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辩律师讲一讲犯罪未遂的分类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告诉大家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和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可以实行的犯罪未遂和不能实行的犯罪未遂。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结束,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已经结束的犯罪未遂和尚未结束的犯罪未遂,所谓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已经完成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比如施暴者用枪向受害者开枪,受害者倒地,行凶者误以为被害人已中枪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受害者可能只是受了轻伤。

  北京刑辩律师告诉大家所谓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其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因而未达到犯罪未遂的既遂状态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持刀砍死被害人,在砍杀过程中遇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未能完成杀ren。

  一般来说,实行目的的未遂比不实行目的的未遂更接近于完成犯罪,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在其他案件相同的前提下,对终止未遂的处罚重于对终止未遂的处罚。

  2.北京刑辩律师:根据实际犯罪能否既遂,犯罪未遂可分为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可能完成了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比如一个男人因为有了外yu,故意甩掉妻子,另结新欢,于是在妻子的饭里掺了足够的老鼠药,他老婆觉得饭里有异味,就把饭全倒掉了,一个男人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妻子中毒死亡,但妻子有所警觉,失败了,男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北京刑辩律师告诉大家所谓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错误认识,客观上无法完成犯罪,从而无法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虽然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客观上不能实际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对社会也有危害性,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北京刑辩律师就讲到这里,谢谢各位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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