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根据赵运恒律师在第二届“刑事辩护律师百人高级研修班”的讲课内容整理成文。


该研修班由中国政法大学组织举办,聚焦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提升与前沿实践。活动邀请了包括陈兴良、顾永忠、姜伟等在内的多位法学界权威学者与实务专家组成强大师资阵容,同时吸引了来自全国的140余名刑事辩护律师参会学习,在行业内获得广泛关注。在系列高规格课程中,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律师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讲授了《高情商说服公检法的方法与技巧》专题,从沟通艺术与策略层面,为刑辩律师拓展了有效开展工作、提升办案成效的专业视角。



刑事辩护具有高度对抗性,在与公检法沟通的过程中,作为律师要注重方法与技巧,既要立足专业讲法律,亦要善意沟通讲策略。在博弈过程中用法理和逻辑说服司法人员、高情商沟通,守护公正的同时实现个人的专业尊严。


专业为先


专业能力是刑事辩护的立足之本,这是法律行业的基本共识。辩护律师对法律规定的钻研深度,即便不能超越检察官与法官,也至少应达到与其旗鼓相当的水平。唯有以专业立身,才能在辩护中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观点,令对方不得不予以重视。


随着司法职能的精细化,公检法机关多年来已在刑事司法领域建立起专业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这一点在检察机关体现得尤为突出。当前检察院实行内设机构改革,各部门专注特定类型案件,例如金融犯罪检察部门长期处理大量金融犯罪案件,其在相关领域的法理积累与法律条文熟悉程度,往往优于多数辩护律师,这是体制赋予的专业优势。然而,辩护律师亦具备独特优势——即对个案投入更深的研究精力。由于公诉机关案件数量庞大,难以在每一起案件上都做到极致深入,而辩护律师则能集中时间与智慧,在具体案件中专注于多个部门法交叉的复杂法律问题、证据细节问题等,发掘出更多的有效观点。因此,专业能力始终是律师执业的根本。在个案中,一旦识别到具有争议的法律或证据问题,就应着力将其深入阐释、充分展开,使之发挥决定案件走向的压倒性优势,压缩对方立场空间。


此外,策略选择与沟通方式亦极为重要。以北京律师为例,常被外界贴上“三板斧”标签——即只会运用管辖异议、申请回避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对辩护律师这三类程序辩护的经验愈发成熟,律师成功运用的难度日益增大,但它们仍具有重要的战术价值。比如,在管辖异议方面,对于一些尚未结案的“远洋捕捞”的案件,若能成功挑战管辖权,往往能为案件带来巨大转机。我们星来律所代理的一起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但管辖异议基本能够成立,如果在协商管辖权的过程中能促使案件移送至公司注册地审理,就能有效改变诉讼形势。而在申请回避方面,随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订,回避制度的适用空间已受到明显限缩,达成成功的回避申请的难度显著增加。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针对侦查人员、公诉人或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往往并非仅以实现人员更换为最终目的。当相关人员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等情形时,申请回避更多是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衡手段,旨在引起审理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关注,进而促使程序合法性得到审查与纠正,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同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亦面临类似的实践困境,排非申请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越来越低,但辩护律师提出排非,往往不仅是为了排除特定证据,更是通过揭示取证过程的违法性间接影响法官,从而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专业为先,还需要放开眼界,把握好社情民意,精准理解并运用刑事政策,把“势”做到位,这是体现专业性的应有之义。不要炒作自己,偏离专业方向,而是把当事人利益置于无可争辩的第一位置。


善意沟通


在立足于专业的基础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善意,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视为善意的职业共同体,以尊重的心态和方式沟通,避免不必要的对抗情绪。


