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下)
- 作者:赵运恒
- 来源:公众号-星来律师
- 发布时间:2021-10-0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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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 辩护策略与职业道德——以李某等人强奸案为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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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媒体是用来为案件服务而不是为律师服务的
这个案子在律师们的着装上,很有看头。在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时,因为天气炎热,大家都是休闲上衣,T恤衫之类的。我是唯一一个穿正式白色衬衣打领带的人,但也没穿西装外套。但这期间,好几个律师不断上镜,接受多次采访,或者把视频放到自媒体上,着装却都是正式的,完整的西装革履。
便装上法庭,正装上媒体,值得思索。这些外在的表现,是有内在的相应行为做支撑的。
这次重点说说被害人代理律师。方便起见,我们姑且称之为A律师。
A律师当时很活跃,从案发开始就一直以正义的化身出现,天天在微博上跟李家发言人互怼,曝光度非常高,社会公众对他的迷恋程度也非常高,把他看成维护公平正义的守卫者。
第一次召开庭前会议,我见到了A律师,表达了当事人愿意道歉和赔偿的意愿,然后互相留了电话号码,说好私下再聊。但以后我每次打电话,A律师都说等我明天给你回话。然后就这么明日复明日,从来没有回过我的电话。我就只好给他发短信,留下证据。发了10多个短信,一直等到马上开庭了,他也没给我回复。
A律师的神秘态度,以及时间的紧迫,让我意识到不能再等他了,但又没有办法直接联系到被害人。无奈之下,临开庭前,我让当事人和他父母都写了书面道歉信,交给法院,让法院转交给被害人,同时还交了10万块钱,说既然被害人因为精神治疗去住院了,不能按照我们申请出庭了,那我们就把住院的钱帮她出了,表达一个和解的诚意。
但开庭后,A律师接受媒体采访,并在微博上发布说,一直到开庭这天,这5家被告人也没有任何一家来找我谈赔偿的问题。我就一个电话打过去,说跟你电话短信都联系二三十次了,要谈这个问题,是你自己不回复,现在怎么公开撒谎呢!他说那这东西已经发出去了,后面我再给你澄清吧。我说你别把自己当新华社了,我自己能澄清。
A律师因为忙碌于优秀的媒体表现,没有时间做基本的代理工作准备。比如起诉了5个被告人,并大力宣传,要求赔偿50万,理由是被害人精神受到了损害,应该进行精神治疗。但是进行精神治疗,得拿出一个治疗的依据,比如说找个精神病医院给看看,再治疗一段时间,开庭时拿出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根据医生的预测可能发生的后续医疗费,这样50万索赔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但遗憾的是,开庭时A律师什么材料都没有拿出来。
后来在法院主持下,我们和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刑事部分取得谅解,签完协议后,A律师打电话问我,说赵律师你们和解了没有,赔了她多少钱?我这才明白,他什么都不知道。已经忘记当事人的律师,也被当事人给忘了。
A律师并不是个例,同期类似表现的还有好几位案内律师,还有一两位遥相呼应,在媒体上不断摇旗呐喊的案外律师。甚至,这些人中,不乏相互间公开对骂、公开贬低同案律师辩护方案,以证明自己观点或者为自己开脱责任的律师。写到这儿,我忽然不想再描述他们,反正网上还能查询到当时类似案例的类似律师表现的信息。当然,案子中也有像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那样让人尊重的律师,兢兢业业、默不作声,认真为当事人做各种辛苦的工作。
之所以出现这样特殊的情况,或许是大家辩护思路不同,有人认为舆论场才是主战场,能决定走向,法庭不重要。事实上,我也一直认为,律师就应该无所不用其极,只要手段不违法违规,怎么去做都是无可厚非的,所以炒作本身无罪,利用舆论场无罪。但毋庸讳言的是,无论什么思路,利用舆论是为表现自己,还是为案件效果着想,炒作的目的是什么,大家都会一目了然,并最终表现在案件结果上,表现在社会、行业和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上。不把专业辩护作为第一位,下足功夫,再辅之以舆论,而是把两者关系颠倒,甚至把自己当舆论主角的,各方结局往往都不怎么美好。
四、有效的辩护方法不局限于法庭和舆论
