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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章 |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中)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10-0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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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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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一起谈,主要是体现几个容易被忽视的观点:专业性是职业道德的前提,没有专业能力,接手自己把握不了的案件,策略和方向就可能是错的,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负责任;律师不允许放弃专业性和责任心,在辩护路径上盲目服从委托人/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办理案件,唯以当事人利益为目标,不以突出甚至炒作律师自己为目标,才符合职业伦理;律师不应当以恶意攻击同行的方法进行辩护。

 

为了方便阐述观点,我采取对照比较的方法,说明不同律师的不同辩护策略,以及体现出的职业道德。

 

既然上篇已说了是虚构的故事,还是希望同行和有关人等以虚构的眼光看待以下内容,权作业务探讨之用。

 

一、律师的专业性决定当事人生死

 

我在无意中被委托介入案件时,正值盛夏七月,烈日炎炎。成为全民娱乐的李某案,在网络上比天气还火热。

 

彼时,案件已进入法院阶段,李家因不满两名辩护律师所发表的声明,认为带来了负面效果,就专门聘请了一位从事过媒体工作的律师,当做李家的发言人,每天对外公布案件进展,通报李家观点和抗争动作。两名辩护人还是负责案件,但不能再代表李家对外发言,转而设立微博,自己代表自己发言。其他同案的多名律师,也是各自发声,案件更加变得沸沸扬扬。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喧喧嚷嚷的表象下,随着第一次庭前会议、第二次庭前会议以及开庭审理的进行,非专业的力量正在不断发酵,直至勃发而出,带来致命伤害。

 

几个片段可以惟妙惟肖地刻画出律师的专业性问题。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第一被告人的律师均提出了排非申请,主要认为第二被告人(成年人)被刑讯逼供,挨打了;同时认为自己的当事人被夜里审讯,也属于刑讯逼供。但除了这么一说,他们始终没有提出任何相关的申请。庭审休息时,大家都集中在卫生间休息,抽烟聊天。我趁机提示他们,说我们虽然观点不同,但你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怎么不要求调取看守所的提审记录,也不要求办案警察出庭啊?结果这两位律师异口同声地反问,我们还能申请警察出庭?!你看,辩护人连自己的基本权利都不知道。

 

关于伤情鉴定。他们还当庭怀疑被害人脸上身上的伤是自己造成的,不是被告人造成的,是为了报假案而自残,所以伤痕应该是新鲜的,不是陈旧性的。但面对公安法医的相反鉴定结论,他们既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也没有请教专家证人,让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来法庭上论证到底是新伤还是旧伤。在卫生间的时间太少,我都没机会提醒他们,也不知如何提醒。

 

关于被害人、证人出庭。为了证明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以减轻我们当事人的量刑,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我就提出来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因为其报案时有多处涉嫌说假话,以加重被告人责任,包括说自己是白领是学生,是常来酒吧的常客,隐瞒兼职身份;说自己是处女(连这个都能扯谎,藐视法医);说在金鼎轩她是被拉着跑的,事实上那几个人是被打跑的,哪有时间顾得上她。我还申请服务员Z出庭,因为他为了讨好金主李某,确实存在着介绍卖淫的意图,只不过后来各个环节脱了扣,没有介绍成功,剧情失控了。五个被告人无论多么自诩聪明,但社会经验还是太少,以至产生错误认识,以为酒吧就是专职的卖淫场所,以为驻场小姐就应该听服务员Z的安排,没有理由反对。

 

但没想到的是,公诉人还没表态,两个律师又是异口同声地一致反对我的申请,说被害人一直在讲假话,证人服务员也一直在讲假话,所以请他们出庭对我们不利。我说就因为他们讲假话,才让他们到法庭来,我们才有机会戳穿他们的假话,并不是指望他们说真话,揭露假话就可以了。但是他们坚持自己的意见,法官也听得饶有兴致,好像这个事情还得听取他们意见似的。你看,对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的角色分不清,也不懂什么交叉询问,就接手这么复杂的案子了。

 

关于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我举几个律师的例子。

 

公诉人讯问李某的时候,李某说自己进了房间之后,玩了一会手机,然后就睡着了,啥都没干,等醒过来,大家都完事了,大家就走了。但第一辩护人就问他,服务员Z送你的洋酒是不是已经打开的?是打开的,半瓶的。辩护人认为,这半瓶酒应该说服务员掺了催情药,导致了后来的事情。那么,李某到底是被催眠了,还是催情了呢,后来有没有睡着呢,显然辩护人和当事人思路已经脱钩了。

