精准地掌握我们的质证重点。
所以,有时候,我们可以适当引导公诉人就重要内容直接示证。当然前提是我们对案情有专业的研判、对卷宗内容有透彻的掌握,已经清楚了解公诉人很难举证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此时,稍稍“为难”一下公诉人,能够让我们的重点更加直接地显现。
第二,不断强化重点,是指针对重要事实,变化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我们常说,质证的时候要放大对自己这一方有利的事实。但是如果只是简单地重复,结果只能是被审判长打断,所以我们需要变化对同一意见的表达方式。
举例: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中对于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公诉人以两次勘验检查笔录、四次鉴定意见作为指控证据。我把作为鉴定意见检材的服务器日志是否进行过排重,作为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日志没有经过排重,则显然鉴定出的数量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公诉人出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后,我提出的意见之一就是这两类证据未显示有过数据排重,并且我在当庭发问鉴定人的时候鉴定人也承认确实没有做过排重。之后,公诉人又出示了鉴定机构对周某个人的手机数据所做的鉴定。虽然手机鉴定的内容与公民信息的数量无关,也不涉及到案件的其他重要事实,完全可以忽略或者表示与指控事实没有关联;但是这份手机鉴定却显示出排重的重大价值,所以我也选择把这一重要内容质出来:排重之前,周某手机里的电话号码是20000条;排重之后、对应电话号码及姓名的条数是120条。20000条与120条之间,相差160多倍。因此我向法庭提出,绝不能简单以排重之前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该案中虽然我是在对周某的个人手机数据的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但是实际上还是在强调作为检材的服务器日志没有排重,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最终,作为重要指控证据的两次勘验检查笔录、四次鉴定意见都被打掉了,没有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我还想说在表达方式上,需要简洁、有层次。
这需要我们学会归纳质证。法律上对事实的认定,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刑事案件中甚至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大多数时候,一份单独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所以如果就单份证据质证的话,就会显得没有力度,而且零散,后续再就类似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又显得重复。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请公诉人将一组证据举证完,然后我们先抛出结论,再通过归纳的方法展示能够证明的事实,或者通过对比不同证据的方式显示矛盾之处。如果合议庭对我们抛出的结论能听明白、能感兴趣,那么就自然会认真地继续听下去;相反,如果一开始不亮明观点,还需要合议庭自己边听边总结,那么很容易听觉疲劳,导致律师的意见不被重视。
语言简洁还有一个好处:赢得合议庭的好感,有机会、有时间适当地夹杂一两句重要的辩论意见,还没等审判长意识过来就结束发言。这也是强化质证意见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不会被审判长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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