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重金属污染环境中,一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企业将面临罚金,严重情况下会直接导致企业无以为继,生产经营受到重创,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参与情况不同承担刑事责任,整体量刑和罚金相比个人犯罪而言较轻;而一旦被认定为个人犯罪,企业能够免于巨额罚金,对生产经营不造成毁灭性影响,但是对于实施污染犯罪行为的个人而言,则要面临较重的量刑和罚金。
本文将基于此种情况,从企业合规、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探讨事前规避和预防风险,以及事后积极辩护的有效路径。
一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和责任承担
对于个人犯罪,《刑法》采取“主刑+附加刑”模式,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对于情节比较轻的犯罪,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例如罚金刑。
对于单位犯罪,《刑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章的最后一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中,明确环境资源犯罪的16个具体罪名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量刑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人,以及部门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均可构成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修复费用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在重金属污染犯罪中较为常见,一般以主动退赔或公益诉讼的形式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公诉机关提起,要求单位和个人对环境污染损害金额、生态修复金额进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转移、混同公司财产,导致公司不能履行赔偿义务,股东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闽某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闽某公司偷排废水期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并对螳螂川河道下游金沙江生态流域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闽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如下行为:1.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公司应收资金,不作财务记载。2.将属于公司财产的9套房产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有。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闽某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18261.05元。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海、李某城(股东)作为被告单位闽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作用相当,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股东与闽某公司的高度人格混同已使闽某公司失去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的能力,闽某公司难以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股东应对闽某公司的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单位犯罪的准确认定
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
此前,涉重金属污染的单位犯罪仅停留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化的认定标准。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细化了单位犯罪的情形。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
(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因此,判断构成单位犯罪的重点,可以归纳总结为:单位利益、集体决策程序、领导层知情、单位行为外观四个方面。从主观构成要件上,一旦单位负责人对污染环境行为明知,即便没有明确的同意和决策行为,存在追认、纵容、默许,或存在单位行为的表见外观,也构成单位犯罪。
但是,对于单位行为外观,不应孤立适用,而要以单位犯罪的核心原则为前提。如果单位的具体实施人员通过违规操作、盗用等方式使用公章对外开展活动、或调用单位设备实施污染行为,不应一律认定为单位犯罪,仍应按个人犯罪处理。因为公司领导层、主要负责人员未能妥善保管公章、设备,仅属于日常行政工作的过失,只要不具备污染环境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证据要求
实践中,对于企业而言,如何证明或抗辩单位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也存在较大难度。202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高检办发[2024]12号)2,对证明单位身份的证据进行列举。
《指引》提出应重点审查:(1)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2)单位设立后是否以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为主要业务;(3)犯罪所得是否进入单位所有、控制的账户;(4)实施犯罪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以此为纲,衍生出8类取证方向。
尽管该《指引》主要用于引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规范取证、审查,但是对于涉事企业和个人的有效辩护,亦能提供比较明确的指导。
序号 | 证据指引 |
法人身份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的,应审查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 |
证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 |
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 |
资金账目 | 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书证,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情况 |
组织和主管人员 | 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书证,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情况 |
单位意志和授权 | 单位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字记录等材料,以及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单位车辆、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记录,证明是否能够体现单位意志 |
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授意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情况 | |
单位决策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供述或证言,公司员工和业务合作方的证人证言等,重点审查单位基本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个人任职、职责等情况,查明犯罪活动是否经单位决策实施 |
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涉重金属污染犯罪的一个特征在于,污染行为链条长、涉及环节多。因此,实施刑事犯罪的主体往往存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混杂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种情形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1.单位犯罪所称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目前司法实践仍然以自然人犯罪进行起诉。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刑事风险隔离与有效辩护
把握好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刑事风险隔离,实际上是从企业合规的角度,隔离单位与个人的刑事责任,整体性降低单位和个人的刑事犯罪风险,同时也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甚至出罪思路。笔者结合星来环保团队办理的一起重金属污染环境,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案例,探讨如何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角度进行有效风险防范和辩护。
【案例】台州某设备租赁公司污染环境罪不起诉案件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某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涉案企业在行政督察中被查出非法处置废机油,涉案危险废物总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鉴定显示厂区土地存在重金属污染。
承接本案后,星来环保团队第一时间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通过充分论证说理,为涉案企业管理人员争取到取保候审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星来律师对案件属于单位犯罪的定性、非法处置数量的核算、环保鉴定报告的统计方法和结论进行了大量法律分析,并起草详细的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进行多轮深入沟通,提交数份法律意见书。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的充分认定和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企业应建立责任管理体系,做好刑事风险隔离
当企业面临刑事风险时,行之有效的责任管理体系将会成为隔离单位与个人责任、隔离各层级人员责任的有效证据。企业应结合所在行业类型、监管制度要求,建立科学的决策审批和汇报制度。应明确企业的主要领导及各部门之具体职责,将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进行层层细化,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建立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将涉重金属污染的环保工作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环保责任管理体系度。
企业应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完善内外规章制度
当企业面临刑事指控时,监管工作记录和环保台账可以作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有利证据。企业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涉重金属生产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通报,加强现场监督,设立环保监督台账,对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环保隐患进行记录,及时通报,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处置。应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明确发生风险的应对措施。
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机制,防范员工个人犯罪风险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环保知识、法律规定的培训,针对环保风险重点岗位员工和一般员工,定期开展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学习。组织员工对公司环保风险应急预案进行学习和演练,提高员工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助于大幅度降低员工刑事犯罪风险,且能够有效隔离企业与员工个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5号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18262.html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10/t20241021_669294.shtml
环保业务团队律师介绍
.
王唯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大医药(000788)独立董事;获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白领与商业犯罪、合规;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合规领域特别推荐律师;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2024律商联讯LexisNexis「40岁以下精英」大中华区榜单上榜律师;康奈尔大学、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理事等。擅长在疑难案件中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刑事、行政、刑民行交叉法律服务,在企业危机应对、环境保护、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
苏仲明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委员、合规中心负责人
吉林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第一批次取得企业合规师(高级)资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办理了多起合规案件及央国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带队完成嘉兴市合规示范区建设项目,并多次受邀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企业合规案例研讨”名师沙龙、大型央国企授课及宣讲。
.
许睿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获2025年GRCD中国年度青年律师。擅长商事纠纷法律服务、公司事务法律服务及重大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在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纠纷、金融纠纷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过多例通过再审程序、三级评查程序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成功案例。
.
李泽宇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顾问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有十余年的投融资领域法务及合规管理经验,专注于私募基金管理与股权投资、反垄断和公司治理合规等,参与多个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重组项目全流程法律工作,服务客户涵盖知名私募基金、各类科技公司、制造业龙头企业等。
.
樊赟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于金融央企工作,具有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内部治理、刑事辩护与控告、重大法律风险应对等业务领域的实务经验,可运用刑民行交叉方式提供综合化、一站式的法律服务,服务客户涵盖多家上市企业及中央企业。
.
黄歆然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从业期间,参与多起重大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为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服务;为多个国有企业海外建设公司提供世界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合规调查与制裁解禁服务;为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反垄断行政处罚应对及合规整改服务。
.
马雪嫣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涉及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合规。服务客户涉及地产、军工、零售、娱乐、制造业等多个领域。
.
陈雨婕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悉尼大学职业法律博士(J.D.)。同时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职业资格。曾参与多起企业与企业家涉刑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服务。

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7层东区
武汉分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国际中心10层1001室

排版:王昕
审核:管委会

相关资讯
2025-07-14
2025-07-11
2025-07-10
2025-07-09
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