年轻律师有时容易在交流特别是庭审中表现出过强的攻击性,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忘记某个环节主动让律师发表意见时,立即以激烈方式提出异议。实际上,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并非故意,而是因工作繁忙导致的疏忽。若能以平和态度沟通,既维护当事人权利,也尊重法庭秩序,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我上周在出差与公诉机关沟通时,对方接收案件多日尚未阅卷,并指派了一位刚毕业、尚未取得检察官职称的年轻助理与我对接。面对这一情况,我亦表明我们律师此行就是为了当好公诉方的助手,协助厘清案件事实、梳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协助我们就全力支持。此举为后续与公诉方沟通奠定了良好的基调。我认为律师应当首先传递尊重与协作意愿,即便对方初期态度较为保守,我们仍应保持专业善意,以理性、礼貌的方式推进沟通,这不仅体现职业素养,从策略上看,也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


如果真的无可避免地与对方发生了冲突,即便在交锋中暂居上风,也应适可而止,为对方留有余地。须知诉讼进程仍在司法权力机关主导之下,若因辩护律师的步步紧逼导致对方采取更激烈的对抗姿态,最终承受不利后果的,仍是被告人本人。强硬激烈的对抗表现或许能赢得当事人和家属的喝彩,却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失,可谓“丢了西瓜捡芝麻”。


在策略层面,我主张避免不必要的证据/观点突袭。尽管有人认为突袭能在庭审中制造压力,但实际上,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休庭等方式予以应对。与其如此,不如尽早与检察官交流关键观点与证据,争取在审前阶段就影响其判断。即使对方可能利用我方的善意和坦诚,采取补充侦查等方式填补证据和观点的漏洞,但真正有致命性缺陷的证据是难以完善的,真正的证据链缺失是不好补圆的,我们仍应坚持以专业和透明的方式推进辩护,要明白寄希望于突袭战术获得成功的概率非常小。


做好助手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助手”的作用。在实践中,我曾多次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前几日我处理一起内幕交易案,该案移送检察院已近一月,对方单位虽表示可接待交流,却也明确说明因当前正进行金融领域专项整治任务,工作繁重,案件移送二十余日后,承办人员仍未能阅卷。在此情况下,对方希望我们前往沟通时能够协助办案机关梳理案情、标注关键证据,并就专业问题提供参考意见,由于该案涉及证券犯罪,专业性较强、且涉及到民事担保合同等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亦希望我们检索提供类案作为参考。我们认为,这并非单纯的“帮忙”,而是有责任去协助司法人员高效熟悉案情、准确理解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司法结论。为此,我们开展了大量准备工作:从侦查卷宗中摘录关键材料并编制成目录索引,进行大量的案例检索找出典型类案并附上关联说明,还附上相关的各类法律条文摘录。现在承办人员已开始参考我们提供的材料进行研判——他们当前研究的重点已不仅仅是原始卷宗,更包括我们整理的内容,并进一步评估材料的全面性。


这种“助手”工作不是谁服从于谁,其实质上具有一定的先导性。正如在事务所、社会团体中起草制度或章程,抑或国际条约、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起草方往往掌握着主动权和话语权,起草人的标准会融入到整个起草工作,起草人的观点就能起到引导性。与公检法机关的交流亦是如此,谁率先提供系统、专业的材料,谁就能在专业对话中占据有利位置。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即便资历不浅,但由于缺乏办理某类案件的实际经验,仍可能对相关的基础法律概念缺乏深入理解。例如,某次在与公诉人交流时,我们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案件应属单位犯罪,本以为这是基本法律常识,实则对方因接触相关案例较少,并不熟悉,以为单位行为必须是管理层集体开会决策才能体现单位意志,不了解相关规定和民营企业管理的现状。因此,在法庭上或沟通场合中,我们应秉持“普法”心态,即便认为某些法律常识人皆可知,仍应明确引用具体条文,才能增强自身观点的权威性与说服力,使自身观点不会被误解为只是“随口一说”。


除了专业协助外,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亦应积极协助维持庭审秩序,以达到理性说服的目标。例如,在被告人因情绪激动而陈述冗长、重复,甚至可能抗拒扰乱法庭时,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适时进行疏导,说服当事人恢复理性冷静,有助于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尤其是能让人“听得进去”,不反感不对抗。然而,在法官不当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发言权时,律师则必须依法据理力争,要求严格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即便由此引发庭审冲突也在所不惜。


