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与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涉企职务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显著的新态势与新挑战。为深入探讨相关理论与实务前沿,共同提升律师在此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2025年9月13日,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辩二十人论坛”团队等单位联合主办的“刑辩二十人论坛•公益行郑州站暨护企发展中部刑辩论坛”在郑州成功举办。论坛汇聚了来自全国司法实务界、律师行业与学界的多位专家,围绕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涉企辩护新发展等议题展开了多层次、高水平的研讨。

在论坛的“涉企职务犯罪类案件的新动向和策略”专题环节,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赵运恒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执业经验与敏锐的行业观察,发表了专题发言。赵律师以行贿类案件和企业内部反腐类案件为两大主线,深刻剖析了在当前政策与司法双重背景下,两类案件在数量、特点、辩护难点与策略选择上的最新变化。他从宏观趋势到个案细节,不仅揭示了行贿案件“立案与起诉落差”背后的法律与政策逻辑,也阐释了企业内部反腐案件“简单罪名、复杂案情”的典型特征,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化解深层矛盾为导向的“大辩护”策略理念,为律师在复杂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提供了极具前瞻性与实操性的思路指引。
下文即根据赵运恒律师在论坛现场的发言整理而成,以飨读者。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
行贿类案件
(一)案件量上升:政策与现实的碰撞
根据新闻报道,在 2024 年,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下降了 25.7%,这一数据无疑彰显了我国在治安管理方面取得的卓越成效,也让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然而,在这个不对称的环境下,总有一部分不安全的人,那就是与职务犯罪相关的群体——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可以说是目前的高危群体。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行贿人员1.6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990人,呈现出近年来逐渐上升的趋势。这意味着在反腐工作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随着官员落马数量的增加,官员背后涉及的多个企业家也会被立案调查,行贿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这一上升趋势背后,有着复杂的政策与现实因素。一方面,我国始终保持着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在金融、国企、能源等重点领域,反腐工作持续深化拓展,使得更多的新老行贿案件浮出水面。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实际执行方面的差异也对案件量产生了影响。虽然我国大力倡导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部门,要把刑事政策立即落实、立即见效,刑事政策能够很快落地。比如此前一度盛行的“远洋捕捞”,自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政策与改革举措密集出台后,现在大幅度减少,有的也是积案。但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和任务与公安机关有所区别,监察部门作为政治机关,在反腐工作中有着独特的职责和使命,决定了在反腐过程中,即便在保护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对于行贿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也不会放松。这就导致了在看似矛盾的政策环境下,行贿类案件数量依然不断上升,上市公司老板被监委留置的新闻常见报端。
(二)立案与起诉的落差:法律定位与实践操作
在行贿类案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立案数量与起诉数量之间存在较大落差。每年立案的行贿案件数量众多,可达到将近两万,但真正被起诉的人数却只占立案人数的 1/8 左右。
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
其一,从法律定位来看,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民营企业家不属于公职人员,不是监察对象,通常是作为涉案人员协助配合调查。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家处于一种可追诉、可不追诉的幅度之内,在案件处理中存在较大的灵活性。
其二,在职务犯罪中,监察机关按照 “四种形态” 办案,也是导致立案与起诉落差的重要原因。在 “四种形态” 中,前三种形态处理了 超过90% 的人,只有 5% - 6% 的人被纳入刑事程序追诉。而民营企业家不属于监察对象,一旦被抓,往往只有刑事追诉这一种形态。但由于他们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促使企业家作为关键证人来坐实官员犯罪证据、涉案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员工就业、企业家主动退缴财产等,使得部分案件在监察委调查阶段或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就得到了消化处理,没有进入起诉环节。
这里顺便说一下,我在其他会议上提议过,要请学者专家研究一个法理问题,就是民营企业家在监委调查阶段,律师是否有权介入的问题。因为监察机关是按照“四种形态”来办案,结案时分流,很多只做政治纪律处理,不一定进入刑事诉讼,这成了律师不能介入辩护的理由。但民营企业家不是公职人员,不在监察对象范围,不存在“四种形态”,只要被留置就只有一个形态,即刑事追诉,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保障被刑事追诉的人的辩护权,是不是就理所当然了?所以要尽快研究公职人员和配合调查的非公职人员的不同法律权利,尽快落实到立法上。
其三,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也使得立案与起诉存在差异。目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相对宽泛,公职人员只要收受钱财,基本就能定罪;而行贿罪的认定则较为复杂,除了情节上存在可不予追诉的情况外,还要求行贿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具体案件中,对于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定义和判断往往存在争议,这也导致部分行贿案件难以达到起诉标准。
(三)辩护空间拓展:把握关键要点
基于行贿类案件的上述特点,辩护空间也在不断增大。在辩护过程中,可以从多个关键要点入手。
