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的阅卷技巧进行了分析,首先明确了电子数据究竟存在哪些“卷”,即哪些案卷材料与电子数据相关,其次分析面对动辄数十上百份、跨越多项技术环节的案卷,如何实现高效、针对性的阅读,最后具体到审查操作,细化介绍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感谢王燃教授的来稿!


电子数据的阅卷技巧


引言:

随着电子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广泛应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审查逐渐成为诉讼实践的焦点。当前实务界在面对电子数据时,往往将关注点集中在数据本身,而对伴随数据提取与流转的案卷材料重视不足。事实上,难以直接获取电子数据本体的情况下,案卷中关于电子数据的笔录、鉴定意见、存储介质清单等材料,往往蕴含丰富的信息。对这些案卷材料的审查,同样能够为质证提供有力支撑,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

然而,从当前实务经验看,围绕电子证据的案卷仍存在明显问题:其一,电子数据究竟存在哪些,即哪些案卷材料与其相关,常常缺乏系统梳理;其二,面对动辄数十上百份、跨越多项技术环节的案卷,如何实现高效、针对性的阅读,亟需明确方法与路径;其三,具体到审查操作,有哪些可资借鉴的技巧与经验,以防止阅卷流于形式,是当前实务中的突出难题。本文即试图围绕这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与总结。


一、电子数据有哪些“卷”?

电子数据究竟对应哪些案卷?这是令许多法律实务工作者困惑的第一个问题。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各项取证措施均对应着特定的案卷,并已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以下简称《电子取证规则》)两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刑事电子取证措施包括以下几类:

1.扣押、封存。该措施的对象严格来说并非电子数据,而是其“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电脑硬盘、U盘等。原始存储介质属于物证,可适用物证相关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第56条)、物证鉴真(《刑诉法解释》第86条)等电子数据不具备的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扣押、封存”是一种优先取证措施,可理解为“应扣尽扣”,《电子数据规定》明确要求:“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现场提取。指在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存在动态易失性数据(如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或设备关闭后无法解锁等情形下,现场直接从设备中提取数据。

3.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两项措施针对存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的对象为“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理解为对网络数据的下载并固定保全。远程勘验则是“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分析提取范围、安装程序、收集系统架构、日志、文件目录结构等信息,常见情形如从网络云服务平台获取后台日志数据。两者的区别在于:网络在线提取侧重于“固定信息”,而远程勘验更注重侦查人员的分析、判断和发现过程。

4.调取、冻结。多适用于电子数据由第三方持有的情形。在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数据存储于云端或远程网络系统,当无法直接扣押、提取时,往往需要数据持有人协助。调取是指依法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数据;冻结则是限制数据的公开访问权限,防止增删改,通常仅向侦查人员提供“只读”权限,适用于数据量庞大、提取困难或存在篡改风险等场合。

5.检查、侦查实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在现场侦查与鉴定两个环节增加了“检查”环节,主要有解密、恢复、搜索、仿真、比对、统计等操作,由具备专业技术的侦查人员实施。侦查实验则是通过模拟和重演的方法,验证特定条件下电子数据能否再现某种状态或结果。

6.检验与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注意其主体不是侦查人员,而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

电子取证措施对应的案卷

《电子取证规则》对各类电子取证措施所对应的案卷文书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根据该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实施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制作笔录并形成《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其中应当写明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来源。又如,根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目的、对象,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以及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其他具体要求均在条文中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逐一列举。

结合法条规定及司法实践,除鉴定意见外,电子数据相关案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笔录类。无论采取何种取证措施,均需以笔录形式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包括具体步骤、操作方式及必要的操作截图。

2.清单类。对提取的电子数据或扣押的存储介质进行列表登记,尤其要注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或存储设备的唯一性特征(如序列号)。若涉及照片,还应附《图片记录表》。

3.通知书类。对于调取、冻结等措施,应有相应的通知书,如《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若涉及跨地域取证,还需出具《办案协作函》。

上述案卷的设置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案情进行灵活把握与审查。

措施

适用情形

相关案卷:笔录/清单/通知书

扣押、封存


原始存储介质(物证)

优先级选项,应扣尽扣

封装保存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现场提取


容易灭失的现场电子数据

(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

《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在线提取

网络上的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远程勘验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调取

第三方持有管理的电子数据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

《办案协作函》(跨地域)

冻结

第三方持有管理的电子数据

量大、提取时间长、直接展示困难等情形

关闭访问权限,不被增删改,特定人员的“只读”访问权限

检查

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

(不是专门性问题,现场侦查取证工作自然延续)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侦查实验


通过仿真、测试、重构、追溯、验证等实验方式,对电子数据的产生、变化、灭失或者软硬件功能、运行机制、临时数据等情形进行查证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


检验与鉴定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电子数据如何高效“阅卷”?