总之,优秀的辩护律师应做到“张弛有度”。我曾参与办理一起由省高院审理的知名案件,在庭审中,该案被告人陈述欲望强烈,庭审时常因其冗长的反复发言而受阻。审判长希望我协助与被告人沟通,我向被告人阐明重复陈述无益于案件审理,反而可能削弱观点的影响力,权利的行使应避免滥用,应以说服人为真正目的。从而,在庭审节奏上,我们对被告人进行了有效引导,协助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对于程序争议,我们依法坚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等申请,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丝毫让步,促使法庭要求多名警察和证人出庭作证。将抗争做到极致,然后又把妥协做到恰到好处,最终,案件结果获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乃至旁听人员等多方主体的普遍认可。这种专业表现会留下长远的积极影响,后来在我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因出现程序不公问题,我依法拒绝配合,法院领导恰好是前述案件中已调任的审判长,正是基于之前的合作,该法官深知我是一名善于协作、理性对抗、尊重法律的律师,因此认真听取并支持了我的程序要求。所以,律师协助司法机关并不意味着需要放弃原则,在高度对抗的刑事辩护中,配合是对双方的共同要求,张弛有度、有礼有节的对抗才能赢得尊重。


综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司法机关的“助手”,对不熟悉案情、未能关注核心证据的,提供关键证据目录和摘要、数据梳理表、矛盾证据对比表;对不熟悉法律规定和含义的(如不懂单位犯罪,不懂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可以无罪辩护,不懂行政与刑事证据规则的区别,不懂对赌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要及时“普法”,提供法律条文、理解适用文献、论文、案例尤其是本区域的规定和案例、法学专家意见等;对不熟悉特定专业领域的(如电子数据、虚拟货币、商业秘密),提供该领域专家意见;对因被告人原因造成庭审不顺利的,当庭或庭外协调当事人平稳情绪。我们做好“助手”,能够更有效地让司法人员接受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斗而不破


在案件办理的抗辩过程中,辩护律师应秉持“斗而不破”的战略。要坚持对抗而非对立原则,我们可以针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不作为、曲解法律),但不针对其人格。我们应把握有限性冲突,勇于坚持,灵活应对,适可而止,张弛有度,以司法人员对辩护意见入耳入心为根本出发点。


我曾代理一起案件,初期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受阻。对此,我果断采取了合法的救济途径,向该机关领导提出异议。此举之后,办案机关依法及时安排了会见。恰逢有官媒就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权益情况进行采访,我虽对初期阻碍有所不满,但仍客观评价了其后续的纠错行为,肯定了他们依法保障会见权的做法,希望能够持续保障律师权利。这篇报道刊发后,为案件后续的审理创造了更为顺畅的沟通氛围。


另一例则是我曾参与的云南一起重大涉黑案件,该案由法院院长亲自出任审判长。因我们采取了坚决的维权措施,导致庭审一度中断,在局面僵持之际,我们主动缓和,向法庭表明:只要后续庭审能充分尊重并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们愿意积极配合程序,共同保障庭审有序进行。这一策略扭转了对抗态势,审判长此后遇事均倾向于先行与律师团队协商。基于这种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沟通,我们在一审判决中成功地为当事人摘掉了“涉黑”的帽子,通过“斗而不破”的斗争策略,实现了阶段性的辩护目标。


在执业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与办案机关建立一种“斗而不破”的专业关系,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这种关系要求我们既坚守原则、敢于维权,又懂得适时缓和、保持沟通,坚持批评与认可共存。刑事辩护,尤其是涉黑涉恶案件,是对律师耐力、智慧与斗争艺术的极大考验。必须善于把握节奏,既要敢于在原则问题上“亮剑”,也要懂得在关键时刻化解僵局,赢得对方的尊重甚至“感动”。


