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报告连载】两轮检察机关刑事合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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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报告连载】两轮检察机关刑事合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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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刑事合规的由来与现状
第一节 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刑事风险的宏观认识
二、诱发企业刑事风险的两种诱因
三、民营企业高发的犯罪类型
第二节 刑事合规概念的辨析
一、合规、企业合规、企业刑事合规等概念辨析
二、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合规的关系
三、刑事合规的意义
第三节 刑事合规的兴起与发展
一、行刑一体化的趋势
二、社会治理的日益精细
三、美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启发
四、企业刑事合规在我国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机遇
第二章 检察机关的合规试点工作
第一节 两轮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试点单位工作纲要
二、试点模式的归纳
三、试点工作成功案例
第二节 未来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合规工作的趋势
一、制度探索更加有法可依
二、将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向中小企业偏移
三、限制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四、完善独立监管人制度
五、将企业涉嫌犯罪后的事后合规工作向事前预防合规工作推进
六、探索合规验收评估的统一标准
第三章 律师参与刑事合规工作的探讨
第一节 律师的角色与作用
一、律师参与刑事合规的必要性论证
二、刑事合规中律师的角色及相应职责
三、律师在刑事合规各流程中的作用
四、律师的角色冲突问题
第二节 律师开展刑事合规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刑事合规律师团队的专业结构
二、律师身份的转变
第三节 律师参与刑事合规工作指导建议
一、事前合规建设工作流程指南:刑事视角下的合规业务展开
二、事后合规补救指南:刑事合规不起诉业务的开展
三、第三方独立监管人:律师新型合规业务角色的履职
第四节 律师执业风险预防
一、办理未涉罪企业诉前合规业务可能涉及的执业风险
二、办理涉罪企业诉前合规业务可能涉及的执业风险
三、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开展诉中合规业务可能涉及的执业风险
第二章 检察机关的合规试点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检察政策指引,采取了诸多有针对性的举措,如十九大以前相继于2016年2月1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1] 、2017年1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 、2017年12月1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3] 。自十九大报告中着重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并开始将“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以来,企业合规就持续受到高度重视。2018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发布《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4]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5] 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4个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6] 。上述文件与典型案例共同构成了对于企业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和企业合规的制度配套措施。
第一节 两轮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标志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在中国正式拉开帷幕。
与此同时,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未被纳入试点的情况下,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等文件,主动进行刑事合规领域的探索与创新。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7],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一、试点单位工作纲要
两期试点工作中,试点单位已发布的较为典型的试点工作纲要有:
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宝安区司法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8]《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9]
深圳市宝安区在参考、借鉴了国际上的合规监管人制度之后,首次在我国尝试创设“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制度”。《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而独立监控人可以“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针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该规定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的选任原则、选任来源与条件、选任流程、独立监控人的基本工作职责、义务与监督机制等。尽管可能还会面临独立监控人范围过小、检查及监控的职权边界不明、拟检查内容与企业商业秘密或员工个人隐私可能存在冲突等问题[10],但深圳市宝安区的制度创新仍然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2020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公布了《第一批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拟入库名单公示》[11],十一家律师事务所入选。
2.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涉企业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关于涉企业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加大对涉案企业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力度,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该方案设定了合规监督和考察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在此考验期之内,检察官定期(通常为每隔2个月一次)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并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合规计划,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监督考察报告。
3.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实施办法》
《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实施办法》明确了案件适用范围(适用主要罪名以及情形)及适用主体,同时也将企业合规、公共利益表现等情形纳入考量,强化经济影响评估、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相对不起诉必要性审查等机制,建立“不起诉+合规检察建议”工作模式。
4.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企案件合规不起诉工作规程(试行)》[12] 以及《关于聘任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首批涉企案件合规监督员的决定》[13]
2021年3月,洛江区检察院举行首批涉企案件合规监督员聘任仪式暨初任培训,并为该院聘请的首批12名涉企案件合规监督员颁发聘书。从选任的人员身份上看,不同于深圳市宝安区“独立监控人”仅限于律师,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合规监督员”在律师之外还包含了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此外区别于由律师事务所整体担任的“独立监控人”,“合规监督员”由独立个人担任,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监督者的责任归属。
5.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较为宏观地论述了检察新理念,总结归纳了部分罪名的认定情形,其中第9条指出:“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推动更多民营企业涉罪轻刑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得到轻缓处理。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涉罪轻刑案件,可暂缓作出起诉决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企业经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撤回已公开的案件信息。”第24条指出:“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企业内部发生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涉案企业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可以认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两套并行的企业合规制度,即事后的经历考察期后不起诉或从宽处理并撤回已公开信息机制,和事前的向企业发出具有预防意义的检察建议机制。
6.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14]