在明确电子数据相关案卷类型的基础上,还需要掌握高效的阅卷方法。实践中,基本的做法是针对具体的取证措施,依照法律规定逐项审查其笔录、清单等材料。例如,《电子取证规则》第1622条对现场提取作出详细规定,需重点审查取证条件是否符合“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法定情形,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如不得回写、不得擅自安装程序、全程录像),以及笔录、清单、见证手续是否齐备、完整性校验值是否完整记载。其他取证措施的案卷审查同理。

但在实务中,尤其是在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笔录往往动辄数十上百份,鉴定意见也可能有多份。若僵化逐份审查,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难以抓住实质问题。对此,可以采用“鉴—数—取”一体式审查方法。

所谓“鉴—数—取”,即:

“鉴”:指鉴定意见。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采信往往主要依赖于鉴定意见结论部分。

“数”:指电子数据本体,即以电子形式呈现的具体数据内容。

“取”:指取证笔录、清单等案卷材料,如上文所述。

同一份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流转过程,大致经历“提取—移送—鉴定”三个环节:取证笔录记录了数据提取的过程,电子数据本体是被实际提取的对象,鉴定意见则以该数据作为检材。三者在指向上应当一致。例如,某公司涉案服务器日志存储在阿里云平台,侦查人员通过远程勘验方式提取数据,随后将该数据移送鉴定机构,最终形成鉴定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远程勘验笔录、服务器日志数据、鉴定意见中的检材三者应当相互对应。如果其中任何环节存在描述不一致或细节矛盾,就可能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因此,在审查时,可以对“鉴—数—取”三类材料进行两两比对或三者交叉比对,重点审查其对象是否一致、细节是否吻合,从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发现问题,实现精准质证。


上述思路在实践中可细化为以下操作步骤:

第一,对电子数据进行“鉴—数—取”体系化整理。

1.查找鉴定意见的检材描述。聚焦于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鉴定意见,首先明确其开头部分所列检材。

2.查找检材对应的取证笔录。根据检材的名称、属性等特征,寻找与之对应的取证笔录。实践中,这一步往往最为复杂:有的检材并非出自单一笔录,而是从多份笔录中抽取;也有的检材无法找到任何明确对应的取证笔录。

3.未找到取证笔录的处理。若检材缺乏对应笔录,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98条提出排除鉴定意见申请,或向法检机关申请复制原始数据。

通过上述整理,可将案件中复杂纷繁的电子数据归纳成清晰的体系。例如,在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电子数据被整理为“远程勘验笔录—勘验数据—1号鉴定意见”和“阿里云调取文书—调取数据—2号鉴定意见”两套体系。又如,在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中,关键的四份鉴定意见检材均未能对应到取证笔录,辩方遂提出要求法院提供原始电子数据的申请,起到了很好的质证与程序制衡效果。

第二,对“鉴—数—取”进行同类比对审查。

针对同一套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检材”与“取证笔录”,应逐项比对。比对项目通常包括:文件名、哈希值、文件大小、文件数量、文件路径、文件时间等。若同一电子数据在案卷不同材料中的属性不一致,即可就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若能够获取电子数据本体(虽然实践中较为困难),还可自行计算哈希值,核对其文件名、大小、时间、路径等,再与笔录和鉴定意见进行三方比对。例如,在前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2号鉴定意见涉及5份检材文件,但在对应的阿里云调取文书中,其记录的电子数据IP地址、数量、名称、大小、哈希值等均与检材不一致。辩方遂据此提出“2号鉴定检材来源不明”的质证意见,并依据《刑诉法解释》第98条申请排除该鉴定意见。

此外,由于上文反复提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排除,现就电子数据一体化的“排除”技巧也予以说明。严格来说,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并未直接涵盖电子数据,但仍可利用现有法条,从以下三个角度实现对电子数据的“排除”:

1.排除电子数据。《刑诉法解释》第113条、第114条,《电子数据规定》第27条、第28条,均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两类情形:其一,存在取证瑕疵且无法补正;其二,电子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

2.排除电子载体。当电子数据以原始存储介质形式呈现时,存储介质属于物证,适用物证规则。此时可援引《刑诉法》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刑诉法解释》第86条关于实物证据鉴真的规定,即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排除鉴定意见。若存在上述电子数据排除或载体排除的情形,可进一步申请排除鉴定意见。依据《刑诉法解释》第98条第(三)、(四)款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三、电子数据的阅卷技巧

“鉴—数—取”一体化审查的基础上,实践中还可以运用一些具体的阅卷技巧,归纳如下:

1.同类比对法

这是“鉴—数—取”的延伸方法,尤其适用于案件中存在多份鉴定意见的情形。对不同鉴定意见中的同一对象进行逐项比对,揭示其属性和细节上的异常。例如,在某侵犯著作权案中,针对同样检材和事由先后进行了四次鉴定。将检材(硬盘一块)、样本(U盘一个)及其中关键文件(excel文件一份)的信息进行前后比对发现:硬盘序列号在第四次鉴定中发生变化,可能存在被调包的情况;硬盘镜像的哈希值在四次鉴定中均不一致,说明数据完整性遭到破坏;U盘虽然未计算哈希值,但其在每次鉴定中的子文件数量、名称、路径均有差异;excel文件的哈希值也在每次鉴定中不同。这些问题足以动摇上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在操作上,不妨绘制对照表格,将各次鉴定中的检材文件属性列出,直观呈现其差异。

2.截图审查法

截图是案卷材料中不可忽视的细节来源。各类取证笔录、鉴定意见通常配有各操作步骤截图,有的还附截图电子版。通过截图可开展以下审查:

步骤与截图比对:确认文字描述与截图内容是否一致。例如某一鉴定记录的步骤为计算哈希值,但与截图中哈希值计算的具体日期有差异,且计算时间耗时两天,明显异常。

替代“数”的来源:在无法获取电子数据本体时,截图往往可反映文件数量、名称、时间、路径等信息,成为审查的重要依据。例如在前述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虽然整个诉讼未见鉴定样本U盘原始载体,但诸多截图完整呈现了U盘中文件情况,同样起到了不错的质证效果。

发现异常细节:截图常能暴露笔录矛盾甚至造假情形。如某远程勘验笔录称使用U盘存储提取到的数据,但截图显示使用的是大容量移动硬盘,且有向涉案电脑中拷入数据的痕迹。

3.录屏审查法

录屏可视为截图审查的延伸。《电子数据规定》《电子取证规则》提出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全程同录的条件及要求。阅卷时应注意是否移送了取证录屏文件,并可从以下角度审查:

录屏右下角时间是否正常;

收藏夹、桌面、任务栏是否出现案外人痕迹或远程控制软件;

登陆账号是否与笔录记载一致,是否确由当事人提供;

下载的是实时数据还是“备份数据”,备份时间是否合理(尤其在趋利执法类案件中,常见“事先准备备份”并在取证中直接下载的情形,此类问题可通过录屏揭示);

录屏视频是否有剪辑修改痕迹等。

4.时间比对法

时间审查是直观且高效的方法,笔者曾在其他文章中作过详细探讨。此处主要结合案卷材料介绍一项可直接上手的方法:比对电子数据首次收集时间与电子数据修改时间。

首次收集时间通常可在取证笔录中查到,如扣押封存、在线提取的具体时间。

修改时间则可通过电子数据本体、截图,或利用简单取证工具批量查看获得。

法律要求电子数据一经提取应保持完整性,不能再被改动。因此,若发现电子数据修改时间晚于取证时间,即可质疑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通过比对发现某文件在扣押后的数日仍有修改记录,即可作为真实性质疑的突破口。


小结:

电子证据作为现代案件办理中最为常见、同时又最为复杂的证据类型,其审查价值不仅体现在对数据本身的核查,更体现在对相关案卷材料的深入解读。从明确电子数据对应的案卷种类,到运用一体化方法,再到掌握同类比对、截图审查、录屏审查、时间比对等具体技巧,均可帮助法律人突破表面记载,发现隐藏问题,提出有力质证。实务中,阅卷不应流于形式,而应当成为质证的前置环节和突破口


   作者:王燃,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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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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