 

律师继续发问各个被告人,说你们作为未成年人,进去喝酒唱歌,那个被害人A女唱的什么歌,是不是爱情歌曲?当时我们多个律师没听懂,不知道问这个干嘛,也不知在KTV里应该唱啥歌。后来才明白,这是他的很重要的一个辩护观点,说被害人作为一个成年人,老唱爱情歌曲勾引未成年人,再加上催情药,把小孩给害了。当然,他还问了每个被告人其他问题,比如说A女摸你了没有?各被告人都被问蒙了,谁都不知道该说我被摸了还是没被摸,睁着迷茫的眼睛瞪着他,最后大家都说忘了。

 

在发问技巧的体现上,第二辩护人问自己的当事人李某,说你们落座之后是先喝的酒,还是先来的三陪小姐?被害人律师一听,很机灵,马上说我反对,他说三陪小姐用词不当侮辱被告人。审判长说,辩护人注意发问用词。律师说好的。沉默了几秒后,又问李某,那么是三陪小姐先来,还是先喝的酒?我看见公诉人法官法警都迅速把头低了下去,用手挡着。

 

顺便说一下被害人代理律师,这涉及到后面的话题。他总共问了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问李某,你和被害人A女有没有亲自发生性关系?我一看审判员和法警的头又低下去了。李某很肯定地说我没有亲自。然后接着问李某,你之前和别的女孩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李某说,我认为你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他没法再问下去了。等第二被告人上来,他又问了两个问题: 在你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这个女孩有没有反应?被告人说她是正常反应,有叫声。他又问那叫声是大还是小还是什么样?被告人想了想,说律师你这个问题我描述不出来。

 

不举例子描述以上具体情形,恐怕你难以想象在这个全民关注的案子里,律师们是这么表现的。其展现出的逻辑思维方式、对案情的把握、对抗辩焦点的把握、与当事人的审前沟通、对刑事法律和辩护技巧的了解程度等等,令人惊讶。这些看似简单的细节表现,占据了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的大部分,实际上代表了辩护方向的盲目和策略的缺失。

 

在选择辩护方向、制定辩护目标时,本来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抓大放小,注意力放在仔细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审查控方证据的充足度上,适当放过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细枝末节。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据标准,不是对什么都要求“严格”,在关联性上主要针对的就是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只要这些核心证据能关联起来,形成链条,就足够了,而不是关注细枝末节、无足轻重的证据;在合法性上针对的是法律明确否定的达到一定程度的非法情形,而不是可补正的、有其他证据能印证真实性的一般性瑕疵。但上述表现说明,律师们没有抓住主要矛盾,细枝末节决定了他们的辩护方向,在本案的辩护中占了主流,辩护变成了自说自话,而不是针对控方的主要证据和取证程序进行有效的抗辩。这种近乎无效的辩护,导致了一审判决给当事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后来二审本来可以有机会变更辩护方向和策略,为李某减轻几年处罚,但又因为类似的决策性失误,而失去了最后机会。

 

二、附和当事人的错误就是贻害当事人

 

律师的专业能力不够,却代理了重大复杂的案件,既有律师追赶名案的原因,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李某的监护人爱子心切,相信儿子是世上最好的孩子,听不进清醒律师的意见,一味要求做无罪辩护,致使前面已经代理的律师明智退出,后面跟进的律师则唯委托人是瞻,放弃了专业性或者根本就不具备专业性。这种看似服从当事人的工作,最后的结果是帮了倒忙。

 

在一次庭审中间休庭的时候,我劝过李某的母亲,这个案子我判断不可能翻案,趁着时间来得及,让孩子认罪,能少判很多。但话没说完,李某母亲就打断我,哗哗给我讲了更多,赵律师你说我们多冤,你说那女的多可恶,你说我们家孩子那么好,怎么就被她陷害。讲了一阵子,我插不上话,就说我着急上厕所,给吓跑了。这位母亲太强势了,听不进律师善意的话,要反过来主导律师。后来,这位母亲和一位案外律师,还亲自在媒体上不约而同攻击我,说我是公安出身,是替被告人认罪,云云。

 