在决定了大的辩护方向即罪轻辩护之后,我和委托人再确定辩护目标。当时一致的观点是,能判到五年徒刑以下,四年左右,就非常不错了,因为五年以下未成年人的档案就封存,不公开,刑满后能照常上学就业。委托人表示,判四年的话就满意,就不上诉了。我说还是再加点码,争取缓刑,虽然希望不大,但可以作为最高目标去追求。
然后我开始考虑具体的辩护方法,主要梳理为6个方面关系的处理。
第一个方面是对委托人。前面讲过了,就是要求委托人自始至终配合我的专业主导。
第二个方面是对公安机关还有检察院。乙生在被抓几个月后得了一场病,瘦了一二十斤,看守所一直是按照感冒来治疗的,后来发现情况越来越严重,身上出现了很多异常的瘢痕,身体也明显地消瘦,感冒发烧的类似症状也消除不了,就把他送到了医院,到医院快40天的时候才告诉监护人和律师,监护人和律师才去医院会见。当时医院怀疑这个病叫单核细胞增多症,但不确定。后来再把乙生押回看守所,给他药物口服进行治疗,但给了什么药物也没有告诉家属。
遇到这种情况,我自然会作为一个砝码使用。我给公安和检察院领导写反映信,让监护人不断地递交取保候审申请,认为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基本健康保障,轻了是过失医疗,重了是不是还有更大的问题?如果还不把孩子的病给治好,家长随时会向媒体披露。
我们同时还对公安机关反映了内部有同案犯通风报信情况的问题,这对我的当事人产生了心理威胁作用,害怕认罪后在里面有危险。
第三个方面是对检察院、法院,就是说本案的控方和审判方。充分运用当时已经萌芽的中国式辩诉协商规则,与他们两方进行多次的积极沟通,摆道理讲条件。
我摆了8个理由,要求对当事人适用缓刑。我记得提出要求公诉机关对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的要求时,在接待室里的两名公诉人露出了非常惊讶的表情,不敢相信我居然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北京几十年来的轮奸案件,没有任何一个适用过缓刑,不管被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何况这个案子都被吵翻天了。
我列举的8个方面,第一个未成年,第二个从犯,第三个是主动赔偿被害人(当时还未得到谅解),第四个是被害人有过错,第五个是乙生强奸未遂,第六个是认罪态度好,第七个是平时表现好(乙生的成绩足以考上清北,所在学校给出具了成绩优秀、操守优良的证明),第八个是生病了,还跟你们公安检察责任有关。按照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每一个从轻量刑的情节应该减基准型的百分之多少,我说哪么居中计算,比方说从犯应该减30%,我按15%算,每个都这么算,最后都减少超过基准刑的100%了,量刑是负数了。公诉人听完,不再惊讶,感觉也有道理,表示可以跟领导汇报。最后反馈说,他们没法提出这个量刑建议,但不反对辩护人当庭提出。
针对公诉方认为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观点,以及轮奸案件不区分主从犯的观点,我找了大量的案例提交给法院,予以反驳。还给法院提交了很多外地法院对类似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例。
第四个方面是对同案家属和律师。前面已经介绍过当时的态势,家长担心太早暴露辩护方向的话,自己和孩子可能会有说不清的境遇。所以我虽然早早就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准备做罪轻辩护,但希望在开庭之前不要公开。
第五个方面是对被害人。前面已述。
第六个方面是对媒体。当时各家律师几乎天天在媒体上打舆论战、心理战,那位发言人隔三差五就代表所有五个被告人表明态度。我的委托人有时候也跃跃欲试,想找媒体爆料,保护儿子,让我也对媒体发声。我说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没有意义,而且咱们跟媒体更要保密。如果后面有必要的话,我会告诉你们,再进行切割。所以好多认识我的媒体朋友一直到开庭第一天,在法院门口围堵律师和家长的时候看见我,才知道我在代理这个案子。那时堵门的有几百家媒体,到晚上八点钟休庭时,还把大门堵的水泄不通,我想出来都出不来,记者们大声要求你得说几句才放你走,那我也不说,后来是当过兵的司机把我从人群中救了出来。等到庭审后,我和委托人都觉得时机成熟了,各种条件都具备了,才由我第一次露面来公开说这个事,解释为什么开庭后出现了大家意想不到的有三个人当庭认罪表示道歉,愿意赔偿的情况。
对这六个方面关系的处理,直接决定了法庭内外的策略和方法,也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后来当庭宣判的时候,大家都站立听审判长宣读判决,公诉人又出现了掩饰不住的吃惊表情,因为他们没有预料到,我的当事人真的适用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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