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司法实践领域,异地趋利性执法下的管辖异化与涉案财物处置规范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这类问题不仅关乎司法公正的基石,更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信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25年10月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星来民行刑一体化科学研究基地承办的“星来民行刑一体化公益大讲堂”第三期活动在京成功举办。此次活动聚焦“趋利性执法与涉案财物处置规范”这一核心主题,采用线下研讨与线上直播同步推进的创新模式,吸引了法律实务界与学术界的广泛参与,线上观看人次2500,充分彰显了该主题的广泛关注度与重要性。


 

会上,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民行刑一体化科学研究基地主任程晓璐律师以“异地趋利性执法下的管辖异化与涉案财物处置权利救济”为主题,深入探讨了异地趋利性执法下的管辖异化问题及涉案财物处置规范,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思考与启示。本文根据程晓璐律师的发言内容整理刊发。


 


 

一、异地趋利性执法的经济动因与管辖异化


 

异地趋利性执法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与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动因,同时,刑事诉讼管辖异化也是导致趋利性执法的重要因素。


 


 

(一)地域管辖的泛化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通常涵盖被告人住所地和犯罪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地的解释被无限扩大,包括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途径地等,致使管辖权泛化。这种泛化使得控方能够挑选管辖地,举报人所在地的管辖权被过度利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二)指定管辖的滥用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指定管辖的滥用现象尤为突出。省厅指定异地市公安机关管辖后,市一级公安机关未经省级同意,再次指定下一级区公安机关,这种二次指定管辖明显违背相关规定。其背后的利益动机在于,通过指定管辖将案件留在本地,确保涉案财产归本地财政收入,进而驱动了趋利性执法。


 


 

(三)同级管辖的虚质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向对应的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在实际操作中,实践中,在涉黑恶案件中,跨区县、跨级移送时有发生,同级管辖形同虚设。


 

例如,在西南某市一起涉恶案件中,K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可根据“办案需要”,同时向K市检察院和下辖的多个区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且无需任何批准手续。又如在某涉黑专案中,T区侦查机关越过同级T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B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严重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理。


 


 

(四)管辖权救济缺失


 

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管辖异议后,然而该机关的管辖权恰恰来自上级指定,其自身无权审查指定行为的合法性。若向上级指定机关反映,则通常须通过信访或控告渠道进行,该类线索往往再次转回被指定机关处理,形成“程序空转“。


 

二、政策与法律对异地趋利性执法的回应


 

针对异地趋利性执法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予以回应。


 


 

(一)政策、部门规章层面的回应


 

2024年12月,发改委发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明确规定,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防止和纠正独立性执法的司法活动。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以属地管辖为原则,防止出现举报人在哪里,管辖就在哪里的现象蔓延。2025年4月,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


 


 

(二)法律层面的突破


 

今年五月份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64条明确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并实施异地执法。这是首次将规范异地执法行为从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为下一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三、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与权利救济


 

涉案财物处置是涉企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涉案财物的界定


 

根据2013年检法三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涉案财物具有双重法律性质:一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即依法进行查扣冻的实物证据;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即可供追缴、没收的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等财物。


 


 

(二)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范围、超限额查封,搜查扣押时缺乏监督,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缺失,先行处置落实不力,财务管理信息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权利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简称中办发(2015)第15号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刑诉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针对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权利救济问题,有以下注意事项:


 

1. 厘清涉案财物范围:带着涉案财物的定义来衡量查扣冻的财物是否与案件无关,为下一步财产权利救济做好准备;


 

2. 主张财产权利:在审前阶段,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办案单位主张财产权利。根据中办发(2015)第15号文,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3. 控告与申诉:对于违法查扣冻的行为,有权向办案单位提出控告,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7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5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5条。


 

4. 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要注意查、扣、冻的财物是否随案移送,以及由相应办案机关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7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


 

5.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庭前会议并出庭发表意见,主张权利。


 

进入审判阶段,作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有异议的,可要求参加庭前会议、出庭并发表意见。


 

依据:中办发(2015)7号文 第十二点、《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 第(十)项: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6. 执行阶段的异议与复议:执行阶段如果有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的追缴认为有错误,有权逐级申请执行异议、复议以及申请执行监督;注意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区别。


 

法律依据:最高法《刑事财产执行规定》)中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第457条第二款第7项将“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列为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


 

四、结语


 

异地趋利性执法下的管辖异化与涉案财物处置规范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政策与法律的双重回应,我们正在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然而,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加强部门法学科的协作,打破学科壁垒,共同探索跨专业协作的有效途径,一站式解决涉企刑、民、行交叉难题,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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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司法公信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刑事辩护实务校外导师。入选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2025》争议解决领域榜单,2024 年度中国区 LegalOne 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 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15强”,2024《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名录“2024年度客户精选律师”,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刑事卓越合规律师”,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15强等。她曾长期供职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荣获北京市优秀公诉人和十佳调研能手称号,研究成果获全国检察理论应用文章一等奖。程晓璐律师具有十九年以上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办理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涉黑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刑民交叉案件,为多家央企、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专项服务,以精湛的专业技能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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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王昕

审核: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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