2020年10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8类经济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市场主体,如符合起诉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开展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则可视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试点的核心是对特定类别和法定刑的经济犯罪,在犯罪事实清楚,符合起诉条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对受损法益进行修复,承诺并积极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企业先予暂缓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如刑事合规建设达到了预期计划,检察机关将对涉案企业或负责人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将案件适用范围限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企业轻微犯罪案件,以契合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在合规考察上引入行政监管手段,将考察期间对涉罪企业合规建设情况的考察主要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结果处理上将合规建设情况作为最终对涉罪企业是否起诉的主要依据,对于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按照合规计划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的,一般均作不起诉处理。该制度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设定6个月到12个月的考察期,在审查起诉期限结束之前进行考察,所有活动都发生在审查起诉环节,在审查起诉结束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有专家认为,企业合规考察机关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辖区街道、乡镇政府部门担任,在相对缺乏合规计划统一范本前提条件下,要求考察机关审查发现合规计划缺陷,存在专业技术难度。[15]
7.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16]
辽宁省《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在以下问题上与其他纲要文件差异较大:其一,大幅缩小了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对象,需要企业符合“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中至少一项,方可适用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但这一限定受到了是否符合保护中小民营企业这一改革目的的质疑;其二,在适用条件上有所限定,要求“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第7条规定了不适用的情形,但存在适用难度较大的问题。此外,辽宁省《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创造性地针对污染环境罪等不同罪名分别设定了合规计划考察标准。
8.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试行企业合规工作办法》《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遴选、选任、管理的暂行规定》[17]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区工商联牵头成立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公安局、区税务局等10家单位作为成员,共同负责对第三方监管人履职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有关争议进行调查处理,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人机制。该院联合区司法局会签规定,由区司法局公开遴选律师事务所,建立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由检察院从名录库中选任第三方监管人,负责配合开展企业调查,督促涉罪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和考察评估。全面调查了解涉案企业的情况及社会影响,运用大数据比对形成完备的企业调查报告,准确判断涉罪企业的合规价值。在探索过程中,该院逐渐打造出“范式-简式”两种合规模式,对于合规整改要求较高且规模较大的企业,该院按照完整的“范式”合规程序,依法严格敦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接受监督考察。对于整改要求较低的小微企业,则探索适用“简式”合规程序,通过向企业制发以合规为重点内容的检察建议,提出整改方向,根据企业后续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9.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
《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主要推行企业合规条件下的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是指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龙华区检察院可以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原则上对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等轻缓强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视法益修复、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1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在《解读<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中释明了《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中的十大特点:业务对象的扩大化(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可从民企、国企延伸至集体企业与合伙企业)、刑事办案+合规承诺首次结合(创设了检察官主导的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流程)、合规整改阶段首次全流程化(不拘泥于审查起诉阶段)、整改方案内容首次标准化(细化了整改方案的具体内容)、强化合规整改的监管激励(实现了刑行交叉案件的协同)、合规监督员首次多元化(包括专业合规监督员与普通合规监督员)、整改验收合格的处理结果首次明确(不起诉、缓刑建议或减少罚金或分期缴纳罚金)、整改企业再犯罪的处理首次提出(适度延长合规整改期限或逮捕、提起公诉)、刑事合规办案首次案件化办理(由案件受理、调查初核、合规承诺、合规整改、评估处理五个环节组成)、合规整改期周期首次明晰(六个月至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岱山县的合规监督员人员构成更为多样,专业合规监督员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中选任,具体与市场监管部门、县工商联(商会)与县司法局等部门协商确定。涉案企业有权推荐专业合规监督员,普通合规监督员的选人具体与县工商联(商会)、司法局、各乡镇等协商在从事公务人员中确定。涉案企业可以推荐合规监督员,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考量,并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试点模式的归纳
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中,主要有“检察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 [18]:
第一,检察建议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这是大多数探索合规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制度模式。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方式。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三、试点工作成功案例
1. 某公司非法经营案[19]
公司因疫情影响想要留住新客户,在没有授权文件的情况下接单生产了某医用护理口罩的包装袋。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数额仅2万元,一旦对该公司负责人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停产,进而使近百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承办检察官在走访听取被害企业意见后,决定对涉案企业适用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让材料包装公司在设定的法益修复期限内完成刑事风险合规方案。
公司不仅在考察期内提交了以承揽业务和财务管理为重点的详实合规方案,还自愿成为了该知名上市企业的侵权线索义务举报员。经后续走访评估,承办检察官认为法益修复效果已达到。在征求知名上市企业意见后,对材料包装公司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 Y制管有限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
Y公司主要经营精密无缝钢管、高压油管制造、加工和销售。2016年1月至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被申报抵扣相关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一是从法益侵害角度考量,Y公司、唐某的行为虽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的相关法益,但是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时弥补了法益损失。二是从企业生存角度考量,经走访张家港市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了解到Y公司注册资本820万元,年均纳税200余万元,在职员工100余人,受疫情和司法办案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存在破产风险。三是从企业发展角度考量,办案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危废处理不合法等经营问题,督促其改进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合规体系,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020年1月14日,检察机关在充分评估办案影响的基础上向Y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参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利用三个月时间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邀请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2020年4月8日,Y公司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公司整改情况,并附全套刑事合规管理制度材料,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环保等部门,对Y公司整改及刑事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认为Y公司达到了刑事合规标准。
2020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代表参加。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企业和个人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生存状况,有利于复工复产和社会稳定,并对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促进企业刑事合规的创新做法予以认可。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不起诉处理决定予以公开宣告。