后来我又接触了不少娱乐圈的人,接触她们的案子,包括一个明星因为逃税被羁押的案子,逐渐明白这不是她们自身的问题,更不是个人品格问题,而是娱乐圈的整体问题。这些人从一二十岁就在这个独特的圈子里长大,接受着承受着这个圈子的独有规则和文化,非常单纯和自我,天天生活在天宫上的非人间感觉,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正常社会。遇到事情了,基本没有法律意识,只有两个习惯了的概念: 一是求鬼神求大师,二是求关系求权力。与法治相关的律师,一般不在求助之列,最多也就是让律师发个声明,或者找找关系之类。

 

当事人各有类别,百姓也好,官员也好,富商也好,明星也好,都各有其长期形成的法律认识,不得强求。比如,好多官员落马了,第一句话就是表白我不请律师,我相信组织,好像律师跟组织是对立的一样,不懂得都是讲法治的职业共同体。话说回来,当事人这个样子是人生局限所致,是无奈所致,都可以理解,身为当事人的保护神甚至法治象征的律师就不应该保持固有的法律立场,设法挽救当事人吗?如果为了能接手一个名案,而不择手段,不顾专业,附和没有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当事人,就是违背职业良知,最后害了当事人。

 

李案在法庭一审期间,冒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我只挑一两个讲一下,看看律师的表现。

 

一个是在律师支持下,李某母亲公开在媒体上、上访中,要求法院对李案公开审理,还给法院递交了申请书,造成了不小的震动。李家发言人当然也是配合。但强奸案件,法律明明规定了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涉未成年案件,法律明明也规定了不公开审理,为什么还会在律师支持下出现这个不可能实现、也不合理合法的诉求呢?

 

一个是在律师支持下,公开去公安机关报案,去公安部上访,动静很大,要求抓酒吧的人,说他们组织卖淫,又敲诈勒索。这些做法本来是可以的,是公民权利,但既然说别人组织卖淫,自己这边就是群体同时嫖娼,是不是犯了聚众淫乱之罪呢,这又跟律师宣传的孩子无辜、无罪的口径相矛盾。

 

李案在法庭二审期间,还是神奇不断。李某的监护人为了帮助排第二的成年同案犯请到最合适的辩护人,前后换了五拨律师,致使庭审一再推后。下面看看最后被选定的律师的做法。一位律师很认真很花功夫,调取了事发宾馆的房费的收据,在法庭上出示说,这个收费里面没有避孕套的费用,所以上诉人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大家都不解,因为全案证据中从没有人说过当晚用过避孕套,没有避孕套就不能强奸么。另一位律师则在法庭上强力提出两个要求,一个是申请调取李某给被害人A女的2000块钱现金,理由是现金上面的指纹能够证实这是不是一起卖淫嫖娼案件,酒吧的老板是不是跟A女分赃了。审判长一听眼睛就大了,这事发生这么长时间了,2000块钱现金上哪调啊?第二个要求是调取李某在宾馆房间里抽烟的烟头,理由是因为同案犯都说李某进屋了,抽烟了,但据说李某从来不抽烟,所以要调取烟头,如果上面没有李某的DNA,就证明这几个同案犯说了假话,这些供述就都不能成立。审判长一听更迷茫了,眉头簇成一团。

 

我接受委托时,案子已到法院十多天,委托人面对各种舆论和来自身边的真切压力,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应该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但他们表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判断,以律师意见为主。我说我得先看完卷,再会见完你们儿子,才能决定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果你们不配合,或者同意后有反复,我随时和你们解除委托。

 

我看完卷,发现虽然五人都已翻供,但本文上篇所说的证据链基本无懈可击,剩下的就要看乙生本人对事实如何陈述,对案件如何表态了。经过会见,乙生明确了在侦查阶段供述属实,后来基于其他原因翻供的情况,并愿意认罪认错。这样,经过与监护人沟通,大家同意按照罪轻方向进行辩护。

 

但当时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舆论上乙生已经“被代表”,五个人都不认罪的铁板一块的形象已广为流传。再一个方面,是监护人也面对着某些压力,乙生在监管场所里又遇到一些境况,比较让人担心,所以不便马上公开辩护观点。我们决定回避媒体,不出声,等到开庭再说。

 

后来随着情况发展,果不其然,委托人夫妇出现了两次反复,说压力太大,要求改做无罪辩护。我就两次明确说,这个案子我张不开嘴说无罪,没法辩,也没法保障你们利益,你们坚持的话,就马上来事务所解除委托吧。他们权衡后,又再反复回去,觉得还是得走我建议的这条路,最后就这样风风雨雨、曲曲直直地坚持下来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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