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11月23日,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汇聚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多所高校的知名学者,以及近百名刑事法律实务界的资深律师。大家围绕刑事诉讼法总则与分则的修订问题,展开了深度交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分则篇”单元的研讨,并就“案外人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保障”这一议题发表了专题演讲。以下内容根据现场发言整理并刊发。


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汇报我的所思所想。我所关注的问题是案外人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这个问题既与刑法总则相关,也涉及刑法分则。当下,违规异地管辖以及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十分突出。今年年初至今,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所有这些举措,都是为了最大程度遏制或规制目前出现的异化现象。


我认为,趋利性司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在于对财产的处置。办案机关对财产处置权的掌握,以及对处置主动权的把控,是最大的驱动力。倘若刑诉法能对现有的案外人财产异议程序进行明确和强化,或许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接下来,我想分享两点刑诉法修法建议。



一、确立案外人参加诉讼及委托律师代理的权利


关于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虽未写入刑事诉讼法,但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均有相关规定。这两个规定汇总起来,赋予了案外人诸多权利,比如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权利、被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的权利、参加诉讼和庭审的权利,甚至在法院判决之后,还有请求检察院抗诉、申请抗诉的权利。从这些诉讼权利来看,都是实实在在的。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并未写入刑事诉讼法,且并不都是“应然”的(尤其是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在实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和力度都较为有限。


再看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辩护与代理部分。目前的规定是,诉讼代理人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却缺乏案外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这就导致诉讼代理人介入、申请参加庭审及案外人委托律师等各方面,缺乏系统的保障,如案外人既然可以参加诉讼,但又缺乏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法依据(虽然从广义上看并非不能委托)。所以我建议,在总则第四章辩护代理部分加入案外人委托律师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及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权利,与既有规定相呼应并进一步明确,则能更大程度保障案外人参加庭审以及后续的救济途径。



二、推动财产执行异议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有效衔接


这关系到分则第四编执行和分则第三编审判的内容。关于刑事案件涉财产的执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我们律师引用该规定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该规定中明确,除当事人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外,还区分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两类重要群体:利害关系人主要针对执行为提出程序上的异议,救济措施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等;案外人更侧重于实体权利,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即判断财物是涉案的还是案外人合法的,对于财物的实体权属问题系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途径来救济。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救济方式在《涉财产规定》第15条: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后,若执行法院认为可通过裁定补正,就移送给作出审判的审判庭处理;若不能通过裁定补正,救济程序明确且局限,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然而在实务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非常困难,即便是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都难以启动,遑论未参与庭审、没有实质性庭审权利的案外人了——他们连阅卷权都没有,不一定能参加庭审、无法发表有针对性的意见,却要在申诉程序中主张财物归自己而非涉案,其难度可想而知。


从立法思路看,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去救济,在逻辑上是没问题的;但在实务中却未得到关注和有效落实。现实情况是,即使案外人主动申请参加庭审,法院都是犹豫再三,最终做出不准许参加庭审的决定。所以,《涉财产规定》虽好,但若能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与司法现状相统筹,将涉案财物的处理纳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审判活动中、赋予案外人确定的诉讼权利,对案外人的权利保障会更落地,即便将来申诉,案外人也是“有据可依”。


以上建议并非对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改变。涉黑恶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早已有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里也有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规定;《涉财产规定》也明确了执行相关问题以及直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路径。基于现有的这些法律规定,赋予案外人确定的诉讼权利、取消法官在这一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实质是一脉相承的。这是一个小小的调整,却能给案外人权利救济以及趋利性司法问题的解决带来大大的帮助。


以上就是我的建议,感谢大家!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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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星来所民刑行一体化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硕士。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入选ALB法律大奖“NARA年度管理合伙人大奖”,LEGALBAND中国女律师15强、新锐合伙人15强,商法The Visionaries 睿见领袖”,LexisNexis律商联讯精英榜等多个奖项。多次在《人民检察》《中国律师》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荣登中华文化出版社《与法同行》书籍封面人物。系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学会(EXIN)数据保护官(DPO)&数据保护官(DPOPIPL)双认证律师。办理过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民交叉类案件及财产刑辩护的实务经验,擅长职务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尤其在电子数据审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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