善于告状


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有时仅依靠庭审过程中的抗辩难以有效推动程序、纠正偏差。因此,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策略性地寻求外部监督与体制内反映,即所谓“告状”,已成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没有阳光,黑暗就会随地存在。


对于“告状”对象,应当精准指向个人责任。当违法行为由个人作出时,应直接针对其个人,而非笼统地指向公安局、检察院或合议庭等集体。当前司法实践强调集体决策以分散责任(如提交审委会、检委会),但实际上无论是从内部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上,核心责任还在于员额检察官、法官。因此,只有精准定位到具体责任人,才能有效打破责任虚化的困局。


其次,“告状”时应当搞清楚责任人的压力来源,有时候,责任人办案也受到了内外部的不当干预。此时,辩护律师应同时向作出不当指令的源头和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两方面反映情况。辩护律师的申诉,恰恰可能为不愿盲从办案的责任人提供了向上级或相关部门说明情况、抵抗不当压力的正当理由,形成“共赢”的局面。对于涉众型经济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没有暴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很少主动介入,但一旦介入,如果律师认为不构成罪名,那么“告状”就该找到归口,比如对GDP增长、对维稳负责的相关部门,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


对于“告状”方式,除了进行体制内反映外,辩护律师也可以寻求舆论监督。个人在社交媒体上随意发声风险较高,我个人倾向于与正规、权威的媒体机构合作。这类媒体在报道前会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其调查取证和言语把控程度不亚于律师,并且有自我保护意识和机制,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准确性与力度。


不少同行存在顾虑,认为只有外来的和尚好念经,担心自己“告状”后会在本地遭受负面影响,得罪人,以后不好执业。但根据我的经验,京内京外没有区别,对事不对人、依法依规地“告状”,反而比无原则的妥协退让更能赢得对手和同行的尊重,无论是对案件的走向,还是日常专业交流交往,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结语


刑事辩护中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灵丹妙药”,每位律师都会形成自己行之有效的一套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以下几类行为,尽管在特定情境下或能产生短期效果,但我个人出于职业道德和长远发展,会选择主动回避:


首先是秘密录音:谨慎使用,绝不公开。无论是私下见面,还是与司法人员的正式会见,秘密录音都应极为谨慎,尽量不用。即便录下,其用途也应严格限于私下核对或必要时的自我保护,一旦公开,本质上是对人际信任基础的毁灭性破坏。一旦被视为惯用此举的律师,将导致整个职业群体心生戒备,不敢与之进行任何坦诚的专业沟通。


其次是调查个人背景:旨在提醒,而非威胁。比如,通过研究对手司法人员过往的专业和行为瑕疵来施加压力,是一种高风险策略。这种策略可能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对方更认真地对待你的专业意见,但一旦公开,就等于把对方逼入墙角、无路可走,这就忽略了案件背后的强大因素。即便司法系统将其换下,新换上的人员可能秉持同样的路线,等于律师自己断绝了理性沟通的可能。


最后是对抗态度:避免极端,保持专业尊严。无论是开局就火药味十足、“吹胡子瞪眼”,还是一味“点头哈腰”、放弃原则,这两种极端态度我都建议不要采用。前者会立即引发不必要的对立情绪,后者则会让你的专业价值被轻视。


我获得的多份无罪、罪轻判决,每一份都得益于针对性的策略。必要的时候该用什么方法就用什么方法,不拘泥于一招一式。我们和司法人员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对抗局面,在实现辩护目的的路上,应该高情商与公检法沟通,为对方留路,深刻理解“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从而实现共赢,把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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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名誉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第八届、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法律专家,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合规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诉讼、企业刑事法律危机防控与应对,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其中尤以承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见长。所著的中英文版《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面向海内外发行,独创“大辩护”概念,善于运用大思维、大视野,跳出案件看案件,运用综合手段进行代理,对重大疑难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诉讼经验丰富,技巧运用娴熟,善于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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