3. 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1]
2015年,某公司由于资金流紧张急需申请贷款,于是购买了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抵押物价值,向银行骗取贷款(续贷)人民币400余万元。由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不仅企业被刑事立案,涉案员工也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走访企业、银行,了解到企业经营困难,且涉案当事人是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如果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企业运营及融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
收到承诺书后,岱山县检察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议。近日,岱山县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4. 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22]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检察机关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L公司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 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5. 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6. 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深圳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深圳H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了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且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之后Y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
7. 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2013年以来,山东省新泰市J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组织的串通投标。李某某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导致新泰市涉及管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楼房建设等全市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由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带出的5起串通投标案件,涉及该市1家民营企业、2家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且该6家企业均为当地建筑业龙头企业,牵扯面大,社会关注度高。
2020年3月、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5起串通投标案件移送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于2020年5月召开公开听证会,对J公司等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了解到6家企业常年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1家企业年创税1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作出起诉决定,6家企业三年内将无法参加任何招投标工程,并被列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将对企业发展、劳动力就业和全市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2020年5月,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对6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净化建筑业招投标环境。检察机关还向6家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最后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在合规建设过程中,6家涉案企业缴纳171万余元行政罚款,并对公司监事会作出人事调整,完善公司重大法务风险防控机制。此后6家被不起诉企业积极扩大就业规模,安置就业人数2000余人,先后中标20余项重大民生工程,中标工程总造价20余亿元。
8. 某公司走私案[23]
某公司协助跨境电商采用“刷单”(如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订购境外货物)方式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深圳市检察院积极和海关缉私部门沟通,深入了解自贸区对跨境电商的管理,仔细研讨对物流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可行性。检察院经过约谈2家单位的深圳总公司,全面了解快递公司的行政架构、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等,同时还约谈企业管理层听取企业意见,尊重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自愿性,并且实地考察快递公司主管部门的营业点。2021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向2家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上述行为暴露企业在对加盟快递公司的管理约束、商品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等方面存在不足,企业合规体系需要完善……”,2家物流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进行整改。深圳市检察院将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公开听证相结合,邀请来自海关缉私局、邮电管理局、快递行业协会、海关保税物流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的5位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
9. 俞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俞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方式,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俞某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上缴违法所得。2020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充分评估办案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该公司是一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曾参与多项重点工程建设,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另外,俞某拥有9项发明专利技术,系该领域知名专家。
检察官遂督促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指导企业出具合规承诺书,并告知整改期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效果。随后,该公司委托专业法律团队及时制定递交《企业合规计划书》《企业发展计划书》,修订规章制度,加强警示教育、法治宣传,做好企业犯罪预防工作。整改期间,该公司积极开展研发和经营活动,新签多个国际水电项目。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公司运营恢复正常,新签了2000多万元订单。
[1] 高检发〔2016〕2号
[2] 高检发〔2017〕1号
[3] 高检发〔2017〕12号
[4] 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
[5] 发改外资[2018]1916号
[6]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01/t20190117_405684.shtml
[7]https://www.spp.gov.cn/spp/zxjy/qwfb/201901/t20190117_405695.shtml
[8]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8/8046/post_8046165.html#5162
[9]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8/8040/post_8040099.html#5161
[10]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74cc68a3-cc3d-4f59-b71d-57663a937a98
[11]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8/8205/post_8205559.html#5161
[12] https://xw.qq.com/cmsid/20210203A0996A00
[13] 泉落检发[2021]4号http://fj.sina.com.cn/news/b/2021-04-01/detail-ikmyaawa3336450.shtml
[14]http://www.legaldaily.com.cn/Finance_and_Economics/content/2020-09/23/content_8314597.html
[15]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355991
[16]辽检会字[2020]15号
[17]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4/t20210413_515526.shtml
[18]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第227页。
[19]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6/t20210621_521906.shtml
[20] http://sz.jsjc.gov.cn/tslm/dxal/202012/t20201216_1144695.shtml
[21]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Y1ODk1NQ==&mid=2651053360&idx=1&sn=43bdee5a6d2b0fa50f10e57978a9138e&chksm
[22] 以下四案例均出自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32.shtml
[23] 以下两案例均来自https://mp.weixin.qq.com/s/foCnalI9uTGUtuT9qDWl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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