其一,政策情节。随着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一系列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如《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这些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辩护律师可以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其二,法律情节。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在处理上存在差异,对于行贿行为,法律相对从轻。如果当事人配合良好,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缴相关财物,那么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这为辩护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其三,企业实际困难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辩护因素。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对于一些涉案企业,如果其经营困难,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予以考虑。例如,我们在某市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家被留置案件,虽然律师不能以辩护人身份直接介入,但通过指导家属起草、提交责令侯查申请书,详细阐述企业面临的困难以及对当地经济的重要性等方式,取得了监委工作人员的理解认可,对待家属和企业的态度发生转变,明确表示会尽快结束调查,调查期间保障企业家和企业有效信息沟通、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等。
企业内部反腐类案件
(一)案件量激增:政策驱动下的严打态势
近年来,国家对企业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侵犯企业产权行为的打击也愈发严厉。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打击企业内部腐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有力的支持,目前企业反舞弊工作如火如荼,各大企业都在做这件事情,加强这方面力量,聘请律师,特别是有公检法工作经历的来作为法律顾问,去进行内部的调查、问询和控告;同样地,我们外部律师也可以对于这个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除了企业自行反舞弊,公安机关也落实得非常有力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在全面清查,包括倒查涉企的积案挂案,该立案没给立的,不该立案给立了的,在逐渐纠正。浙江省公安厅在 2024 年开展的 “护航 2024”专项行动中,共破获企业内部贪腐犯罪案件129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97名,挽回企业损失9.2亿余元,总体追赃挽损率超50%。对于这方面的政策、专项行动,我们也要及时了解并且在案件中积极运用。
(二)简单罪名背后的复杂案情
在企业内部反舞弊案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案件类型相对简单,但案情却较为复杂。从公开数据来看,此类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几个常见类型,其中职务侵占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案件总数的较大比例,挪用资金案件也较为常见,且与职务侵占案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也时有发生。
但这些看似简单的罪名背后,却隐藏着极为复杂的案件情节,直接影响了证据链和法律关系。一方面,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数据、电子支付与结算等已经非常普及,犯罪方式不再是传统的简单篡改票据、截留资金等方式,行为人往往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交易方式,使得企业内部的舞弊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股权纠纷、投资关系纠纷、劳务纠纷等问题,也使得案情愈加复杂。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纠葛,例如该发放的奖金没给员工,员工自己通过各种方式侵占了,这种自力救济是普通侵权还是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类似的内部纠纷越来越多,在具体案件中我们就要充分考虑内外因素的复杂性。
(三)辩护策略:“大辩护”
企业内部反腐类案件,有效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在这里,我还是想讲一下我一直主张的大辩护观点,就是跳出案件看案件,从更宏观的角度分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例如我近期在某市开庭的一起职务侵占案,虽然是很简单的职务侵占案件,但由于涉及的企业在该市极具影响力,对地方财政贡献比较大,法院难免要听取企业的意见,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十分漫长,被告人已经羁押长达两年半之久,历经4次开庭、 5次补充侦查 ,目前仍未审结。这一案例充分表明,在处理企业内部反腐类案件时,企业的影响力往往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除非当事人完全没有过错,可以坚持无罪辩护,但在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或多或少都会有过错,这种情况下,最好就是跟企业老板沟通,化干戈为玉帛。
在许多类似案件中,矛盾的根源往往是当事人与企业老板之间的个人矛盾或经济利益冲突。就比如马斯克控告华人工程师一案中,就是因为科学家带着公司的资金和核心代码投奔竞争对手,引发了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激烈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化解企业与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即便辩护律师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但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说明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已经认可了企业的刑事控告,导致辩护难度加大,最后吃亏的是当事人。
以上内容,因为今天讲的是策略,不是方法,我只能是从大的方面点到为止,供大家参考,谢谢!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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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名誉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第八届、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法律专家,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合规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诉讼、企业刑事法律危机防控与应对,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其中尤以承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见长。所著的中英文版《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面向海内外发行,独创“大辩护”概念,善于运用大思维、大视野,跳出案件看案件,运用综合手段进行代理,对重大疑难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诉讼经验丰富,技巧运用娴熟,善于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编辑、排版:王昕
审核: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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