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金属污染环境案件责任认定与证据适用难点


(一)责任主体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实践中,重金属污染案件往往存在多主体长期排放,污染物通过环境介质迁移、转化并富集,历史遗留问题共同作用等情形。特定企业的某次排污行为在当时可能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但重金属可在土壤、河床底泥、尾矿库下游等特定空间持续积累,或在动植物体内持续积累,或发生复杂的物化生反应,最终突破阈值,引发生态灾难。例如,某企业达标排放的废水,可能在特定水文条件下与其他来源的重金属发生协同效应,导致超标结果。又例如,流域内众多企业长期排放,污染物在水体、底泥中混合、迁移、转化,难以通过环境介质回溯精准锁定单一责任主体。


对此,民法与环境法创设了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责任这一特殊机制,有学者将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因果关系分为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四种形式。1《民法典》第1231条、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种责任形式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与细化,并分别规定了按份共同责任与连带共同责任。


由于不同诉讼程序证明标准的不同,民法、环境法等部门法对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及归责方式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对于涉重金属污染刑事案件,如存在此类“多因一果”的情形,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会依赖鉴定报告、认定意见、检验报告等主观色彩较重的证据评价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二)检验报告可靠性存疑



环境案件的办理高度依赖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等证据,由于重金属污染的复杂性与环境介质的流动性,执法、司法部门所提取的检材的代表性、监测结果的稳定性、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常遭质疑;检材易受采样容器、保存条件、运输过程的二次污染;样品空间异质性极强,布点方案、采样深度、混合方式直接影响检测结果。一次偶然的、不代表整体状况的检测不合格结论可能导致错误结论。与之相对的,由于污染物浓度受水文、气象、生产周期等因素影响显著波动,单次或少数几次检测达标不能排除长期、隐蔽的超标排放或累积效应。


(三)刑行证据转化适用不当将有碍公正司法



作为典型的移送犯,刑事司法机关办理环境犯罪案件往往以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且行政执法证据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更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20条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在环境犯罪中,刑事司法机关可以采纳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大幅扩张,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等客观性证据外,还包括了大量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主观性证据。


事实上,此种宽泛的行刑证据转换适用极易导致刑事司法机关机械化、程序化运用行政案件证据。在行政监管案件中,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适用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往往依赖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企业台账及自动检测设备或人工采样所形成的“瞬时超标”数据。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证据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需确凿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罪过(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严重危害结果(如人身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间的直接、排他性因果关系。直接将行政案件证据运用于刑事案件,不仅可能严重加重被追诉人的嫌疑,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减损了司法治理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律师办理涉重金属污染环境案件的几项技巧


(一)积极促成以生态损害治理修复为契机实现案件的轻缓处理



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涉重金属污染案件中,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因果关系可能并非是明确的,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成本与技术要求往往较高,办案律师可推动涉事企业与司法、行政机关达成协议或共识,积极主动修复治理受损的生态环境,尽可能并维护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以获得轻缓处理乃至审前转处。具体而言,对于涉及多因一果、历史遗留问题的重金属污染案件,在提示企业尽可能治理自身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不利因素、避免环境损害扩大的基础上,办案律师可进一步协助企业理清环境损害来源,分析责任形式,并积极向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争取获得轻缓处理;对于可能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办案律师可尝试激活磋商程序,通过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降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轻缓处理;对因法律修改、政策变更、环境标准严格化、政府命令等因素导致的之前不认为是犯罪,之后被追诉的情况,办案律师可推动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进行协调,通过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减轻企业可能遭受的处罚。


(二)积极激活专家辅助人制度



涉重金属污染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办案律师应积极激活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中引入具备专业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其核心作用在于:一是协助律师深度解读控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监测报告等技术性证据,剖析其采样方法、分析流程、数据解读及结论推导的合规性与科学性;二是针对控方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如人员资质不足、采样点代表性不足、分析方法适用性存疑、背景值设定不合理、因果关系推断不严谨等问题出庭提出专业意见,协助律师进行实质性质证;三是必要时协助辩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或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为法庭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技术视角。


(三)推动对行政监管案件证据的实质审查



涉重金属污染刑事案件大多经历了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管程序,办案律师应推动对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监管证据的实质审查,破除形式审查后直接转化的倾向。办案律师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行政监管程序合法性与规范性,如证据收集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等;方法科学性与可靠性,如采样点布设的代表性、采样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分析检测方法是否国家标准或行业公认,仪器设备是否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等;数据逻辑性与结论充分性,如原始数据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数据计算过程是否准确无误,分析结果与原始数据能否相互印证,结论的得出是否基于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是否考虑了背景值、历史污染、多源贡献等复杂因素;等等。


律师需积极行使质证权,要求证据提供方对上述疑点进行充分说明,申请鉴定人、执法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对于经实质审查发现存在程序违法、方法错误或结论不可靠的行政证据,应坚持主张排除非法证据或避免其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参见程啸:《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85-94页。

环保业务团队律师介绍

.

王唯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大医药(000788)独立董事;获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白领与商业犯罪、合规;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合规领域特别推荐律师;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2024律商联讯LexisNexis「40岁以下精英」大中华区榜单上榜律师;康奈尔大学、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理事等。擅长在疑难案件中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刑事、行政、刑民行交叉法律服务,在企业危机应对、环境保护、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

苏仲明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委员、合规中心负责人

吉林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第一批次取得企业合规师(高级)资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办理了多起合规案件及央国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带队完成嘉兴市合规示范区建设项目,并多次受邀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企业合规案例研讨”名师沙龙、大型央国企授课及宣讲。

.

许睿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获2025年GRCD中国年度青年律师。擅长商事纠纷法律服务、公司事务法律服务及重大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在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纠纷、金融纠纷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过多例通过再审程序、三级评查程序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成功案例。

.

李泽宇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顾问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有十余年的投融资领域法务及合规管理经验,专注于私募基金管理与股权投资、反垄断和公司治理合规等,参与多个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重组项目全流程法律工作,服务客户涵盖知名私募基金、各类科技公司、制造业龙头企业等。

.

樊赟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于金融央企工作,具有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内部治理、刑事辩护与控告、重大法律风险应对等业务领域的实务经验,可运用刑民行交叉方式提供综合化、一站式的法律服务,服务客户涵盖多家上市企业及中央企业。 

.

黄歆然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从业期间,参与多起重大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为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服务;为多个国有企业海外建设公司提供世界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合规调查与制裁解禁服务;为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反垄断行政处罚应对及合规整改服务。

.

马雪嫣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涉及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合规。服务客户涉及地产、军工、零售、娱乐、制造业等多个领域。

.

陈雨婕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悉尼大学职业法律博士(J.D.)。同时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职业资格。曾参与多起企业与企业家涉刑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服务。


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7层东区




武汉分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国际中心10层1001室




排版:王昕

审核:管委会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